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
- 谷春德
- 21字
- 2020-08-29 21:37:35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创建和发展篇
2.1 毛泽东的法制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于19世纪40年代创立的。马克思、恩格斯系统地论述了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特点、法与经济、法的职能、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等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并且对资产阶级法律、法院和法学进行了深刻批判,从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进到列宁主义法学阶段。列宁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建立革命法制的必要性、革命法制的性质和特点、守法的必要性,以及革命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和活动原则等法学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对资产阶级法律、法院和法学进行了深入分析、批判。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立了毛泽东法制思想。毛泽东法制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发展史上的第三个里程碑。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并论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两类矛盾理论、宪政和宪法理论、人民民主法制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毛泽东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等诸多内容。这些理论集中体现在毛泽东1949年所著《论人民民主专政》和1957年所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两文之中。
1.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是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由哪些阶级构成,各个阶级在这个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如何,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那么人民是什么呢?“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的含义是不同的。毛泽东指出,在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1]。正是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了自己的国家。但是,这些阶级在人民政权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不同的。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整个革命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要失败,有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革命就胜利了”[2]。反之,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曾经多次领导过革命,结果都失败了。这说明,在帝国主义时代,任何国家的任何别的阶级,都不能领导任何真正的革命达到胜利。而革命胜利后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也必须由工人阶级来领导。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的领导是经过自己的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工人和农民必须建立牢固的联盟,因为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80%~90%,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主要是依靠这两个阶级的力量,民主革命胜利后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也必须以这两个阶级的联盟为基础,建设社会主义也必须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民族资产阶级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是很重要的阶级力量。为了对付帝国主义压迫,为了使中国落后的经济地位提高一步,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国家必须利用一切于国计民生有利而不是有害的城乡资本主义因素,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奋斗。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国家实行的方针是节制资本主义,而不是消灭资本主义。但是,民族资产阶级既不能充当革命的领导者,也不应当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中占主要地位。这是由民族资产阶级天生的软弱性决定的:他们缺乏远见,缺乏足够的勇气,并且有不少人害怕群众。“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3]在中国,现在,人民的范畴大大扩大了,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劳动者、爱国者,而敌人的范围大大缩小了。
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反动派的专政的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本质除体现在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上外,还体现在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反动派的专政的结合上。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明确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4]首先,“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是说,广大人民群众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政权,“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5]。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进一步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6]。至于说反动阶级和反动派中的个人,“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也对他们做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7]。其次,“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是说,广大人民群众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管理自己的国家,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8]“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9]再次,“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是互相结合、密切联系和辩证统一的。只有加强对敌人的专政,才能保护人民民主;只有保护人民民主,才能更有效地对敌人实行专政。任何将两方面对立起来和割裂开来想法或做法,都是违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含义和基本性质的。只讲对敌人的专政,而不讲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就不可避免地会犯“左”的错误,就会扩大专政的对象范围,使领导人个人说了算,从而失去了专政的群众基础,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不可能对敌人进行有效的专政和实行有效的改造。同样,只讲对人民内部的民主,而不讲对敌人的专政,那就等于在强大的敌人面前解除武装,就会犯右的错误,就会放纵敌人,不能维持政权,甚至还会被敌人推翻。由此可见,无论是对敌人的专政方面,还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都不可忽视,都不能只讲一个方面而不讲另一个方面,都不能将两个方面人为地分开、对立起来,而必须结合起来,否则,“……革命就要失败,人民就要遭殃,国家就要灭亡”[10]。
3.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和任务
(1)抵御帝国主义和外国的反动派的侵略与颠覆活动。
新中国成立,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被推翻,但是帝国主义决不会甘心自己的失败,它们随时都会对新中国发动侵略战争,颠覆新生的革命政权。为此.毛泽东明确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须提高警惕,巩固国防,维护和发展人民武装力量,不允许任何帝国主义者再来侵略我们。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谈到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作用时曾指出:“……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发生的侵略。在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专政就担负着对外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的任务。”[11]
(2)镇压国内反革命势力的破坏和复辟活动。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曾指出:“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12]强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是毛泽东的一贯思想,他十分强调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必须坚决镇压,决不施仁政,否则,人民的统治无法进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也无法坚持。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谈到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作用时又进一步指出:“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13]但是,镇压敌对阶级,除极少数人外,并不是要统统从肉体上将他们杀掉,而是要通过强迫性的劳动改造,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毛泽东曾明确指出:“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14]
