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人权和公民权的联系与区别

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十分密切,人权的内容和公民权的内容有交叉,在一定意义上说,人权实质上就是公民权。但是,人权和公民权两者是有区别的。两者既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替代。我们既要讲公民权,也要讲人权。不存在讲公民权就科学些,讲人权就不科学的问题。

(1)人权和公民权各自的含义

人权和公民权都是一个政治和法律的概念,它们都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什么是人权?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理论界,对人权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始终没有统一的说法。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级,乃至不同的学术派别,总是从自己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出发,解释人权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形成自己的人权观念和人权要求。其实,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说法,所谓人权就是“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当然这里所说的人权是马克思、恩格斯就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而言的,但他们的论断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理解“人权”的含义是有启示的。而无产阶级所要求的人权则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4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这段话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人权”的含义的高度科学概括。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所谓人权就是指在一定社会中每个人拥有或都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这里所说的“一定的社会”是指一切社会。这里所说的“每个人”是指一切人、一切国家公民、一切社会成员,不管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门第、财产、文化、才能等状况如何。这里所说的“拥有或都应当拥有”是指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包括两部分,即应然部分和实然部分。这里所说的“基本权利”是指这些权利是“基本的”,是其他权利的基础。而“基本权利”主要是指人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没有此项权利,根本谈不上其他任何权利。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看来,这样的人权只有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消灭了剥削和压迫,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够真正实现。

那么什么是公民、公民权?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而公民权则是指由法律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一定作为和不作为,并要求他人作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和保障。说得更简单些,所谓公民权就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公民一词是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出现的。最早是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中出现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写道:“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444~4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在这里,恩格斯明确指出了在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里,只有享受特权的奴隶主、自由民才是公民,广大的奴隶根本不算是人,只被看作是会说话的工具,根本不是公民,而且公民和非公民的政治地位、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在封建社会里,实际上只有地主才是公民,广大农奴、农民实际上不是公民,也不享有公民的权利。正像列宁指出的那样:在封建制国家里,“只有地主才能有充分的权利,农民是没有权利的。”《列宁全集》,第4卷,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公民的称谓普遍地适用于国家的全体成员,那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建立后才开始的。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潘恩等人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主张。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每个人既都生而自由、平等”,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为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法]卢梭:《社会契约论》,7、1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卢梭还说过:“要寻求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者的人身和财富;而通过这一组合,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实际上只是服从本人自己,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提供解决方法的根本问题。”[法]卢梭:《社会契约论》,1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至于组合体的成员,他们集体地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的一分子,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法]卢梭:《社会契约论》,23、2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潘恩说:“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每一种公民权利都以个人原有的天赋权利为基础,但要享受这种权利光靠个人的能力无论如何是不够的。”《潘恩选集》,14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就用宣言、宪法和法律将上述启蒙思想家的主张法律化、制度化了。英国早期的宪法性文件即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以及各国的宪法,都确定了公民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权利。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 ‘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91年的美国宪法10条修正案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和平集会、请愿等自由权利。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宣布:“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1791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它除了把曾宣布过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之外,还补充规定了迁徙、集会、请愿、言论、宗教信仰等自由,以及按财产状况享有的选举权。这对其他各国产生了很大影响。继美国和法国之后,世界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均仿效美国和法国的做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权列入宪法。

(2)人权和公民权内容的交叉和联系

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尽管有多少和繁简的不同,但在基本和主要方面是相同的,而且人权和公民权的内容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的。这从以下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即可看出。

第一是关于财产权的规定。财产权既是人权也是公民权的重要内容,各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几乎都对此作了规定,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1793年法国宪法宣布,“财产权为一切人民得自由处分其财富、其收益、其工作与职业收入的权利。”印度宪法简单明了地对财产的取得、保持和处置作了具体规定。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凡私有财产,非有适当赔偿,不得收为公有”。1946年日本宪法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的内容,应符合公共福祉,以法律规定之。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

第二是关于平等权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人权也是公民权的内容,因此,资产阶级宪法普遍确认了这一基本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宣称:“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写道:“无论何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瑞士宪法第4条规定:“一切瑞士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瑞士国内没有臣属关系,也没有地位、出身、身份或家庭的特权。”

第三是关于自由权的规定。自由权既是人权也是公民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资产阶级国家宪法普遍规定了这一权利。1946年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不得检查、不得侵犯通信秘密。1949年印度宪法列举了7种自由权利。资产阶级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主要有:人身自由、迁徙自由、通信秘密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请愿自由、罢工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它是国家的义务。意大利宪法第16条规定:除因保健和安全方面的利益一般得以法律规定某些限制外,每个公民在国内任何地区均可自由迁移和居住。不得以政治理由规定任何限制。每个公民在履行法定义务之条件下,均可自由离开或返回共和国国土。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用口头、书画和绘画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意见的权利。

第四是关于受益权的规定。其中包括受教育权以及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方面的一些权利。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有关于这方面权利的规定。德国自1950年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法,包括劳动就业法、青年福利法、儿童补助法、住房补助法、社会救济法、残废人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每年拿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29%的4千亿马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第五是关于参政权的规定。参政权是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方面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复决权、创制权和罢免权。日本现行宪法第15条规定:选举并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瑞士和美国各州都有关于公民有立法创制权的规定。有些国家还有关于公民有复决权的规定。例如1793年法国制宪会议宣称:“非经公民表决者不得称为宪法。”法国的现行宪法是经过公民复决的。

