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纠葛中的仿效与异化

清末预备立宪师日取向的确立,是清廷在两次派大臣出洋考政的基础上进行多方比较之后的抉择。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清末预备立宪虽然有着明显的师日取向,但事实上各项宪政改革并非完全亦步亦趋,而是仿效之中多有异化之处。之所以如此,其深受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各种政治势力之间权力与利益关系的制约,是一个关键的因素。

下面拟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关于立宪的宗旨

大权政治是日本明治宪政的根本精神,也是清廷预备立宪的根本目标。清廷在实行预备立宪之前,最担心的就是皇位与君权问题。载泽考察日本时,伊藤博文详细解释了日本宪法中有关“大权必归君主”的精神。这个信息无疑正合清廷旨意。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又具体列举了日本宪法中有关君主统治大权的十七条内容,认为:“凡国之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生杀予夺以及操纵议会,君主皆有权以统治之。论其君权之完全严密而无有丝毫下移,盖有过于中国者矣。”他论及立宪最重要之利第一条就是“皇位永固”,有谓:“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46]清廷宣布“仿行宪政”的上谕就明确标举“大权统于朝廷”[47]。预备立宪以改官制为先。载泽等编纂官制大臣上奏厘定官制的宗旨时称:“立宪国通例,俱分立法、行政、司法为三权,各不相侵,互相维持,用意最善。……三权分立,而君主大权统之。现在议院遽难成立,先从行政、司法厘定,当采用君主立宪国制度,以仰合大权统于朝廷之谕旨。”[48]1906年10月,载泽等编纂官制大臣制订了一个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的中央官制改革草案,经总司核定大臣奕劻等上奏清廷。但是,清廷正式公布新的中央官制,并没有采用责任内阁制,而是仍然保留了旧的内阁和军机处。[49]丙午官制改革的流产,正是权力欲望极强的慈禧太后担心皇室大权旁落而加以压制的后果。

达寿考察日本回国后所上三折一片,“都数万言,挈其要点,大权政治尽之矣”[50]。接续考察日本的李家驹也极力奏请清廷仿照日本钦定宪法,实行君主大权的立宪体制。1908年8月,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对照《日本宪法》可知,清廷预备立宪师法日本明治宪政的大权政治,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就《钦定宪法大纲》的条文内容而言,无论是“君上大权”“臣民权利义务”,还是“议院法要领”,均源自《日本宪法》前三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和“帝国议会”,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钦定宪法大纲》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即更加强调君权至上与对民意机构议院权力的限制。例如,“君上大权”中,第一条关涉皇帝万世一系之统治权,特别加上了“永永尊戴”;第三条关涉颁行法律之权,明言“钦定”,并称“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第四条关涉解散议院之权,又补充说明“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第五条关涉用人之权,称“议院不得干预”;第六条关涉军事权,一面强调君上“全权”,一面宣称“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第七条关涉外交权,称“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第十三条关涉皇室经费,有言“议院不得置议”;第十四条关涉皇室大典,亦称“议院不得干预”。再如,“臣民权利义务”中,删去了“信教之自由”和“依别定规程而行请愿”的权利。又如,“议院法要领”中,第一条规定:“议院只有建议之权,并无行政之责,所有决议事件,应恭候钦定后,政府方得奉行。”与《日本宪法》第三十七条“一切法律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相较,一在君上之“钦定”,一在议会之“协赞”,两国君主与议会权力之轻重,真不可以道里计。[51]可见,清廷预备立宪期望的是更大的“大权政治”,国会之所以千呼万唤不出来,其故在焉。