(3)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现国家工业化,使中国逐步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进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
随着中国民主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诞生,中国便进入经济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严重的经济建设任务摆在我们面前。我们熟习的东西有些快要闲起来了,我们不熟习的东西正在强迫我们去做”[15]。毛泽东号召全党,必须克服困难,学会自己不懂的东西,学经济工作。经济建设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和任务之一。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要逐步解决工业化问题,把分散的个体农民逐步引上农业合作化的道路,逐步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发展生产力,使中国逐步由农业国进入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谈到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时又进一步指出:“专政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全体人民进行和平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16]
(4)进行思想文化建设。
人民民主专政不但担负着经济建设的职能和任务,而且也担负着思想文化建设的职能和任务,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人民,使人民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思想和坏习惯,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进。特别是要对农民做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摆脱几千年来封建主义的思想束缚,跟着工人阶级走社会主义道路。对民族资产阶级也要进行思想教育和改造工作,使他们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要向自然界开战,要发展经济和文化,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二)两类矛盾的理论
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密切联系并使其进一步得到发挥的是毛泽东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提出并阐述的两类矛盾的理论。这一理论集中体现在他所著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之中。
1.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是不是还存在矛盾,矛盾还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的问题,毛泽东作了肯定回答,他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我们的社会里已经没有任何的矛盾了。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17]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在政治上仍然通过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获得表现。为解决阶级矛盾进行阶级斗争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斗争是长期的、曲折的,有时是很激烈的。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在我国,虽然社会主义改造,在所有制方面说来,已经基本完成,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但是,被推翻的地主买办阶级的残余还是存在,资产阶级还是存在,小资产阶级刚刚在改造。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还是长时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18]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既不同于过去的阶级社会,也不同于未来的无阶级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性质以及解决矛盾的方法,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特点。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入观察和分析,提出了两类矛盾学说。他指出: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矛盾。
2.两类矛盾的不同性质
为了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毛泽东指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19]。“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来说,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20]
3.解决两类矛盾的不同方法
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由于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所以解决的方法必然不同。对敌我矛盾采取强制的、专政的方法加以解决;对人民内部的矛盾则采取民主的方法或讨论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即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加以解决。
4.两类矛盾的相互转化
毛泽东指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有时很容易混淆,这种情形过去有过,现在也还有,把个别好人当坏人,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给党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失。所以,毛泽东一再强调,要把两类矛盾分辨清楚,决不能使其混淆。
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发生相互转化。毛泽东曾经指出:“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21]两类矛盾的相互转化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由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某些阶级和阶层发生转化。例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到来,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原来的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成员经过几十年的改造,已经基本成为劳动人民的一员,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也就是说他们已从敌对阶级的成员转化成为人民的一员。另一种是,某一阶级或阶层中个别的人发生转化。例如,少数人民内部的成员由于犯了严重的罪行而成为人民的敌人。同时,不少敌对分子由于认真接受改造而成为人民的一员。这都是转化,即人民转化为敌人和敌人转化为人民。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这种转化的可能性,创造条件,促使敌人转化为人民,同时还应当注意相应地改变处理矛盾的方法。[22]
(三)宪政和宪法思想
1.宪政思想
毛泽东的宪政和宪法思想是其法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在毛泽东同志1940年在延安成立“各界宪政促进会”上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著名演说,以及毛泽东同志1954年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发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之中。
(1)宪政的概念。
毛泽东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23]这是对宪政的基本含义的最精辟的解释和概括。在这里,毛泽东揭示了宪政的属性和性质,把宪政同民主政治紧紧联系在一起。毛泽东认为,要实行宪政,“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24]。而且,他还从世界宪政运动史的角度进一步论证宪政与民主的联系。他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则不然。中国革命尚未成功。国内除我们边区等地而外,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所以中国现在的宪政运动就是要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25]毛泽东还明确指出: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而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也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因为旧式的民主政治是反动的民主政治,是已经过时了的民主政治,所以我们万万不能要。而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虽然是很好的东西,但是在现在的中国行不通,暂时不要它。只有在将来,有了一定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26]
(2)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内涵。
毛泽东在谈什么是新民主主义宪政时指出,“……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27]。这就是说:
第一,新民主主义宪政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宪政。一方面,是几个(不是一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坚决反对国民党的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另一方面,必须是几个“革命”的阶级联合起来,同不革命或反革命的阶级谈不到联合。
