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7 (道光二十七年)

1月11日 上谕:“前经奏准劝谕商人买米由海运津,官为收买,现在有无领运之商,未据奏报。著两江总督、江苏巡抚剀切晓谕……如有运米较多之商,一俟收买完竣后,该督抚即查明奏恳奖叙,候朕施恩。其商运米船,著查照道光六年海运章程,每船准其八成载米,二成载货,由该海关查明免税放行,以恤商情,而广储备”。(104,39册,461页)

1月24日 以“近年起运漕粮缺额甚多”,京仓所储米粮不足,谕令“于江苏省仿照官员捐米之例,准令各省官民,前赴江苏捐办米石,照捐输银两议叙,由该督抚奏请奖励。”(104,39册,469页)

3月7日 外籍船只头一次开始载运苦力出口。“约有400到450名移殖的苦力搭乘一艘英国船,(从厦门)驶往哈瓦那”。五口通商时期,厦门进出口贸易严重入超,抵补的手段即为劳工出口。(414,91页;407,1卷,396-397页;106,465-466页,但此书,465页说“第一次按照与外国人订的合同输出的华工,是1845年6月乘法国船只从厦门出发运往波旁岛的”)

3月20日 中国与瑞典挪威签订《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瑞典挪威的船只可在五口“装载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瑞典挪威船只进口,“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饷船钞,均俟到别口发售时,再行照例输纳”。倘已纳清税饷,欲运往别口售卖者,“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即将该货纳税情况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瑞典、挪威民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瑞典挪威民人“或携带鸦片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瑞典国、挪威国等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101,71-77页)

4月 英国驻上海领事阿礼国(Alcock R.)诱使上海道台允准一切无法行销而必须向外国复出口的已税外国进口货得领还税款。(406,212页)此项特权已在1844年《望厦条约》中取得,只是《望厦条约》规定的是复出口后,复进口到别口时免纳税饷,而不是领还税款。

7月6日 谕准四川安县、彭县“愿携眷属前往(新疆)种地民人……由该地方官印给路票,发给该民自行前往”。(104,39册,54页)

9月17日 钦差大臣耆英与英驻华公使德庇时(Davis J.F.)互换照会,允许中国商人使用英国商船载运土货。虽非正式条约,但侵略者已将其视为中国政府已赋予外国船在沿海各港之间进行非法运输的特权。是年,在上海与南洋沿海各港之间进行非法运输之洋船已达25艘。(406,186-189、585页;《上海港史话》,136页)

11月20页 谕准“所有道光二十八年(1848)松江、太仓二府一州漕白粮米,准其改由海运”。(104,39册,626页)

是年 英国发生经济危机(参看克拉潘著:《现代英国经济史》,姚曾廙译,上卷,651-653页),“把工人的工作日减少到每周四天。”中英贸易受到一定影响。(106,12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