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公言论”的理论难点

本书中另一个富有意义的内容是论证了沙利文判例的理论来源,即美国宪法学家米克尔约翰(A.Meiklejohn)的民主自治理论。

书中着重介绍了米氏《言论自由及其与自治的关系》(中译本名《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中将言论自由区分为“公言论”(public speech)和“私言论”(private speech)的论述。公言论是指有关公共议题或民主自治的讨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得立法限制”的保护;此外的言论是私言论,受宪法第五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限制”的保护。人们对保护言论自由产生的许多困惑,乃在于将这两种自由混为一谈。米氏强调公共讨论的自由不可限制,乃是自治政府的基石。在沙利文案判决后,时已高龄的米克尔约翰闻讯兴奋地表示将“当街起舞”;翌年,主撰沙利文案判词的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在一次讲演中也指出判决与米氏理论有诸多重大关涉。书中就沙利文案判决与米氏理论作了四项对比,证明两者确有源流关系,沙案判决所保护的正是米氏所谓“公言论”中最核心、最无可置疑的部分。

但作者同时指出米氏此书对于公言论并未作明确界定,或有论者质疑其范围过窄。于是米氏又在另一著作中列举有关教育、科学、文学、艺术等多项言论,认为这些有助于增进个人知识和人生价值感悟的思想和表达,足以影响个人参与投票等民主生活的水准,也应当受到绝对保护。但这样一来,又几乎把所有言论都席卷到公言论的囊中。作者进而指出,接下来讨论美国诽谤法适用过程可以看到司法也面对着和米氏同样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