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研究
- 谷春德
- 3544字
- 2020-08-30 00:55:47
2.3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发展权利是20世纪70年代发展中国家提出来的。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利既是各个国家和民族的集体权利,也是每个人的权利。它的基本内涵是指各国和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也就是说,各国的经济都要发展,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都要改善和提高,整个国家和民族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都要全面发展和提高,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公正。正如《发展权利宣言》所明确宣布的,“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可见,发展权是公民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的全面综合和概括;而公民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则是在各自的方面和范围体现和表现了发展权。
发展权是不是一项基本人权,多年来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一直存在严重的对立和斗争。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草拟人权公约时,就其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问题东西方国家之间就发生过严重分歧。社会主义国家和取得民族独立的国家,都主张应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写进草拟的人权公约之中。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竭力反对。他们认为,在私有制的国度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属于国家的职能范围,所以没有必要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列入人权公约之中。考虑到当时各方面的情况和要求,联合国不得不于20世纪60年代分别通过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为地将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分割开来。这件事情证明了西方国家很早以前就反对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视为基本人权。在20世纪60年代末,当发展中国家提出要将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并为此而要求制定《发展权利宣言》时,一些西方国家就更加起劲地反对和阻挠。它们声称,发展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种“机会”, “仅是经济上一个要达到的目标,而不是一项权利”,甚至还说什么“提倡发展权是一种危险的煽动”, “人权委员会不是讨论发展的地方”等等。正是从这种错误观点出发,它们一再拖延和阻挠《发展权利宣言》的起草和通过。然而,国家要发展,民族生存要保证,贫困落后的面貌要改变,这是阻挡不了的历史潮流。在社会主义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下,终于在1986年第4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这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里斗争取得的重大胜利。鉴于这种情况,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改变策略,由原来直接否认发展是一项基本人权,改而歪曲发展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关系,企图间接否认发展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些国家的代表在各种国际会议场合,散布所谓“民主”、“个人自由”是发展的前提条件,强调要将“民主”、“个人自由”等内容塞进发展权利之中,强调所谓“自由选举”和“民主机制的建立”。美国代表在联合国会议的发言中公开鼓吹“持续的经济增长需要自由市场和一个保障个人权利、政治自由以及能获得被统治者同意的政治制度”,要由“自由选举政府尊重人权和加强行使机构效率来发展经济”。其还说,“公民政治权利体现了人的尊严,是保障经济社会进步的不可缺少的东西。它不能与经济权利相提并论,更不能用牺牲它来换取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国应首先尊重那些个人自由的权利及公民、政治权利。”另一个西方国家的代表更直截了当地说:“应少强调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多强调人民的参政”,还说:“民主机制、尊重人权是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必要条件”。西方国家代表的这些观点和主张完全把政治权利或民主自由权利同发展权利对立起来,分割开来,只要政治权利而否认发展权利,完全歪曲和颠倒政治权利和发展权利的关系。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针对西方国家代表的上述观点,强调政治权利或民主自由权利同发展权利是统一不可分的,它们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相互保障。如果发展权利有什么“先决条件”的话,那不是什么“个人自由”和“民主机制”,而是民族自决权利。很明显,一个国家不取得民族独立,那就根本谈不上行使发展权问题。至于已经取得民族独立,建立了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保障生存,巩固独立,也必须首先发展经济,增加生产,提高文化,充分行使和实现发展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否则,生存不能保障,独立也不能巩固。这也是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和所走的道路证明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正因为如此,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各种国际会议上都大声疾呼行使和实现发展权利,发展经济,增加生产,提高文化,以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在联合国第48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有的发展中国家代表说:“有人依然对发展权的合法性提出疑问令人感到吃惊。应当强调各种权利的相互依赖性。一个缺食少穿的人不可能去享受自己的公民和政治权利”。还有的代表说:“任何政治制度,不管他怎样具有代表性或怎样民主,在令人难以忍受的贫困和沮丧中是不能发展的”。没有经济正义的民主改革,对那些受尽饥饿、疾病、物质和苦难折磨的人来说都是虚假的。有的代表说的更加明确:“发展的权利应被明确看作是具体的人权。消除物质上的贫穷、社会不稳定和无知是促进人权的先决条件。”
广大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强烈要求把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放在首要的地位,是完全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迫切要求和愿望的。大家知道,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亚非拉的一些殖民地附属国陆续取得了独立,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这些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教育依然相当落后,人民依然相当贫困。非洲国家有几亿文盲和半文盲,人口死亡率相当高,成千上万的儿童因饥饿而死,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资料,贫困、饥饿每天都要吞噬发展中国家约4万人的生命,其中70%是5岁以下的儿童。就业极端困难,人民生活水平极端低下,生存问题还相当突出。面对着这种死亡、饥饿、贫困、落后的悲惨情景,生存权和发展权自然会成为发展中国家和人民的首要和迫切的要求,而再多的“个人自由”、“民主机制”对于他们来说都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人们总不能饿着肚皮去享受“民主”、“自由权利”吧!有的发展中国家的代表说得好,“饿着肚子的民主是空洞的民主,饥饿的任务人权和自由而言”。所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务之急是行使和实现发展的权利,改善人民生活状况,消除饥饿、贫困、疾病的威胁,解决人民的衣食住行、就业、教育、医疗等问题,而不应去奢谈什么“个人自由”、“民主机制”的问题。
其实从一些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来看,发展中国家也应当优先考虑发展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968年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就确认,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绝无充分实现之日。实现人权如要达成长久进展,亦有赖于健全有效的国家和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该宣言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基础,文盲众多、对妇女的歧视和对儿童不关切,妨碍了人权。宣言还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当用于人权。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重申了《德黑兰宣言》所确认的上述原则,强调全球范围内审议人权问题,要同时考虑到发展人权问题的各种社会的全面情况,以及关于促进人的充分尊严和社会的发展和福利的需要。1980年通过的《非洲人权与民权宪章》不但正确阐明了政治权利和发展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强调发展权利统率政治权利,而且强调“对发展权给予特别关注实属必需”,满足经济、社会、文化权乃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当然,这并不是说发展中国家就可以忽视个人人权,就可以忽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和发展权利,或者说民主和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是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充分的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可以极大地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主动创造精神来发展本国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而充分的发展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又可以为人民享有和行使政治权利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物质保障。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坚持优先发展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解决人民的衣食住行、就业、医疗等问题的前提下也应注意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由人民自己自由去选择,逐步完备民主制度,而不应照抄照搬他国的模式,也不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如果不是这样,那就会走偏方向,就会像西方国家所强调那样先集中发展“民主机制”和“个人自由”,结果是政治权利和发展权利都不能真正享有和实现。应当像联合国大会《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指出的那样,“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这才是唯一正确的态度和做法,任何借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剥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的做法,既违背国际人权文书,也不符合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和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原载《法制日报》,199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