从上述各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种种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人权和公民权是相互交叉的。公民权来源于人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如果说人权是关于人类的生存权利,是人的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是人的权利的若干原则的话,那么公民权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宣布,则将人权的各项原则具体化、规范化,人权的内容更为明确具体,便于公民行使,从而人权的保护和实施就更有保障。人权和公民权是相互渗透和促进的,它们不可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它们的一个重要的共同点是谁也离不开法律。法律将它们规范化,法律保障它们的实现。还应特别指出,尽管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宣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人都可以享有和行使民主权利和自由,尽管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将人权和公民权融合在一起了,将其统一了,但这仅仅是法律上的宣布和规定而已,实际生活远非如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公民是分为阶级、阶层和集团的,而这些阶级、阶层和集团无论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社会地位上差别都是很大的,他们怎么可能都一视同仁地、平等地享有上述那些人权和公民权呢?更不必说,他们各自的人权观念和价值观念存在着原则区别了。尽管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宣布不分种族、文化、出身、宗教信仰,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和行使公民权利。但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有产者和无产者、富人和穷人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社会地位上能够平等吗?既然社会地位上不能平等,怎么能够平等地无差别地享有和行使公民权利呢?不要忘记,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官从来是偏袒资产阶级、有产者和富人的,在公民权利行使上也毫不例外。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也好,公民权也好,尽管法律上、形式上和名义上宣称人人都平等地享有和行使,都一样地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实际生活远不是如此。资产阶级国家的人权和公民权实际上只能是资产阶级、有产者、富人才能享有和行使,对于广大无产阶级、无产者、穷人来说,人权和公民权顶多只是纸上、法律上的东西,它始终是虚伪的、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在许多情况下,无产阶级、无产者和穷人的人权和公民权被任意侵犯、任意剥夺,这是由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它不可能不这样做,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

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来看,也说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内容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禁止非法拘禁、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权等),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民个人财产受国家和法律保护权等。所有这些权利既是我国公民权利的内容,也是我国人权的内容,两者是统一的。在我国不但人权和公民权的内容是一致的,它们的主要特点也是相同的,即它们都具有主体和内容的广泛性;它们不受金钱、财产、民族、种族等等的限制,具有公平性和平等性;它们的实现都有制度上、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它们虽然在名称上、形式上同资产阶级宪法的规定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3)人权和公民权的主要区别

既然人权和公民权有着如此密切的联系,人权和公民权的内容是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人权实质上就是公民权;人权主要是国内管辖的问题,公民权来源于人权的理论和原则,人权的理论和原则决定公民权的内容和范围,那么,是否可以说,人权和公民权就是一回事而没有任何的区别呢?不是的。人权和公民权虽然有联系,但不完全是一回事。人权和公民权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的主要表现是:

第一,从产生上看,人权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近代系统的人权理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立的,是为了反对神权、反对教权的。公民权却不是这样。公民权较人权产生要早得多,它是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出现的,最早在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就已经存在了,它是由国家和法律确认和规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中的规定是不同的。对某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来说,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可以被剥夺的。

第二,人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内容范围不完全一样。人权,按照倡导者罗伯斯庇尔最初的说法,它主要是指人的生存权利,包括自由权(人身、财产、言论、出版自由权),平等权(主要指政治上、法律上平等权),参政权(主要指人民享有国家主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罢免权、对不法和残暴统治的反抗权),社会权(生存、劳动、受教育、获得物质帮助权)。所谓享有人权主要就是指享有这四方面的权利。当然人权概念和内容有一个历史沿革过程,今天的人权内容和范围远非限于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而是被大大丰富和扩大了,不仅有政治权利,而且有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今天的人权内容和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同公民权的内容和范围融合和重合了。但是人权本身相对来说是相当原则和笼统的,而公民权相比之下却具体、明确得多,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相对容易得多。

第三,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从人权理论的产生到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和权利法案的确认,多是指个人人权。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和发展,随着反对殖民主义反对帝国主义斗争的发展和胜利,人权概念有相当的发展,人权的内容大大丰富,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权由个人人权发展为集体人权,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在人权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以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为重心的其他一切权利(如反对侵略和侵略战争的权利、反对种族歧视、隔离和灭绝的权利、反对奴隶制的权利、反对恐怖主义的权利等)也属于集体人权的权利范围。而公民权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个人,根本不存在也根本不会发生集体公民权的问题。

第四,人权既然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既然已经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就决定了人权的实施不仅要靠国内法保障,而且要靠国际保护,靠国际法保障,靠国际社会舆论力量的促进,靠各国的合作和支持,尤其是集体人权的实施更需要国际保护。否则,集体人权是很难得到实现的。公民权却不是如此。因为公民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它由一国的宪法和法律来确认和规定,它的贯彻实施也只能依靠一国的宪法和法律来保护和保障。即使一国某个公民向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申诉,控告该国政府侵犯了某个公民的人权,国际人权机构虽然可以接受这一申诉,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还可以提出建议,但是问题最终如何解决,还得依靠该国政府。国际人权机构无权向该国政府直接发号施令,否则就是干涉别国内政。而干涉别国内政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公约的,也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是绝对不容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