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上下册)
- 冯玉军主编
- 1819字
- 2020-08-29 21:08:46
第二编 加强宪法实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体系
本编导言
本编原分为两编,即“加强宪法核心地位”和“完善民主政治法律体系”,但考虑到内容相关性与篇幅的平衡,合为一体。
第六章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节是加强宪法核心地位,促进宪法实施,围绕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和完善确保宪法核心地位的制度和机制作了高屋建瓴的阐述。第二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研究综述。
第七章从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体系何以“以宪法为核心”的问题,指出将宪法视为部门法的表现形式造成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混同,将宪法视为部门法的表现形式降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导致宪法的内容不完整,模糊各部门法之间的界线。由此,主张应当取消“宪法部门”并划分新的法律部门,坚守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依据之原则,坚守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积极开展依宪释法活动。
第八章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出发,尝试回答两个问题:中国究竟有没有合宪性审查制度?如果有,它的特点是什么?经过研究本章指出中国有自己鲜明特征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其特点在于:(1)审查对象主要是法规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2)审查主体实际上是一种分享—参与模式;(3)审查机构着重于内部机构的建立建设;(4)审查程序侧重于抽象式而非个案附带式审查;(5)审查技术具有多元性。接下来,在阐述宪法解释的实践意义的基础上,详细探讨了中国宪法文本确立的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混合宪制模式。最后,基于宪法上的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提出理想的混合解释程序机制建构与完善之可能。
第九章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包括构建更加完善的基本人权体系。基本人权纳入法律体系当中,既意味着制度层面的规范完善,更意味着在法律价值层面的价值确认。但是,与全面依法治国、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战略要求相比,人权保障是我们目前法治建设和国家建设中的短板,在若干重要方面,应当予以完善。
第十章指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全面领导立法,也要努力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同时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一章在交代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背景之后,细致研究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战略目标和具体任务。提出重点完善组织法、程序法、公开法、应急法和救济法,按照行政民主的要求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市县和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建立符合国情的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促使行政公务人员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等一系列建言良策。
第十二章将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划分为三个阶段,并在结构上将我国刑事立法体系区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附属刑法四类,其通过一定的组成和结构形成特定的刑法体系,科学的刑法体系有利于刑法功能的发挥。本章立足于比较法研究和规范论研究,提出刑法结构优化论,就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与谦抑原则的冲突与理性选择提出了一系列观点。
第十三章指出军队改革后的新体制、新机制、新职能、新使命,既给军事立法事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又给军事立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无论是军队新的领导管理体制,还是联合作战指挥体制;无论是训练教育,还是战备执勤;无论是军队战斗力的提升,还是海外维和救援;无论是新领域军事法规的制定,还是旧有法规的修改废释,都需要做大量的立法工作。否则,就无法构建起科学、完整的新型军事法规体系。
第十四章强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系列自治权中的一种,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各类自治权的媒介性权力。但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背景下,民族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存在着不少冲突,亟待协调处理;在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这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由于立法权限不完全相同,立法权的行使状况也存在一定差异。通过进一步加强民族自治立法,完善边疆民族地区法律规范体系,对保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需要强调的是,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习近平同志全票当选国家主席并进行宪法宣誓。第五次宪法修改的崇高任务已经完成,宪法确立的新国家监察体制已经高效运行,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本编部分内容及相关意见建议已经被修宪条款所解决,但考虑到研究工作的整体性和逻辑一致,还是一仍其旧,给读者呈现法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珍贵学术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