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政、立宪与革命:清末民初政治转型研究
- 李细珠
- 4876字
- 2020-06-24 23:32:07
五、殊途同归
新政、立宪与革命,是清末三种重要的政治势力清政府、立宪派与革命派为了各自的政治目标而发动的政治运动。三个运动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然而,历史不可能同时向三个方向发展。三种势力较量的结果,是辛亥革命的成功与中国政治向近代化道路的迈进。历史的合力推动了历史的进程。
从辛亥革命的角度来看,如前所述,立宪派最终转向与革命派合流,清政府的新政也为革命客观上造就了准备条件,革命无疑代表了当时中国历史的发展方向。
从中国政治近代化的角度来看,革命运动与立宪运动对中国政治近代化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革命派主张民主共和,立宪派主张君主立宪,虽然政体不同,但都是对封建君主专制的否定;其二,革命思想的勃发与立宪思潮的高涨,促进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广泛传播;其三,革命运动与立宪运动的最终合流导致了辛亥革命的成功,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中国传统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历史,为民主政治的建立扫除了制度性障碍。学界对此多有论述,此不赘言。
这里拟着重说明清末新政对中国政治近代化的影响。众所周知,中国的近代化运动应该说从洋务运动时期已经开始启动,历经戊戌维新运动后,到清末新政时期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预备立宪对于政治体制的变革已经有了某些突破性的进展。政治近代化的核心是民主化,即民主政治的实现。新政对政治近代化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民主政治制度的移植。预备立宪虽然最后以失败而告终,但在民主制度的移植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开拓性的工作。第一,确立宪政改革的目标是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这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否定。第二,进行了中央与地方的官制改革,责任内阁的设立被提上日程,虽然最后闹出“皇族内阁”的丑剧,但责任内阁制形式的出现则是破天荒的。第三,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并起草了一部宪法草案。[46]第四,宣布了九年的预备立宪期限,拟在此期限过后正式开设议院,在此之前先设资政院与谘议局,作为将来设议院的基础。第五,中央设法部与大理院,地方设高等审判厅,做了行政与司法分离的所谓“司法独立”的初步尝试,等等。这些举措表明西方近代的民主制度正在一点点地被移植过来。其二是民主政治思想的传播。清政府虽然不像立宪派和革命派那样利用新闻媒体等工具大肆宣扬民主思想,但在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时期,为了推动宪政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促进了民主政治思想的传播。例如,五大臣出洋考察回国时带回了大量的关于西方宪政的资料,端方、戴鸿慈编辑的《欧美政治要义》《列国政要》等书很快印行于世,载泽的《考察政治日记》、戴鸿慈的《出使九国日记》也随即刊刻流传。再如,第二次出洋考察宪政的大臣回国时也带回了不少宪政资料,其中出使日本的考察宪政大臣达寿进呈了考察宪政书五种:《日本宪政史》《欧美各国宪政史略》《日本宪法论》《比较宪法》《议院说明》。[47]又如,宪政编查馆还曾将考察各国宪政大臣关于考察宪法的奏折交政治官报局编辑成书,“以为官民讲求宪法之渊鉴”[48]。另外,一些官方印制的宪政宣传品如《立宪纲要》等也是颇为流行。这些文字资料自然是民主思想传播的重要渠道,而预备立宪活动本身的开展则更是将民主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广为流布。政治近代化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民众政治参与的扩大,“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最大区别,在于人民在大规模的政治单元中参与政治和受到政治影响的程度扩大了”[49]。预备立宪为民众参与政治提供了重要的场所,如谘议局的设立。谘议局是在民选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选民资格的严格限制,选民与人口的比例极小,仅为0.4%左右,但选民总数并不少,各省少则数万,多则十几万。[50]可见,谘议局的选举已是较大规模的民众参与政治了。另外,谘议局设立后,即成为民众——主要是立宪派议政和推行立宪运动的重要场所。再如,地方自治的举办也为民众参与政治创造了条件。清末地方自治是自上而下推行的,据其章程规定:“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按照定章,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51]虽然地方自治只能“辅佐官治”,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地方绅民已经可以自己办理“地方公益事宜”了,这无疑又给民众参与政治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原来,“我国人民困于专制政体之下数千年矣,但知受制于官,不知自治为何物”;但自从开办地方自治以来,各省设立自治局,领导民众参与政治,使得“绅民亦稍知讲求法政,以储选民资格”。[52]通过地方自治,从实践中提高了民众的政治素质。正是在预备立宪过程中通过设立谘议局与举办地方自治等举措,民众政治参与扩大,不仅有效地传播了民主政治思想,而且使人民的思想水平与政治素质都得到逐步提高。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辛亥革命之后民主的观念之所以能够深入人心,既是革命派与立宪派努力宣传的结果,也有清政府新政尤其是预备立宪的功劳。这对于清政府的初衷来说,也可以说是“种豆得瓜”吧。因此,清末新政对于中国政治近代化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历史作用与地位应予以充分肯定。
总之,新政、立宪与革命之间的互动关系错综复杂,使清末民初历史构成了一幅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历史的多样性不能化约为单一的线条。如果在考察革命史的同时,能够关注新政与立宪的历史,尤其是能够揭示新政、立宪与革命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那么,这样的历史认识将会更加全面系统,也更加接近历史的真实。
原刊《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118~125页
[1] 以往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主要关注革命派与立宪(改良)派等政治势力之间的关系(如林增平:《革命派、改良派的离合与清末民初政局》,载《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而对新政、立宪与革命三方面政治运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关注得不够。
[2] 载泽:《考察政治日记》,579页,长沙,岳麓书社,1986。
[3]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在日本考察大概情形暨赴英日期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6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
[4] 《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二》,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8页。
[5] 《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会奏拟定内阁官制并办事暂行章程折附清单二》,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61页。
[6] 熊范舆:《立宪国民之精神》,载《中国新报》第1年(光绪三十三年)第4号。
[7] 李庆芳:《中国国会议》,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11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7。
