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问题导向和理论创新

一、问题导向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正处在“深水区”和“转型期”,其在快速成长的同时也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及时有效地解决和克服这些矛盾、困难,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的问题依然突出,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和地方利益法律化的问题、争权诿责现象并不鲜见。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法律规范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民主性及合理性,互相冲突、自相矛盾,使执法者和司法者无所适从;有的法律法规文字过于笼统,原则性大于技术性,内容不够精细完备,存在空洞抽象、逻辑模糊以及法律漏洞的现象;有的过时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被修改、被废除或者被作出立法司法解释,产生十分高昂的法律成本。经济社会越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盼望越强烈,加强和改进立法的任务就越艰巨。

面对党和国家未来更为艰巨的使命,习近平强调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他深刻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2]“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3]“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4]

二、创新之处

针对诸多理论、制度与实践中的问题,本课题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有:

(一)转变研究思路,注重对已形成之法律体系的反思和审视

本课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建设法治体系的历史背景下,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回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在与以往研究有所区别的意义上审视并重新厘定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意图,注重对于现有法律体系的反思和审视。其一,本课题将系统研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相关范畴、彼此关系、基本原理,分析和揭示法律体系理论建构及其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特征,归纳和总结中国社会转型、国家发展、人权进步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相应的法治实施、保障、监督体系的制度需求,从而为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其二,本课题研究坚持上下有序、内外协调、体系完整、动态平衡的原则。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划分法律部门,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调整,法律规范必须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法之间、各种不同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要彼此衔接、和谐一致。要处理好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的辩证关系,处理好法律稳定性与制度适应性的关系,处理好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在宪法中确认我国批准的国际条约、认可的国际习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方式,明确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效力等级。其三,本课题研究将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创新思想理念,注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的回应

本课题将摆脱传统的部门法框架的束缚,摒弃“为完善而完善”和“为立法而立法”的陈旧理念,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出发,改变既有研究因因相袭的“拼盘子”的做法。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本着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和创新立法理念的精神,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发,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考虑,不贪大、不求全,针对我们在前进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为中心,根据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上,放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上。

(三)加强基础研究,注重对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核心地位的深入分析

本课题紧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要求,深刻认识依宪治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于此,将宪法真正当作法律,将具体的实定宪法而非抽象的宪法理念作为研究的对象,摆脱宏大叙事的影响,主要运用规范解释的、概念的、逻辑的和体系化的思维建构实施宪法的规则体系,注重对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核心地位的具体内涵的深入分析,确保宪法真正成为我们国家法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和边界。

(四)坚持系统设计,注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程中的统筹兼顾

本课题将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发,针对我们在前进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为中心,避免既有的研究在各个子部分的层面过于分散的缺陷,处理好重点与非重点、全局与局部、体系稳定性与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寻求一条能够凝聚最大多数人共识的主线,着力解决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深层次社会矛盾,坚持系统设计、整体推进,注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程中的不同部分、不同层面的统筹兼顾。

(五)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多学科综合视角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突出作用

本课题将深入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清醒地意识到理论不能离开中国的实践,正视单一的传统法学视角可能具有的缺陷与不足,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综合视角和交叉视角,从客观现实矛盾中准确地把握待解决的问题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有效地应对和解释各类社会问题,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将本课题的研究牢牢地建立在中国实践的基础之上。通过打破学科研究的壁垒,扩展研究视野,促使研究深入,从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六)突出相互融通,注重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社会现实与法律规范、理论体系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勾连

本课题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社会现实与法律规范、理论体系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内在关联。法律体系是对各部门法的整体性认识,把个别化的部门法放在法的整体中来把握。只有这样,才可能形成协调的法律体系。毫无疑问,法律体系的建构是理性的产物,但它必须有各个部门法立法的基础,理性的作用在于从表面上分散无序的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它们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可见,法律体系是联结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的桥梁。如何构建一种既能保持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我更新能力的法律体系,是现实给我们提出的要求。对于处在急剧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这种要求更加迫切。要通过对波澜壮阔的当代中国法治实践进程的科学分析,总结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特点,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与各个部门法的现实发展相结合,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法治运作过程相结合,动态、立体、客观地描述“法治中国”的发展现状,研究和解决理论与实践中碰到的重大问题。如何使社会规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一个相互融通的整体,构建动态的、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本课题研究的一个主要特色。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政治论断,深刻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也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思想指引。我们要在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港澳台工作、外交工作、党建等重大部署的基础上开展研究,在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对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的基础上开展研究,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面向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向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顶层设计。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对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形势任务变化,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全票选举习近平同志当选国家主席并由习近平同志进行宪法宣誓。第五次宪法修改的崇高任务已经完成,宪法确立的新国家监察体制已经高效运行,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正式拉开帷幕。这些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变革必然也应该融入我们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之中,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积极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切实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从而使我们的理论研究始终与实践相结合,取得扎扎实实的学术成果。


注释

[1]韩非子·有度.

[2]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02-23.

[3]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09-05.

[4]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求是,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