(二)关于立宪的期限

九年预备立宪期限的确定,也是对日本的仿效。立宪之所以要“预备”,最为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在当时的中国实行立宪的条件尚不成熟,必须要有一个准备与过渡的时期。至于这个时期究竟要多长,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来,在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之前,中国驻外使臣曾联衔奏请“期以五年,改行立宪政体”[52]。戴鸿慈、端方在回国之初也主张“以十年或十五年为期,预布实行”立宪。[53]但是,由于各派政治势力的矛盾斗争,清廷在1906年宣布实行预备立宪时并没有确定“预备”年限。预备立宪开始初期,官制改革之事闹得沸沸扬扬,立宪派颇为不满。他们发动全国性的国会请愿运动,要求速开国会,以尽快实行立宪。立宪派一般要求在两三年内开国会,如预备立宪公会电请“以二年为限”,政闻社致电宪政编查馆“请限期三年召集国会”。[54]到底该如何确定这个年限呢?在宪政编查馆的一次关于国会年限的讨论会议上,有主张五年、六年、七年的,也有主张十年甚至二十年的。[55]其实,如前所述,在重点考察日本宪政的载泽、达寿、李家驹以及五大臣中的戴鸿慈、端方的相关奏折中,均清楚地透露了日本九年立宪的信息:明治十四年(1881)宣布实行宪政,十八年(1885)组织责任内阁,二十二年(1889)颁布宪法,二十三年(1890)开设国会。后来,宪政编查馆大臣经过多次会议讨论,决定仿照日本以九年为期预备立宪。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联衔会奏九年《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认为:“年限之远近,至速固非三五年所能有成,然极迟亦断不至延至十年之久。臣等公同商酌,拟自本年光绪三十四年起,至光绪四十二年止,限定九年将预备各事一律办齐。”此奏奉旨允准。这个九年预备立宪期限看似完全照搬日本,其实仍然埋有伏笔,那就是清廷虽有颁布宪法期限,但没有明定开设国会期限。《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第九年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颁布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举行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清廷上谕称:“至开设议院,应以逐年筹备各事办理完竣为期,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56]日本是在颁布宪法的第二年开设国会,清廷则把开国会的期限做了模糊处理。对此,时论有尖锐的批评,有云:“熟玩其词,细绎其意,九年以后,谕旨并不明言某某年开议院、召议员,而但曰届时颁布,又似九年以后尚为预备国会之期,并非实行国会之期。词意浑涵,不着边际。”“若九年后而即召集议员耶,则八月初一日之谕,当与日本明治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之谕旨,等量而齐观也。惟明治十四年之谕旨,明明言明治二十三年召议员、开国会,中国果法日本,谕旨当云光绪四十二年召集议员、开设议院。乃仅囫囵吞枣,届时颁布,读者不能无疑也。”[57]这个“中国果法日本”的质疑,正一语道破清廷师日取向之异化的痛处:一方面崇尚日本宪政的大权政治,另一方面又试图尽力减弱国会的权力制约。当然,这只是清廷的一厢情愿,事实上是难以如愿以偿的。1910年,立宪派发动三次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进一步要求速开国会。尤其是第三次国会请愿运动,得到多数地方督抚的大力支持,给清廷施加了无穷的压力。十月初三日,清廷颁布上谕称,“著缩改于宣统五年,实行开设议院”,并特别说明:“此次缩定期限,系采取各督抚等奏章,又由王大臣等悉心谋议,请旨定夺,洵属斟酌妥协,折衷至当。缓之固无可缓,急亦无可再急,应即作为确定年限。一经宣布,万不能再议更张。”[58]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清廷把仿照日本九年预备立宪的期限缩短了三年。

