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败诉】

2014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社诉中国雅虎网的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赔偿经济参考报社相应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经济参考报社对《畸形消费产业之颓》等4篇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阿里巴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主办的中国雅虎网上转载涉案作品,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社所享权利,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阿里巴巴公司称其对涉案作品使用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资料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