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推理研究:以科学证据为分析视角
- 周蔚
- 12字
- 2020-08-30 01:56:50
第一章 证据推理的基本结构
第一节 证据推理与证据法
从比较宽泛意义上来讲,证据的含义包括可决定或证明某断言为真的一切事物。(注:See http://en.wikipedia.org/wiki/Evidence,访问日期:2012-07-06。)人类在不断适应并改造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试错过程中,根据证据产生真信念的思维形成机制,可谓是运用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尽管不同领域对判定命题、断言为真的条件、强度不一,但证据本身不具有领域依赖性质,证据对命题、断言的支持关系是推理或者说论证。18世纪在欧洲中部与美国发生的启蒙运动在扫除了中世纪的封建残余的同时,开启了人类理性思考政治、法律、社会等问题的大门,这段历史时期又被称为理性时代,并延续至今。得益于此时代背景,杰弗里·吉尔伯特(Jeffrey Gilbert)于1754年出版了第一部以证据、证据法为主题的著作——《证据法》。吉尔伯特的著作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启蒙运动主要代表人物约翰·洛克的影响,洛克指出“概率”的古老概念源于古希腊智者,证据作为论证的前提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是错的,因而将证据具有的证明分量或者证明力称为“概率”,此证据通过其特定证明分量向结论的传递,为接受结论提供支持。(注:See Douglas N.Walton.Legal Argumentation and Evidence.University Park,PA: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2002.p.15.)在法庭对抗式语境中,证据以特定的形式出现,证据法以及其他程序规则对证据进行采纳与排除,但这并不会改变证据提出的形式结构,即证据的提出必定伴随着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论证。证据如果具有可采性,那么必定是证据论证的前提被事实发现者暂时认定为真,继而认定其所支持的案件事实为真。因此,洛克所说的“概率”并非现代概率统计学意义上的概率,证明力不能完全用归纳强度表示,使用似真性(Plausibility)概念更加贴切地描述证据暂时被接受为真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