第二,新民主主义宪政是对汉奸反动派专政的宪政。有民主就必须有专政。就当时抗日战争时期而言,“专政”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几个革命的阶级”,也就是“人民”;“专政”的对象当然只能是“汉奸反动派”。
第三,新民主主义宪政不同于旧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们在理论基础、阶级关系和阶级基础等方面有着原则的区别。
(3)怎样才能把中国宪政的希望变成现实。
毛泽东详细考察了中国宪政的历史,指出,在中国近代史上,发生了多次真真假假的宪政运动和宪政主张。他特别指出:蒋介石国民党统治集团也在搞假宪政,他们的宪政是骗人的东西。我们不要假宪政而要争取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实行真正民主的宪政虽然困难很多,但是仍然是有希望的。要把中国宪政的希望变成现实,一个是靠“促进”。因为有些人,他们不进,躺着不动,不肯进步。特别是有些顽固分子,他们不但不进,而且要向后倒退。他们不进,就要促,进得慢,也要促。[28]另一个是靠“斗争”。在毛泽东看来,这种“斗”的办法是最有效的办法。对顽固分子只有采取“斗”的办法,开会斗,发通电斗,写文章斗,经过几年的七斗八斗,新民主主义宪政就一定能够在中华大地实现。[29]
2.宪法思想
(1)宪法的概念和特点。
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30]这里,毛泽东既揭示了宪法的基本含义,也揭示了宪法的基本特点。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它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对统治者与公民的关系的规范调整,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最高的行为规范,是治国安邦的基本规范和工具。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它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机构及其组织活动原则;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要服从它,它是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它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和特殊。
(2)宪法的基本原则。
毛泽东在讲到我国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时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31]这两条原则集中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性原则。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32]人民民主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民主制,同资产阶级民主有本质区别。它包括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与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一原则贯穿于我国1954年宪法的全部内容之中。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关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规定,关于我国国家机构及其组织活动原则的规定,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关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等等,都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精神。宪法关于民主形式的规定,关于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并用的规定,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所作的灵活规定,也体现了人民民主精神,理所当然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
毛泽东指出: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就是社会主义原则性的集中表现。[33]但是他又指出: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34]因为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落后,各地区各民族发展很不平衡,阶级关系也极为复杂,所以,在中国搞社会主义,不能只讲原则性而不讲灵活性。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考虑各方面的基础和特点,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宪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例如,国家资本主义是逐步实行,形式多样;公民权利的物质保证,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
(3)宪法起草的方法。
宪法的起草方法主要是走群众路线,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经过三次大规模的群众讨论。第一次是各方面代表人物的讨论,参加讨论的有八千多人,进行了两个多月;第二次是全民讨论,有3.5亿人参加,也进行了两个多月;第三次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组织这样广泛的讨论,有什么好处呢?毛泽东回答说:第一,少数人议出来的东西能否为广大人民所赞成?经过讨论得到了肯定的回答,证实了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基本原则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说明宪法草案是合用的、是可以实行的,增强了我们的信心。第二,在全民性的大讨论中,收集了许多条意见,其中一部分是不正确的、不切合实际的,不采用为好。但是也有正确的、比较好的、可以采用的。通过这些意见,可以了解人民对宪法有些什么想法,由此进行比较。第三,通过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同全国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使宪法更加得到广大群众的了解和拥护、更得人心。[35]总之,“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毛泽东还特别强调,“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36]。这样,“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就成了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宪法的实行。
毛泽东特别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过几个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是正式的宪法了。今天我们就要准备实行。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37]这段话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它要求,无论是国家干部还是全国人民,都要实施宪法、遵守宪法。对宪法是如此,对其他法律亦应如此:国家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自觉遵守一切法律,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过程中,也领导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把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中国化。
1.彻底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律的前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废除国民党政府法律并继承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国民党政府的法律是地主阶级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意志与利益的反映,与新政权和新法律是对立的,所以必须彻底废除。早在1949年元旦,中共中央在《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之建议》中就宣布:“……国民党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任何国民党法律,法院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公布之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针对1949年1月国民党反动派提出的把“法统不致中断”作为“和平”的条件之一的和谈阴谋,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时局的声明》,明确指出:必须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38]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令、条例、决议作为依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17条也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样,彻底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伪宪法和伪法统便成了建立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前提。但是毛泽东说的废除伪法统是指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整个法律系统,不是说这个法律系统中的个别法律、个别规范人民政府不可以借鉴和继承。
2.新中国的立法实践