(三)关于立宪的程序与内容

清廷效法日本,先钦定宪法、内阁,后设国会。但无论是钦定宪法、责任内阁,还是国会,一经移植过来,均不无变异之处。钦定宪法已如上所述,国会情形如何呢?清廷预备立宪旨在大权政治,最忌讳的就是开国会,但开国会又是立宪题中应有之义,不可避免。“中国以预备之故,不得已而模仿日本元老院,创设资政院。”[59]至于资政院是否可以代表国会的问题,时人早就做了否定的回答。尽管清廷试图以资政院为“议院基础”,但立宪派一般并不认为资政院可以代表国会。早在国会请愿运动兴起之初,杨度在起草湖南人民请愿书时,就曾认为资政院并不能代表民选议院:“至欲以资政院为其补救之具,则殊不能。盖资政院者,纯出于官权之作用,既非代表人民,又非代表国家,其性质、权限,皆不过政府之顾问机关,将来对于各省谘议局之议案,非欲依违迁就,即轻肆排斥,与今日之各部必无以异,非谓议员之不能尽职,实其地位使然也。”[60]各省谘议局议员代表的第二次国会请愿书也认为:“资政院性质不明析[晰],不能不即开国会也。夫资政院为上下两院之基础,近于各国一院之制;然细察其性质,又与国会迥殊。君主不负责任,为立宪国拥戴元首之良法。而资政院与大臣有争执,则恭候圣裁,是仍以君主当责任之冲,而大臣逸出责任之外也。行政官不兼议员,亦立宪国之良法。而资政院议员则有各部院司员,是仍为行政、立法混含之机关也。况议长、副议长较之议员品秩特崇,尤与行政部院之堂属无殊乎。……今资政院之组织与权限皆不相融洽,既不便于人民,复不便于官吏。窃恐开议院后将酿成朝野两派之冲突,行政官更无所适从。冰霜所兆,识者忧之。朝廷苟欲表明实行立宪之心,必自罢资政院而开国会始。”[61]第三次国会请愿时顺直各省谘议局说帖中有关于资政院与议院的不同的更加精彩的论述,有谓:“资政院性质与议院不同。以法制言,议院为独立机关,而资政院不然;以效力言,议院议决之案,经君主裁可、大臣署名而实行,而资政院不然;以责任言,议院议决案对之负责者为内阁,而资政院不然。资政院以不能独立之故,而丧失其议决之效力,于此而负其责任者,惟吾皇上一人。按之立宪精神,犹无一当。故谘议局等以为,资政院与议院居于反对之极端,非基础之预备。欲预备立宪基础,非速开国会不可。”[62]对此,资政院自身也是认同的,故资政院也极力赞成速开国会。国会的缺位,无疑是清末预备立宪的严重缺陷。

当然,最显著的例子是责任内阁制。1911年5月,清廷推出“皇族内阁”,可谓是其集权皇族以总揽大权的铁证。责任内阁制也称议会内阁制,或议会政府制,肇始于英国,后渐被各国仿行。“就元首与国务员的关系而言,责任内阁制可以说是含有四个条件:即(一)元首不负责任;(二)国务员对议会负责;(三)元首的命令及其他行为,须经国务员同意;及(四)在原则上,元首必须容纳内阁的政策。”[63]其中关键是第二条,即内阁应对议会负责。反观清末预备立宪时期的责任内阁制,其异化的关键之处恰恰是议会的缺位问题,致使内阁只能对君主负责,而无法对议会负责。

清末责任内阁制也是参仿日本内阁制模式。达寿、李家驹都曾奏请清廷仿效日本建立责任内阁。奕劻内阁成立时,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会奏内阁官制折称:“各立宪国内阁之设,在负国务之责任,而对于何者应负责任,各国立法又复不同。恭绎《钦定宪法大纲》,统治之权属诸君上,则内阁官制自以参仿日、德两国为合宜。日本宪法,各大臣辅弼天皇任其责,以国务大臣责任关于辅弼之任务而生,故对于君主负责任,而国务大臣任免黜陟,君主皆得自由,与英、法之注重议院者不同,与德意志宰相对于其君负责任,非对于议会负责任者则相类。我国已确定为君主立宪政体,则国务大臣责任所负,自当用对于君上主义,任免进退皆在朝廷,方符君主立宪宗旨,议院有弹劾之权,而不得干黜陟之柄,庶皇极大权益臻巩固,辅弼之地愈著恭恪。”[64]日本的内阁制度只是责任内阁制的变种,其要点在内阁向天皇负责,而不向议会负责,即使在1918—1932年,仍然是“不纯粹不成熟的责任内阁制”,“离纯正的责任内阁制度尚远”。[65]所以,清末仿照日本内阁制而确立的责任内阁制,从本源上就难免有异化之嫌。

