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处罚案例看私募基金的违规行为

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部 司瑞律师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2.53万人。截至2017年7月底,管理基金规模在20亿元~50亿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522家,管理基金规模在50亿元~100亿元的有199家,管理基金规模大于100亿元的有176家。

由此可见,近两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尤其迅猛,但由此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越来越多,但优质的投资项目却不可能与日俱增,私募基金市场体量再大,也耐不住众人的瓜分。所以,时间,成为私募从业者认为最宝贵的东西,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项目的商务谈判与尽职调查已经接近完成,投资人也沟通意向了,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却一直下不来,结果就让另一个早取得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抢了先。

前几日,笔者的一位客户干脆就直接说:“等登记下来来不及,我准备先募集了,不然投资人和项目都飞了。”我听完他的话,将2017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一宗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案例,对照他的情况讲了讲,他听后恍然大悟:“我还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吧。”

案件的基本情况:

依据证监会公布的信息,盛世嘉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嘉和)对其管理的“嘉和汇金(有限合伙)——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产品”(以下简称嘉和汇金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1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梁某红承诺18%的最低年化收益率,累计挪用嘉和汇金基金财产7003858.27元,部分资金转入金某、夏某红、饶某青、华某、格某勒等银行账户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盛世嘉和的房租。时任盛世嘉和总经理金某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盛世嘉和董事长杨某宇、财务总监夏某红、风控总监宋某山是盛世嘉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盛世嘉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金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夏某红、宋某山、杨某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案件的违规事实:

盛世嘉和存在的四项违规事实非常明显: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收益、挪用基金财产,在此就不做过多论述了。主要提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情况:就盛世嘉和的案例,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详细披露盛世嘉和将嘉和汇金基金的财产转给个人的细节,如果相关个人将基金财产肆意挥霍、用于非法目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我国刑事法律的情形,盛世嘉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投资者角度的思考与建议:

盛世嘉和的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之所以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盛世嘉和自然是最大的责任方,但并不是唯一的责任方,笔者认为,从投资者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投资者缺乏相应的辨识能力。国内私募机构众多,但优秀的私募机构非常少,一般投资者很难买到诸如鼎晖、弘毅等知名私募机构发行的产品,这时,一些“伪私募”就混入私募机构中,将自己包装得与一般私募机构无异,投资者分辨不清,导致权益受损。

第二,投资者对“投资”二字没有清晰的认识。投资者将私募理解为与P2P、小额借贷无异的项目,认为只要投资了,就应该获得类似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

第三,投资者缺少“主人翁”意识。我这里说的“主人翁”,不是说投资者要做主私募基金整体业务的开展,而是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下的权利行使,比如获取基金投资的定期报告、与托管机构定期沟通、要求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等等。

就上述第三点,笔者还想多说一些。投资者作为委托方和资金提供方,本不应是“弱势”一方,一定要通过权利的行使,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投资者应当在基金合同签署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投资款的流向及是否存在银行托管等。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增加参与基金投资决策过程的条款。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积极行使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做好监督管理人决策、执行基金事务的工作,直至基金退出且投资者获得收益分配前,均不能放松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