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客观评判民营企业“原罪”问题,这是一个道德与社会问题,不是一个法律与司法问题

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社会不少人认为,民营企业是有“原罪”的。但是,正确定义“原罪”,要客观评判企业家的所谓“原罪”。

“原罪”一词有多个来源和多种含义。“原罪”主要是一个宗教、文化和社会概念,不是一个法律和司法概念;“原罪”一说只具有社会与道德意义,不具有法律与司法实践意义。人们可以在道德上批评“原罪”,但无法从法律与司法上追索“原罪”,更不能去追究“原罪”。因为,在法律与司法上存在“罪”与“非罪”,不存在所谓“原罪”。

有必要将人们对“原罪”看法的主要共同特征进行归纳与概括。“原罪”主要是指:某些个人、某一社会群体或某一社会阶层,在过去,主要是在其兴起时和成功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存在某些违规行为;如若当初没有这些违规行为,他们就可能难以兴起、难以成功。违规行为主要是指:违犯法律法规,或违犯国家政策,或违犯党纪政纪,或违犯部门规章,或违犯社会公德,或兼具多种行为。

从社会意义上看,私营企业第一桶金中是否有“原罪”?应当说,成功的私营企业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其发展过程中获得第一、第二、第三桶金时,可能或多或少存在某种违法违规与违纪违德行为,没有这样的行为,他们很难获得成功,或根本不会成功。因此,从社会意义上讲,这些人都存在某种“原罪”。但此社会意义上的“原罪”,与法律与司法意义上的“罪”根本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