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自由与任性
什么是自由?有人说,“自由”倒过来就是“由自”。当然,自由中确实包括“由自”,如果自由中没有自我意志的作用,就不能称为自由。但“由自”绝不等于“自由”。“由自”是“任性”。
自由不同于“任性”。任性,如果仅仅是使小性、脾气犟,属于性格问题。我说的“任性”指的是恣意妄言、纵情行事。“任性”看似自由,实际上是自由的反面,是无视道德和法律的非理性行为,其后果往往导致的是“不自由”。无论是公共生活领域或私生活领域,“任性”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自由应该与理性相伴而行。就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说,人从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应用中获得自由。而对自然“任性”,得到的是自然的报复。越任性,报复越重。
就人与社会的关系来说,自由表现为在不违背法律的条件下个人的言行是“由自”的,是自我做主。而“任性”,则会由于违法而受到惩罚。“一时性起”,酿成牢狱之灾的事并不少见。
就人与自我的关系来说,自由表现为人对自己本性的正确认识,而不是纵情贪欲,精神为物所奴役。精神的物化,就是人的异化。异化的人,是不自由的人。
自由绝不能解释为“由自”。“任性”中有自我,但过分“自我”,就是“任性”。在我们社会中,党有党纪,国有国法。不依规矩,不能成方圆。如果在我们社会中,人人都可任性而行,社会会成什么样子,不难想象。
马克思明确把自由与任性区分开来。他曾说过,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可是法律规定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之中。在法律规范中,自由的存在是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保障的是人民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但绝不赞同“任性”。当“任性”越出道德底线,就应受到舆论谴责;触犯法律,就应受到法律制裁。
人需要自由,没有自由,人就是两脚动物。但自由不是天生的,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此自由具有集体的特性,而“任性”是个体性,属于个人的品性和素质。但“任性”不是天生的性格,它与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家庭条件,以及一切形成“任性”的条件相关。土豪的任性,因为是土豪;富二代、官二代的任性,因为是富二代、官二代;某些名人的任性,因为是名人。但并不是任何富人都必然“任性”,也不是任何富二代、官二代、名人都必然“任性”。“任性”,是一种素质,特别是人文素质和道德素质。人文和道德素质,不同于文化水平。文化水平表现为知识,而素质则表现为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内涵。文化水平高的人不见得素质就高。有些人得意忘形,狂言乱行,并不是因为文化水平低,而是自以为是富人、名人,可以置身于道德和法律之外。
自由,涉及人的方方面面,难以细说。粗略可分为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内在自由,是心灵的自由,属于人的内心世界;外在自由,属于内心自由的外化,表现为言论与行为。内在自由是思想自由,属于思维的本性;外在自由受法律的制约,属社会规定。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限制人的内心自由。想什么,如何想,属于个人的内心世界。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封建社会有诛心之说,林彪搞了个“灵魂深处闹革命”,“斗私批修”,都不可能压制人的内心世界。可内心活动一旦化为言论和行为,付诸言行,脱离思维着的主体,就进入了法律管辖范围。法律管不到内心世界,内心活动是个人的私事,但法律可以以法的形式规定指向他人、指向政府、指向国家言论和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是法律规定,但标准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
社会主义法律按其本质来说,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维护自由,保障人民的各种自由权利。但为了维护自由,必须规定自由的边界。言论自由是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在任何国家绝非无边界的权利。因此,自由永远与不自由相互依存。不自由存在于自由规定的界外,而自由存在于不应保护的不自由的界内。无界限的绝对自由是不可能的。正如恩格斯说的,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妨碍。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必须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才可以各自获得不自由中的自由。
与自由同时并存的是不自由。不自由是自由实现的补充。由不自由来保障自由,由自由来限定不自由,这似乎是个悖论,但不是逻辑上的自相矛盾,而是由社会作为有组织的集合体的本质决定的。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必须给个人的自由设某种合理的限制。最简单的道理,正如红绿灯的设置不是为限制汽车通行,而是保障汽车能有序地自由通行。没有红绿灯的设置,就没有汽车通行的自由,有的只是互相碰撞。在社会生活中,自由是需要代价的。这个代价既包括自由滥用的后果,也包括对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的某种约束。
从人类发展史来看,无论中外,都是先追求心灵的自由。因为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普遍的自由权利不可能存在,自由属于特权阶级,表现为少数人的特权。而绝大多数被压迫被剥削者被剥夺了自由。因此,当时的思想家们、哲学家们只能把对现实自由的追求,转向内心世界,寻求对不自由的现实世界的精神自由的超越。庄子《逍遥游》中的大鹏,水击三千里,扶摇直上九万里,列御寇“御风而行”,总应该算是自由吧,庄子仍不满足,因为这种飞翔的自由“有待”,要依靠风。庄子追求的是“无待”的自由,即精神世界无条件的绝对自由。其实,这种自由只能属于庄子的精神世界。现实中的庄子是不自由的,仍然要借米下锅。