具体而言,清末责任内阁制的异化,关键在国会的缺位。其实,立宪派早就意识到国会当与内阁并行,甚至国会重于内阁。例如,杨度认为,国会对于内阁“违法”与“失政”两方面的责任有纠弹之权。“以此纠弹制度论之,则有国会之国,其政府虽欲不为责任政府而不能,故曰非责任政府能发生国会,实国会能发生责任政府。国会者,改造责任政府之武器也。”“无国会必无责任政府,此如车之两轮,今无其一,宜其一之亦不行也。”[66]国会请愿运动时,尽管立宪派与地方督抚均主张国会与内阁并立,但清廷尤其是掌握实权的奕劻派势力则出于集权与专权的考虑,玩起了先设内阁后开国会的花招。时论以为:“无国会而有责任内阁,则内阁所负之责任,对于君主而负责任,人民并不得监督之。以视立宪国之责任内阁,不亦大相违异乎?”[67]结果,奕劻内阁虽然成立,但并没有国会作为相应的权力监督机关,因而从其内部人员结构到实际职责功能,均不过是军机处的变相而已,根本不能体现责任内阁制的精神。袁世凯内阁成立时,虽然有《宪法重大信条》明确规定“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赋予了资政院暂代国会的法理依据,但这只不过是给袁世凯内阁披了一层法理的外衣,事实上资政院也不可能真正地履行国会监督内阁的职责,因而也根本没有改变袁世凯内阁擅权专制的实质,最终却使清王朝自己成了牺牲品。

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7年卷,274~29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日文《体制改革における選択——清末の憲政視察と予備立憲》,见《模索する近代日中関係――対話と競存の時代》,119~139页,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9


[1] 参见[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李仲贤译,217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他说:“如果没有日本,这段故事便缺掉了一个关键部分,新政取得的成就将会极为有限。日本扮演了多方面的角色,每一方面又包含着各种因素复杂的联结,学者们只评论某一点是不适当的。”关于清末宪政改革中日本的影响,任达先生多次征引林明德先生的论文《清末民初日本政制对中国的影响》(见谭汝谦编:《中日文化交流》,第3卷,香港,香港中文大学,1985),参见该书第206~210页。谨按:限于条件,笔者尚未看到林文,待查。

[2] 罗华庆:《清末预备立宪与日本明治宪政》,载《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5期;《清末“预备立宪”为何模仿日本明治宪政》,载《北方论丛》1991年第3期;《清末第二次出洋考政与“预备立宪”对日本的模仿》,载《江汉论坛》1992年第1期;《清末“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模仿中的保留》,载《河北学刊》1992年第6期。

[3] 例如,论清末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的原因,列举六条:第一,晚清三次“新政”仿日倾向的历史演进;第二,清廷出于既仿行宪政又不使君权受损的政治需要;第三,日本朝野的积极鼓动;第四,日本宪政思想的大量传入;第五,统治集团中倾向日本宪政者的直接推动;第六,中日文化同源性的本质感应。再如,讨论清末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而有所保留的原因,列举三条:第一,满汉民族复杂关系的影响;第二,统治集团重重矛盾的牵制;第三,封建文化高度成熟的束缚。参见罗华庆:《清末预备立宪与日本明治宪政》,载《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5期。罗氏其他相关论文大致由此文衍生而来。

[4] 关于清末两次派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宪政)的一般论述,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韦庆远、高放、刘文源:《清末宪政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5] 《中国立宪之起原》,载《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立宪纪闻”,1页,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按:此处将岑春煊误作岑春萱,今改正。

[6]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在日本考察大概情形暨赴英日期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6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

[7] 载泽:《考察政治日记》,9页,北京,政治官报局,光绪三十四年(1908)。

[8] 载泽:《考察政治日记》,13~15页。

[9]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在日本考察大概情形暨赴英日期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6~7页。

