- 2019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历年真题精解及考前5套题
- 白文桥主编
- 10301字
- 2020-08-29 20:36:45
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中华法系体现了礼法结合、礼融于法的特点,A项表述正确。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B项表述错误。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美国法只是后来发展出来的英美法系的一个分支,C项表述错误。法系的划分依据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法系并非通过法律的本质特征对法所作的分类,D项表述错误。
2.A
【解析】依照我国司法改革的任务,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在当前有6个方面的改革要求:(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主要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举措。(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主要有: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举措。(3)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主要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个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主要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举措。(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主要有: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举措。根据上述第5项要求,A项表述正确,选A项。根据上述第1、4项要求,不选B项,因为B项表述不仅有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而且是对“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曲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裁判前要征询社会意见,B项表述不正确。根据上述第3项要求,不选C项,因为应当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非“推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C项表述不正确。根据上述第2项要求,不选D项,因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就要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而非“相统一”,D项表述不正确。
3.C
【解析】法律推理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两大类。形式推理又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本题备选项的表述故意混淆了其中的一些概念。关于辩证推理,学理上又称实质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可见,A项表述错误。A项表述还涉及的知识是,一般而言,法律推理着重于客观事实,而法律论证则着重于主观判断,当然,法律论证只能说是偏重于“主观判断”,而并非不需要客观依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因为有判例法传统,所以其推理过程比较复杂,虽然主要应用归纳推理,但也有演绎推理,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也违背常识,因为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法院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而不是案件事实,故D项表述错误。只有C项表述正确,因为类比推理就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其要求是“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可见,选C项。
4.B
【解析】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本题表述中,市城市规划方案频繁变更,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选B项。
5.B
【解析】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A项表述不正确。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都应始终关注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以及程序是否合法5个方面内容。可见,B项表述正确。法治思维并非仅是立法机关采用的思维方式,而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具备的思维方式。可见,C项表述不正确。法治思维是实践思维,是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可见,D项表述不正确。
6.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监督的形式。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即非国家的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在我国,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每一种监督形式都有其特定的内涵。本题表述中,A项表述的“政党监督”在题干中明显没有反映,故不选A项。B项表述的“权力机关监督”在题干中也没有出现,故不选B项。D项表述中,“社会组织监督”在题干中也没有出现,故不选D项。C项表述的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在题干中都有所体现,具体而言,王某将证据材料交给电视台,这属于人民群众监督;电视台进行报道,这属于社会舆论监督;当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这属于行政机关监督。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
7.B
【解析】法律规则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一般认为,法律规则主要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本题中法律条文究竟包含了哪些要素,要做具体分析,实际上,条文中“为了使……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就是为行为设定的前提条件;“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是行为模式;关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判断是法律后果。所以,A、C、D项表述中所做的概括都不全面。只有B项表述是正确的。
8.D
【解析】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制宪权高于修宪权,修宪权可以看作是制度化的制宪权。可见,A项表述不正确。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制宪机关享有制宪权,宪法起草机构是工作机关,不享有制宪权;制宪机关是常设机构,宪法起草机构是临时机构;制宪机关经选举产生,宪法起草机构任命产生。可见,B项表述不正确。在我国,制宪权主体是我国全体人民,制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见,C项表述不正确。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可见,D项表述正确。
9.A
【解析】A项表述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B项表述为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C、D项表述为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10.A
【解析】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可见,选A项。B项表述的通信自由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C、D项表述的休息权和受教育权属于社会文化权利的范畴。
11.A
【解析】根据《宪法》第80条规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选A项。
12.B
【解析】《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据此,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仅限于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意见。本题表述中,选举委员会未将张某列入选民名单,张某对此有意见,可以起诉,选B项。
13.C
【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据此,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据此,B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C项表述正确。《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据此,D项表述错误。
14.B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A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据此规定第2项,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据此,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据此,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D项表述错误。
15.B
【解析】《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据春秋时期叔向的解释:“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即对于行为恶劣而夺取善名的,为昏;贪婪败坏官纪的,为墨;肆无忌惮地杀人的,为贼,三者均处死刑。可见,选B项。
16.B
【解析】秦简《法律答问》的上述记载表明,依照秦朝法律的规定,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并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以身高作为承担刑事责任标准的朝代。秦简《法律答问》还记载有一例:“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参以秦简《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即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秦代时尺寸比现在小,六尺约合现今138米)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可见,选B项。
17.A
【解析】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即“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其中,“坐赃”是指非监临官即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即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不当得的财物,选A项。“受财枉法”是指“受有事财而为曲法处断”的行为,即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强盗”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行为,即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取他人财物。“窃盗”是指“潜形隐面而取”的行为,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
18.C
【解析】宋朝典卖契约的回赎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最长期限为30年。30年到期未回赎的,视为绝卖。可见,选C项。
19.D
【解析】明太祖朱元璋为“防臣下之揽权专擅,交结党援”,增设了唐、宋、元刑法中所无的奸党罪,并在《大明律》中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仅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达几万人,选D项。阿党罪、左官罪是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而确定的罪名。腹诽罪是汉武帝为维护君主权威而罗织的有关思想言论方面的罪名。
20.D
【解析】清末“礼法之争”中,属于法理派的人物有沈家本、伍廷芳、刘坤一、杨度等,其中,沈家本是主要代表人物。
