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贸易规则

Sacha Wunsch-Vince[1]

原文标题:Trade Rules for the Digital Age

文章框架:互联网和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ICTs)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服务和软件等数字产品电子跨境交付的日益发展;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和亚太经合组织有关贸易的声明以及合作协定越来越多地包含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合作和数字贸易的承诺及规则;自1997年以来,相关国家已经缔结了大量的双边谅解备忘录或“电子商务联合声明”。

观点摘要:

1.互联网和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ICTs)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服务和软件等数字产品电子跨境交付的日益发展。虽然在服务跨境交付方面的区域贸易协定不断创新,并且加入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定,但是,在多边层面上,世界贸易组织自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以来并没有向前发展。本报告回顾了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在确保自由数字贸易方面的发展,即数据、服务和数字产品的电子跨境贸易流动。本报告的目的是开始思考当下和今后15年需要什么样的数字贸易规则。本报告主要关注多边贸易系统对在信息网络中实际发生的数字贸易流动的作用。

2. 2000年,美国与约旦在双边优惠贸易协定(PTA)中加入了不具有约束力的电子商务章节,这使2003年的美国—新加坡优惠贸易协定中首次出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电子商务章节,此后涉及电子商务的双边优惠贸易内容的协定激增,主要包括美国与澳大利亚、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智利、摩洛哥和新加坡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有趣的是,这一趋势在新加坡—澳大利亚、泰国—澳大利亚、泰国—新西兰、新西兰—新加坡、印度—新加坡、日本—新加坡、韩国—新加坡等双边优惠贸易协定中进一步“蔓延”。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如马格里布阿拉伯联盟国家、印度—泰国、日本—墨西哥、日本—东盟、印度—东盟、中国—东盟)和亚太经合组织有关贸易的声明以及合作协定越来越多地包含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合作和数字贸易的承诺和规则。

3.自1997年以来,相关国家已经缔结了大量的双边谅解备忘录或“电子商务联合声明”。这些也在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和各种亚欧论坛的政治宣言中达成共识。这些不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提倡自由数字贸易原则,并因此被置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讨论的背景下。这些数字贸易承诺也涉及一些数字贸易规则问题。与上述谅解备忘录有关的在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承诺最近在大多数新的优惠贸易协定中成为非常引人注目的项目;这不仅表现在由美国制定的双边协定中,而且体现在欧盟与别国(例如欧盟—智利)的双边贸易协定中,以及广泛的亚洲国家及组织之间的贸易协定(如印度—泰国、中国—东盟和其他贸易协定)中。虽然与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相比,这些数字贸易承诺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意图声明,但这些数字贸易元素融入贸易协定本身是值得注意的。这些合作承诺涵盖从促进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电子商务的简短声明到更广泛的协定。虽然较简单的声明提议在由电子商务(例如,在欧盟—智利的优惠贸易协定)引起的市场准入和监管问题上进行合作,但是,更广泛的协定建议在信息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合作,特别是在以下领域:通信政策、信息和通信技术研究及相关标准、互操作性问题、网络安全、电子签名和支付、隐私保护与信息的自由跨境流动、知识产权、消费者信心、不断强化对信息和通信技术传播和使用、鼓励自我调节的发展、交换电子政务经验。


[1]Sacha Wunsch-Vince,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高级经济学官员。来源: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美国智库),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