[10] [澳]西里尔·珀尔:《北京的莫理循》,檀东鍟、窦坤译,260~261页,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3。按:原文称,“他们(载泽等——引者注)对英国宪法钦佩之至,但并不羡慕英国的君主政体。正像约翰·朱尔典爵士告诉莫理循的那样,爱德华国王不喜欢中国人,他在招待考察团成员时的表现非常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对此,唐绍仪(随员——引者注)讲得更明确:‘国王只接见镇国公,而且只有两分钟。毫不夸张地说,几位大臣都吃了闭门羹。绍仪也被关在门外,驻比利时公使(李盛铎——引者注)被引导到接待室等候。’莫理循评论道:‘难怪考察团成员回来后都变得极度反英,尽管他们也获得一些殊荣,如授予大学学位并在市政厅进餐。’”证之载泽等人的考察日记可知,此说不虚。戴鸿慈、端方到英国时,英国外务部大臣格理(Grey)“适以妻丧,不见客”,而主管东方外交事务的次大臣也“颇以近日谣传中国有仇外意为疑”。(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379页,长沙,岳麓书社,1986。)载泽到英国时,“适以英皇游历至法,未递国书”,于是先做考察,随后到法国,“俟英主归,再折回觐见,恭递国书”。但是,当载泽等人再次返回英国呈递国书后,英国国王确实只是礼节性地接见了载泽,“阖门邀予入内殿,握手慰劳,敬问皇太后皇上安。谨对如礼。兴辞出”。载泽总结此行考察日、法、英、比四国,各国接待颇有轻重,而很明显地感觉到了英国的轻慢,有谓:“是行历聘四国,交际之仪,略可觇鉴。日廷款接尚殷,法商欢迎殊盛,英为少简,比为最优。”(载泽:《考察政治日记》,31、70、104~105、128~129页。)

[11]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在英考察大概情形暨赴法日期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11页。

[12] 端方:《在美考查情形折》,见《端忠敏公奏稿》卷6,15~16页,1918年刊本。

[13] 端方:《到德考查情形折》,见《端忠敏公奏稿》卷6,18页。

[14] 参见杨寿枏:《吁请立宪折》(代考察政治大臣泽公拟),见《云在山房类稿·思冲斋文别钞》卷上,2页,1930年刊本。按:杨寿枏是随载泽出洋考察的二等参赞,任总文案。(杨寿枏:《苓泉居士自订年谱》卷上,13页,1943年刊本。)此折为侯宜杰先生首次引用,参见其《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68页。

[15] 《镇国公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载《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奏议”,4~7页,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按:折后有编者按语称,“此为泽公回京后第二次所奏,辞意恳挚,颇动圣听。吾国之得由专制而进于立宪,实以此折为之枢纽”。

[16] 端方:《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见《端忠敏公奏稿》卷6,36~37页。

[17] 端方:《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见《端忠敏公奏稿》卷6,44页。

[18] 朱寿朋辑:《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528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按:杨枢还曾以密函告知张之洞,日本政界要人大隈重信建议中国锐意改良,“改良之法,莫善于立宪”,日本就是成功的典范;大隈还认为,日本立宪以国民公德为基础,“国民之知有公德皆得诸汉学居多,是贵国旧学实为我国公德之权舆。”(《光绪三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杨枢来函》,见《张之洞公文函电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档案,甲182-216。)日本维新成功的事例表明中国传统文化并不与宪政改革相排斥,反而有某种内在的亲和力,这正与载泽等人考察日本报告中所谓日本维新“能合欧化汉学镕铸而成日本之特色”的认识如出一辙。

[19] 《论考察政治之宜详悉》,载《申报》,1906年3月1日,第2版。

[20] 《江苏学政唐景崇奏预筹立宪大要四条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114、117页。

[21] 《考政大臣之陈奏及廷臣会议立宪情形》,载《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立宪纪闻”,2~5页。北京市档案馆编:《那桐日记》下册,577~578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

[22] 杨寿枏:《进呈编译各国政治书籍折》(代考察政治大臣拟),见《云在山房类稿·思冲斋文别钞》卷上,3页。

[23] 《龙头蛇尾之改革》(译大阪每日新闻),载《时报》,1906年11月20日,第1版。

[24] 《立宪应如何豫备施行准各条举以闻谕》,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4页。

[25] 《直隶总督袁世凯请派大臣赴德日详考宪法并派王公近支赴英德学习政治兵备片》,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202页。