在毛泽东领导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实践,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1954年,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创造性地提出制定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根据《共同纲领》和宪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劳动保险条例、劳动改造条例、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民调解委员暂行条例、婚姻法、工会法、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及有关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法规。总的来看,在这个时期,社会主义法律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开始有了一定的地位和作用。1956年9月召开了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的政治报告提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董必武在大会上就如何健全法制作了系统发言。他明确界定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含义,具体阐述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形成和作用,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健全人民民主法制的任务。他指出:依法办事是健全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而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八大通过的决议强调指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转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毛泽东也曾多次使用了“革命法制”一词,强调要立法。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就进一步论证了立法的必要性。他指出:“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39]同时,毛泽东在该文中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也给予了恰当的评价。他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些上层建筑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的建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40]但是,党的八大确立的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和任务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执行。1957年“反右斗争”以后,“左”的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抬头,阻碍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3.执法和守法
毛泽东不但领导了新中国的立法工作,而且对执法和守法工作也作过多次指示。
毛泽东多次指出:执法要依靠群众,依靠党,走群众路线。镇压反革命和肃反都要讲究斗争策略,要“稳、准、狠”,要少捕、少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41],要给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以生活出路,要对他们实行劳动改造。对社会上流氓、阿飞、盗窃、凶杀、强奸犯、贪污犯、破坏公共秩序、严重违法乱纪等严重罪犯以及公众公认为坏人的人,必须惩办。现在政法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对于本来应当捕处的人,放弃职守,不予捕处。这是不对的。轻罪重判不对,重罪轻判也不对,目前时期的危险是在后者。
在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进行对于犯罪分子的审讯工作时,必须禁止使用肉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坚决废止法西斯的审判方式。
毛泽东还重视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建设,强调司法和公安工作一定要掌握在正确的同志手里,加强司法和公安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纯洁司法和公安队伍,把违法乱纪和贪污蜕化分子清除出去,严重者判处徒刑,最严重而有民愤者,应予枪决。
毛泽东还多次指出,要对干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教育他们提高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毛泽东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42]又说:“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43]毛泽东的这些讲话,除了强调干部和群众要守法、要遵守革命法制外,也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和任务。
总的来看,从1949年到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前,毛泽东是比较重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也是有成绩的。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以后,由于指导思想和理论上的失误,毛泽东迷信群众运动,重人治,重政策,轻视法治、制度和规章,错误地提出“我们的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公开颂扬“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这种态度最后发展为根本否定法和法的作用,导致肆意践踏人民民主法制,严重阻碍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建设,使我国法制长期处于不完备的状态,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这一沉痛教训,值得深刻反思和总结。
原载《当代中国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9)
注释
[1]《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14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同上书,1479页。
[3]《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57~758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4]《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14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14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60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7]同上书,683页。
[8]《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14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14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0]《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682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1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60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12]《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14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5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14]《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14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5]《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14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6]《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60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17]同上书,757页。
[18]《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84~785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19]同上书,757~758页。
[20]同上书,758页。
[2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64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22]参见吕世伦主编:《马列法学原理选读教程》,298~30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23]《毛泽东选集》,2版,第2卷,7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4]同上书,731页。
[25]参见《毛泽东选集》,2版,第2卷,7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6]参见上书,732~733页。
[27]同上书,733页。
[28]参见《毛泽东选集》,2版,第2卷,733~7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9]参见上书,736~739页。
[30]《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10~71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31]同上书,708页。
[32]同上书,708~709页。
[33]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0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34]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0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35]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07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36]同上书,707页。
[37]同上书,710页。
[38]参见《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13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9]《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62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6。
[40]同上书,768~769页。
[41]同上书,272页。
[42]《毛泽东文集》,第7卷,197~1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43]同上书,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