精神世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思想者的自由,是受一定条件制约的。思想自由的高度,永远难以跨越自己时代的高度。即使伟大思想家的思想中存在某些超越时代的永恒价值,但仔细审视,我们都可以发现它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并有时代的烙印。
单纯追求精神自由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因为它不是现实的自由,人实际上存在于不自由的世界之中。身陷囹圄的人,可以骄傲地保持内心的自由,自许为自由人,但实际上过的是铁窗生涯,仍然是事实上的不自由。不管魏晋的名士们如何放浪形骸,裸衣纵酒,情不系于所欲,自以为内心世界无比自由,其中有些人仍难逃司马父子的杀戮。岂止是剥夺内心世界的自由权利,连生命都失去了。没有社会制度的保障,不可能有真正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在专制制度下,不会容许有真正的自由。勇敢的思想者往往是悲剧性人物,是争取思想自由祭坛上的牺牲者。判断一种社会制度的优劣,就要看它在何种程度上能真正保证思想者的思想自由。这种思想自由不是任性,而是追求智慧与真理。
就内在自由转向外在自由,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合法性,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贡献。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专制制度,就是通过社会制度的变革,使人有可能从追求内在的思想自由转向追求外在的由法律保障的自由权利,从纯哲学的自由转向政治制度的自由,从追求灵魂自由转向追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其他自由权利被纳入法律,可以说是人类自由发展史上的一次转折,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功绩。
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由包含不可解决的矛盾,这就是一些人的自由妨碍另一些人的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并不制止这种妨碍。资本主义法律上规定人人平等,人人具有自由、人权。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平等、人权之间不可解决的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者与劳动者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至于所谓人权,也会由于贫富对立而导致对弱势群体,对穷人、对少数族裔,甚至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因此马克思最憧憬的自由,不是资本主义的那种会导致不平等、人权受到侵犯的以个人为本位的自由,而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平等、人权能达到和谐的结合。
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的另一个代价,是人的内心世界充满物欲,人失去了心灵的自由。市场满足肉体的需求,但俘虏人的灵魂。无止境的消费欲、畸形的消费,使人的精神世界越来越窄,越来越空洞化。普遍的物欲,导致社会性的焦虑、浮躁和空虚,人的需要应转向为追求物欲而失去的内在的精神自由。可不少人不是转向精神世界的自由,不是转向追求高尚的世俗道德和伟大的社会理想与信仰,而是转向寻求无所依归的心灵的安顿处,宗教便成为灵魂最佳的安顿处。或跪倒在主面前以自赎;或大声诵念观世音菩萨或南无阿弥陀佛,以求心安。宗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起到道德教化和良心的净化作用,但这只是追求个人心灵的抚慰与疗伤,还不能算是真正在寻求精神家园。
其实,即使在号称自由王国的资本主义社会,自由与“任性”同样是不能混同的。法律保障自由权利,并不保障“任性”。当合法的自由权利变为不受约束的“任性”,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学术自由属于学术研究;思想自由属于思想者,属于科学发现和发明,属于对真理和智慧的追求。谩骂、侮辱、造谣,以及种种损伤别人的人格与尊严的言行,并不属于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
自由是与责任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拥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的后果必须自己负责。法律保障的是言论自由,但并不保障言论自由的所有后果。不负责任的自由言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在社会生活中,任何自由都与责任相关。自由主体也是责任主体。不承担责任,不应享有自由;不享有自由,则不能追究责任。处罚没有享有自由权的人的责任,就是专制;而对滥用自由权负有责任者的放纵和庇护,就是徇私枉法。自由和责任的相关点,应该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领导人的意志规定。
我们应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但不能纵容“任性”。我们应该宣传自由权利与“任性”的区别、告密与举报的区别。告密败坏道德,举报维护正义。一个社会如果奖励告密,是人人自危相互猜疑的阴暗的社会;如果正义与非正义、合法与非法、道德与非道德,都淹没在集体沉默中,这个社会就是个没有正义感、没有责任感、没有是非、没有敢于担当者的社会,是一个普遍没有理想和信仰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也绝不是我们所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