[2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3册,181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27] 《内阁会议政务处酌定日英德宪政大臣考察宪政要目》,载《申报》,1907年12月5日,第1张第2版。

[28] 《论新简日英德考察宪政大臣》,载《申报》,1907年9月11日,第3版。

[29] 《再论达于汪三使分赴日英德考察宪政》(续昨),载《申报》,1907年9月15日,第2版。

[30] 《出使德国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奏立宪不可躁进不必预定年限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05~307页。

[31] 《考察政治大臣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36~337页。

[32] 《再论于式枚奏陈立宪之谬》,载《申报》,1908年6月29日,第1张第3版。

[33] 参见庄吉发:《于式枚与德国宪政考察》,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历史人物论文集》,220页,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

[34] 《汪大燮·一百六十七》,见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第1册,93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35] 金毓黻辑:《宣统政纪》卷8,2页,沈阳,辽海书社,1934。

[36] 孟森:《宪政篇》,载《东方杂志》第6年第4期,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五日。

[37] 《考政大臣请示听讲宪政事宜》《军机处电覆听讲宪政事宜》,载《申报》,1908年4月22日、24日,第1张第4版。

[38] 《达侍郎呈进书籍详志》,载《正宗爱国报》,1908年8月20日。按:《申报》记载的书名略有异,为《日本宪政史》《欧美宪政史》《日本宪法论》《比较宪法》《议院法》。参见《达大臣奏呈书籍之要旨》,载《申报》,1908年8月24日,第1张第4版。

[39] 《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25、37~38、41页。

[40] 《达寿片奏先立内阁》,载《申报》,1908年8月27日,第1张第4版。

[41] 《达寿奏国会年限无妨预定折(附按语)》(续),载《申报》,1908年8月30日,第1张第3、4版。

[42] 《考察宪政大臣李家驹奏考察日本官制情形请速厘定内外官制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35~536页。

[43] 《考察宪政大臣李家驹奏考察日本司法制度并编日本司法制度考呈览折》,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878~879页。

[44] 《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二》,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5页。

[4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4册,148页。

[46] 《镇国公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载《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奏议”,5页,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

[47] 《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4页。

[48] 《编纂官制大臣镇国公载等奏厘定官制宗旨大略折》,载《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奏议”,8页,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

[4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32册,196~197页。

[50] 《达寿奏国会年限无妨预定折(附按语)》,载《申报》,1908年8月28日,第1张第3版。

[51] 《钦定宪法大纲》,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8~59页。《日本宪法》,载《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君主立宪国宪法摘要”,1~2页,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

[52] 《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载《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奏议”,3页,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

[53] 《丙午六月初十日上海戴、端钦差来电》,见《张之洞存各处来电》第80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档案,甲182-182。

[54] 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45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55] 《会议开设国会年限》,载《正宗爱国报》,1908年7月2日。

[56] 以上参见《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二》《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7、67~68页。

[57] 《八月初一日上谕谨注》,载《申报》,1908年8月29日,第1张第4版。

[58] 金毓黻辑:《宣统政纪》卷28,2页。

[59] 《十三日设资政院上谕谨注》,载《申报》,1907年9月22日,第3版。

[60] 杨度:《湖南全体人民民选议院请愿书》,见刘晴波主编:《杨度集》,494~495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61] 《直省谘议局议员代表第二次呈都察院代奏国会请愿书》,见《国会请愿代表第二次呈都察院代奏书汇录》,4~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刊本。

[62] 参见《补录资政院请开国会奏稿》,载《申报》,1910年11月11日,第1张第3版。

[63]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286~28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64] 《宪政编查馆会议政务处会奏拟定内阁官制并办事暂行章程折附清单二》,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59页。

[65]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287页。

[66] 杨度:《金铁主义说》,见刘晴波主编:《杨度集》,327~330页。

[67] 《论开设议院期限》,载《申报》,1910年11月9日,第1张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