二、多项选择题
21.A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应遵循合宪性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科学立法原则。根据本题题干,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向社会公众、环保组织和专家学者征集意见,恰恰是既体现了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也体现了科学原则。A项表述的“民主性原则”比较好理解也容易被认同,选A项。B项表述的“科学性原则”可能会存在疑惑,但题干中表述的“向专家学者征集对该法的意见”,就是科学精神的体现之一。因为专家学者在相关领域有长期的研究和思考,通常比一般人更准确地把握其规律,所以符合科学性原则,选B项。如果备选项中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也应该选。便民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并非立法原则,较为容易排除。
22.ABD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现代人权理论,人权内容已经至少发展到了第三代,即从原来的个体人权时代,发展到承认集体人权的时代。据此,人权有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可见,A项表述不正确。B项表述将人权的范围限定为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不正确的,这不仅把人权和公民权这两个概念混淆,还缩小了人权的范围,即把人权限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这是绝对错误的。可见,B项表述错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发展观和人权理论,人权是历史的产物,虽然是本源性权利,人权价值也属于本源性价值,但人权不具有超时代性特征。可见,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
23.AB
【解析】《检察官法》第21条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据此,A项表述正确。《法官法》第5条规定,法官的职责:(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据此,B项表述正确。《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据此,C项表述不正确。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3种具体的职业。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还包括一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辅助人员、企业和行政机关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等等。可见,D项表述不正确。
24.BCD
【解析】法院通过对被告人适用刑罚,宣告被告人有罪,对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一般的人起到教育作用,选B项。法院对被指控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被告人依法进行审判,发挥了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选C项。法院通过法所具有的强制力对被告人实施制裁,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选D项。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即通过对本人与他人的交互进行预测,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安排。本题表述中,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不涉及对交互行为的预测并对自己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因而不体现预测作用,不选A项。
25.ABD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宣誓主体包括下列人员:(1)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宣誓仪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织。(3)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4)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5)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6)地方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总之,凡是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需要向宪法宣誓。可见,选A、B、D项。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公务员都履行宪法宣誓职责。
26.AB
【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此外,“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据此,A项表述正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据此,B项表述正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据此,C项表述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之分。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资格担任特区政府公务人员和立法会议员;非永久性居民除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担任政府公务人员外,不能担任政府公务人员和立法会议员。可见,D项表述错误。
27.ABD
【解析】《立法法》第98条第4项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据此,A项表述正确。《立法法》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据此,B项表述正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C项表述错误。《立法法》第9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97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1)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根据上述规定第2项,若乙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与省政府制定的规章不一致,由于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属于“上位法”,而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对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应适用上位法即省政府规章,D项表述正确。
28.ABC
【解析】西周时期实行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贯彻3个基本原则:其一,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二,大宗、小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小宗服从大宗,大宗保护小宗;其三,家国一体,等级秩序分明,各级宗族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周天子负责。综上所述,选A、B项。西周宗法等级制度的特征是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即亲贵合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法律、意识形态互为表里。可见,选C项。
29.CD
【解析】唐太宗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诏令,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和白豆蔻四种货物,政府征收10%的实物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可见,选C、D项。
30.ABD
【解析】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人具有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调解劳资纠纷,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和向政府提出要求。(2)实行10小时工作制(陕甘宁边区为8小时),雇主安排加班应征得工人同意,并支付加班工资。(3)按照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4)实行安全生产防护。综上所述,A、B、D项表述正确。
三、简答题
31.(1)法律的“非国家化”。越来越多的法律出自各种经济联合体、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机构。
(2)法律的“标准化”。由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模本或参照。
(3)法律的“趋同化”。调整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趋于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国内法的趋同,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同。
(4)法律的“世界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有出现“全球性法律”和“世界法”的趋势。
32.(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3.(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大纲》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总统制共和政体,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四、分析论述题
34.本案的法律论证具有正当性。
(1)论证说理内容具有融贯性。本案法官的说理论证符合法律规则,同时也具有内在一致性。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非法获取钱财的方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进行了论证。
(2)论证说理逻辑具有有效性。法官的说理论证符合基本的逻辑方法,符合大众的思维习惯。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和内在心理,得出他心存畏惧、心存良知,具有说理的逻辑性。
(3)论证结论具有可接受性。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合情合理合法,为社会普遍接受。
35.(1)权利保障原则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涵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具体而言: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是法治所有价值目标的归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等,立法在分配社会资源上的平等,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权力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要保证权利的分配和义务的分配相一致,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36.(1)知情权和监督权。
(2)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不适当的文件有权予以撤销。
(3)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1/5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
37.(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2)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等。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38.(1)张朝与被害人是五服之内的近亲,近亲之内相杀伤的,重于凡人相犯的杀伤罪,罪入十恶中的不睦。
(2)十恶罪列于五刑之首,通常被判处死刑。十恶罪适用刑罚的重要原则是“为常赦所不原”,犯十恶者不得适用议、请、减、赎、当、免等优免措施。
(3)依宋朝法律的规定,为父复仇杀人的,罪止加役流。本案中,张朝系为父复仇而杀人,经朝议无死罪,故不属于不睦。案犯张朝既不属于十恶犯罪,又经皇帝特赦,故免其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