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权与相关权利关系

3.1 人权与主权

人权的来源和发展表明,人权是历史产物,人权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主权概念同人权概念一样,是历史产物,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里说的“主权”指的是国家主权。而国家主权,一般认为就是国家权力,或者说就是国家主体的权力。最早提出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布丹。他在《国家论六卷》中说,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他把主权的特征概括为最高权力、绝对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永恒的权力、不可转让的权力、最广泛的权力等等。荷兰的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也说过,“凡行为不从属于其他人的权力限制,从而不至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力,就是主权”。法国激进的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民主权概念,认为人民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公意的具体体现”,是来自人民、属于人民的,人民是唯一的主权者。他把人民主权的原则和特征概括为,至高无上性、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不可代表性、永久无误性。现在人们一般认为,主权概念包括对内对外两层含义,就是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的平等权和独立权。

随着一批主权国家的出现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主权原则也为现代国际法确认为基本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都重申了“主权平等”,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而言,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最为密切,人权与主权是一致的,主权是最大的集体人权,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有人权的前提和保障。人权与主权两者互相依存,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相辅相成,根本不存在谁高谁低问题。一旦失去了主权,就谈不上人权。“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江泽民文选》,第1卷,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这是对我国近代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国家主权严重遭受践踏,有何民族尊严和个人人权可言?但是,在一定意义上,特别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主权国家独立的局面,我们可以认为主权重于人权,正如邓小平所说,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我们永远不能忘记国家的主权,不能忘记国格,不能丢掉民族自尊心。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和外国学者有人公开宣称“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已经过时”,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已经过时”,鼓吹“有限国家主权论”。我们清楚地看到,虽然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一大趋势和特点,它己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国际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同时,世界的多极化也是当今国际关系一大发展趋势,人们的交往和联系己经越来越多地超越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世界展开。但是,主权国家林立,西方大国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肆意干涉别国内政和主权,也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坚持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坚持“主权平等”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至于主权要不要受到“限制”,当初倡言主权概念的人就曾主张主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就是受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限制。如今主权国家只要参加了国际组织,签署和批准了国际公约,就要履行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国际公约,就要受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约束和限制。不能以维护自己的主权为借口加以拒绝。但是这种“限制”是有条件的,绝不能成为霸权主义者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总之,只要有主权国家存在,只要有国家间政治经济关系存在,国家主权原则就不可能过时,就不应被否定,它仍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仍然是处理国家与国家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这一原则不应被削弱,反而应得到更加切实的遵循。

为什么说“人权高于主权”是错误的谬论?

第一,“人权高于主权”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从对内主权与人权的关系角度说:“人权高于主权”是站不住脚的。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里,倡导“主权在民”,人民是主权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权利的集中表现,是一种集体人权,同时“主权在民”是公民个人权利的根本保证。简言之,人权主要是作为公民个人权利的表现形式,主权主要是作为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两者任何时候都构不成矛盾或冲突,始终是一致的。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享有人权的根本前提和保证;即使有人借口人权问题,用煽动造反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或颠覆合法政府,触犯了国家法律而受到惩处,也不能说保障人权与维护主权是对立的,不能实行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而必须是坚持人权原则与主权原则的一致性,既不能以保障人权为由否定国家主权,也不能以维护国家主权为由否定人权,而应依法妥善解决有关问题,既保障人权,又维护主权。当然,主权相对人权而言更重要一些,主权重于人权,因为主权的丧失必然意味着该国人权的沦丧。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 “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总之,在处理一国国内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时,必须坚持人权是国家权力的出发点和源泉,国家权力则必须保障人权的普遍实现这一基本观点。

就对外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来说也不可能是“人权高于主权”。因为一个国家在国际上坚持主权平等,维护领土完整和政治、经济的独立地位,是该国人民能够享有各项人权的外部的根本条件,是该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一旦这个国家丧失了主权和独立,沦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附属国和殖民地,这个国家的人民必然遭到迫害、杀戮、侮辱和蹂躏,连起码的生命权都没有保障,更不必说其他人权了。美国对南联盟的狂轰滥炸,造成成千上万人伤亡和游离失所,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第二,“人权高于主权”有违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国际文件的规定。早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中明确规定,为实现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此后,1965年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和1970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两文件中,国家主权原则都得到更加明确和具体的阐明。其中特别强调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重要性”,指出“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力行使上之屈从。1974年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又明确规定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不仅是指导国际政治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50年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实践,国家主权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法主体首要行为准则。

“人权高于主权”完全背离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违反了上述国际文件的种种规定。

第三,“人权高于主权”在实践上给各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打着“人道主义干预”的旗号,1999年3月对南联盟施行了五十多天的狂轰滥炸,侵犯了南联盟的国家主权和人权,造成了成千上万平民死伤,百万平民流离失所,无数的民宅、医院、桥梁毁于一旦,造成极大的“人道主义灾难”。美国对伊拉克的入侵,同样给伊拉克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灾难。

总之,“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歪曲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不但理论上说不通,实践上也是非常有害的。同时,也背离了国际文书的规定和国际法准则。这种论调,表面上似乎在强调人权的重要性,实际上是用西方的人权否定和“限制”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曲解人权与主权的正确关系,是美国等西方国家为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新干涉主义、单边主义、新帝国主义而编造的歪理邪说。

“人权高于主权”这一谬论过去确实迷惑了一些人,使之看不清这一谬论的实质和危害。有的研究者认为,“人权当然也高于和优于社会和国家”, “人权是无国界的”,“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前提”, “人权是主权范围内的问题”等观点是错误的,是鼓吹国家主义,违反了国际主义原则,是上了霸权主义者的当。北约对南联盟的攻击,美国对伊拉克的入侵,美国在国际反恐中的一意孤行、单枪匹马以及对一些国家主权的侵犯,使人们擦亮了眼睛,认清了“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质是霸权,要害是否定国家主权。当今世界,谁能够借口人权“高于”别国主权之上?只能是像美国那样的大国、强国。美国从来都是把自己的主权和国家利益看成“高于”别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的。至于弱国、小国,即使看到强国、大国犯下了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也从来不能“高于”这些大国的主权,进行干涉,加以制裁。我们可以认真地想一想,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接受了“人权高于主权”论,岂不是为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打开了方便之门,岂不是鼓励和支持霸权主义者可以到处横行霸道,为所欲为,其后果将是世界大乱,人权遭到空前的摧残。所以,对“人权高于主权”论,我们只能反对,不能接受。我们的口号是,维护主权,反对霸权,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