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前言

顷接出版社通知,《刑法哲学》修订2版已经售罄,拟请我修订后再版。为此我又重新翻阅拙作,方知修订2版印行已三载。在此期间,我先后出版了《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和《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由此而对刑法学产生了新的感悟。回想起写作《刑法哲学》一书的时候,我国刑法理论正处于经过十年积累蓄势待发之际,初生牛犊的我无知无畏地构造了一个罪刑关系中心论的刑法哲学理论体系。在初版前言中,我提出以下这样一个命题:“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这就是我们的结论。”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出于对当时刑法学理论研究现状的不满,并成为我撰就《刑法哲学》一书的动因。现在看来,这一命题是偏颇的,实际上注释刑法学和理论刑法学是并存关系,理论刑法学不能取代注释刑法学。因此,“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应当修正为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提升。虽然在该书的后记中我提出了刑法学中理论层次区分的观点,但《刑法哲学》一书本身还是一个注释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混杂在一起的知识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哲学》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我这样说,并不是否定该书的学术地位,恰恰正是《刑法哲学》一书奠定了我的学术基础。从《刑法哲学》一书出发,我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研究,先后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和《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些是我最具个性的研究成果,也是我仍然将努力研究的一个领域。刑法哲学的研究对于提升我国的刑法学术水平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当然它不是刑法学理论之全部。因此,当刑法哲学的研究告一段落的时候,我又回归注释刑法学。在不满足于对刑法的简单注释之心的驱使下,我提出了本体与规范这样一对范畴,从而将刑法学区分为本体刑法学与规范刑法学。前者是对刑法的法理阐述,后者是对刑法的规范审视。《本体刑法学》与《规范刑法学》就是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它具有完全不同于刑法哲学的学术价值。通过以上两个领域的学术研究,使我能够全面掌握刑法理论。《刑法哲学》一书的写作成为我的刑法理论研究的起点,至今难以忘怀。

在《刑法哲学》一书的后记中,我还提出了“专业槽”的概念,这一概念后来引起广泛争议是我始料不及的。当时之所以提出这一概念,是有感于刑法理论的浅显,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品格。随着刑法专业槽的建构,我期望刑法专业知识自成一体,刑法研究者形成学术共同体。质言之,专业槽就是强调刑法的学术性,除此以外别无他意。当然,“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不能随便伸进头来吃上一嘴”的表述容易引起误解,这也是事实。但是,专业槽绝无学术垄断之义,因为专业槽面前人人平等,只要经过刑法的专业训练就能进入专业槽从事刑法理论研究,否则会被拒之槽外。因此,专业槽之说并不与学术自由相矛盾,而恰恰是为了保障刑法理论研究在共同的信念与共许的前提下开展。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学术共同体。我所从事的刑法理论研究,正是刑法专业槽建构的努力之一。因此,现在我仍然坚持专业槽的概念,并为改变刑法专业槽的浅显与宽泛,提升刑法的学术水平而继续奋斗。

此次修订,只是改正了一些错别字,调整了注释,并对个别引语和表述做了改动,而没有进行大幅度的修改,特此说明。

陈兴良
2003年10月19日
谨识于北京锦秋知春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