[8] 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41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9] 沧江(梁启超):《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637页。
[10] 思黄(陈天华):《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120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
[11] 孙中山:《在檀香山正埠荷梯厘街戏院的演说》,见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22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12] 张謇:《年谱自序》,见张謇研究中心、南通市图书馆编:《张謇全集》,第5卷上册,298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13] 有人认为,“立宪派”这一称谓最早见于1903年9月《浙江潮》第7期所载《四政客论》,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4] 《中国立宪之起原》《刊印宪政初纲缘起》,载《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立宪纪闻”,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
[15] 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360页。
[16] 《郑孝胥张謇等为在上海设预备立宪公会致民政部禀》,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1辑,100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17] 康有为:《布告百七十余埠会众丁未新年元旦举大庆典告蒇,保皇会改为国民宪政会文》,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60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18] 《四川省咨议局第一次议事录(摘录)》,见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2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
[19] 《国会请愿同志会意见书》,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616页。
[20] 《中国大事记》,载《东方杂志》第7年(宣统二年)第11期。
[21] 孙洪伊等:《国会代表请愿书》,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595页。
[22] 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368、453页。
[23] 《各省谘议局议长议员袁金铠等为皇族内阁不合立宪公例请另组责任内阁呈》《各省谘议局议员请另组内阁议近嚣张当遵宪法大纲不得干请谕》,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77~579页。
[24] 《直省谘议局联合会为阁制案续行请愿通告各团体书》,载《国风报》第2年(宣统三年)第16期。
[25] 《择期颁布君主立宪重要信条谕》,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103页。
[26] 《致公堂重订新章要义》,见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261页。
[27] 梁启超:《与夫子大人书》,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373页。
[28] 楚元王:《谕立宪党》,见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二),36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29] 刘厚生编著:《张謇传记》,184页,上海,上海书店,1985。
[30] 粟戡时:《湘路案》,见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四),551页。
[31]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张岱云等译,29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32] 《直省谘议局联合会为阁制案续行请愿通告各团体书》,载《国风报》第2年(宣统三年)第16期。
[33] 张之洞:《致西安鹿尚书》,见《张文襄公全集》卷171,23页,北京,中国书店,1990。
[34] 《论中国必革政始能维新》,载《东方杂志》第1年(光绪三十年)第1期。
[35] 《镇国公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载《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奏议”,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
[36] 《八月初七日张之洞入京奏对大略》,见《时务汇录·丁未时务杂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档案,乙F99。
[37] 恽毓鼎:《澄斋日记》(稿本),转引自孔祥吉:《张之洞与清末立宪别论》,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
[38] 王先谦:《复胡退庐侍御书》,见《葵园四种》,938页,长沙,岳麓书社,1986。
[39] 刘体仁:《异辞录》卷4,49页,上海,上海书店,1984。
[40] 张继煦编:《张文襄公治鄂记》,7页,武汉,湖北通志馆,1947。
[41] 《时报》,1912年4月15日,转引自黎仁凯、钟康模:《张之洞与近代中国》,199页,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
[42] 居正:《辛亥札记》,见武汉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教研室编:《辛亥革命在湖北史料选辑》,115~116页,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
[43]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210、221~22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4] 参见[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张岱云等译,392页。
[45] 《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37页。
[46] 关于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起草的宪法草案的情形,参见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52~5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
[47] 《达侍郎呈进书籍详志》,载《正宗爱国报》,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48] 《编订考查宪政书籍》,载《大同白话报》,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七日。
[49]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张岱云等译,39页。
[50] 参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16页,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9。
[51] 《宪政编查馆奏核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附清单》,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28页。
[52] 《论国民不可放弃应有之责任》,见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178~1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