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活力的释放、促生与管理

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无数个人构成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都依赖于它是否具有足够的活力,能否保持旺盛的活力,活力就是它的生命力,是它的生命源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它充满活力的时候,也就是其迅速发展的时候,相反,在它缺乏活力的时候,就是它因为各种内耗、僵化而无所作为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动荡和分裂的时候。在历史上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些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都比较高的民族,为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所打败、所征服,一些人口、国土都比较大的国家为较小的国家所打败,如宋朝之于元朝、明朝之于清朝、罗马帝国之于日耳曼民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后者保持了足够的活力和凝聚力,保持了应对外部环境和内部危机的反应能力,而前者则反之。这也是社会作为有机体存在的一个明显的证据。

社会活力和生命力首先表现为它的生产能力,如物质财富的生产能力、精神财富的生产能力、人才的生产能力和吸引人才的能力,其次也表现在它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自组织能力,表现为它对付外部挑战和内部危机的应变能力。这些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微观层面的细胞活力,另一方面则制约于宏观层面的结构和组织管理制度。这两个层面又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完全表现为一种有机性的联系。

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哪一个国家,个人都是最基本、最基础的存在,构成了社会有机体的细胞形态。但这些个人又不是原子式的孤立存在,他们之间发生着各种关系。个人首先生活在家庭之中,先是作为子女存在于父母为主的家庭之中,而后又自己组织家庭生儿育女。家庭构成了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家庭不仅是一个生活单位,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它还是主要的生产单位、教育单位、交往单位。家庭之间的关系既表现为生产关系,因为一定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社会财富的分配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而实现的,又表现为广泛的社会关系,各种亲戚关系、地缘邻里关系等都是与家庭联系在一起的。由一定的家庭构成了社区和社群,人们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直接与他的家庭地位相关联,人们的身份也首先由他所在的家庭来予以确认。在现代社会,家庭的作用有所减弱,但仍然承担着重要的生活和教育的功能。个人进入学校、企业、公司、机关等,又建立了各种职缘关系和社会关系,任何个人都生活在各种关系构成的网络之中,他的自我确认、自我满足都与其他成员的社会承认直接关联在一起并互为前提。所以,自由主义所设定的那种作为前提的孤立自足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个人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关系中的存在,正如任何细胞都是一定机体组织中的存在一样。

但在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承认个人的独立主体地位,他有独立的意志,能够进行自由的选择,家庭不过是个人存在的一种形式,对于各种社会组织他可以进入也可以退出,他不仅是自在的,更是自为的,是自觉的、自在自为的存在,如此等等。在这个意义上,“细胞”的说法只是一个隐喻,无非是说个人是最基础、最基本、不能再分的完整存在。社会机体的活力,最主要的也是取决于作为细胞存在的个人主体的活力,这种活力不单是一种意志力,或主动性、积极性,更包含着个人实际具有的各种能力,正如马克思说的那样,完整的个人是各种需要和能力都得到全面发展的个人。

用哲学的语言讲,人的需要是人的“定在”,即有了一定的规定性的特殊存在,人的需要就是人的本性,正是通过需要,既表现出了人的依赖性,是依赖于一定的对象才能存在的,又表现出人的为我性和能动性,因为需要体现了我和我所需要的东西的差异,规定了我获取这些所需要的对象的动力,规定了我的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区别,等等。能力与需要一体两面,需要是一定能力前提下的需要,没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就没有审美的需要,对于不会欣赏音乐的人来说,再动听的音乐也是没有意义的;能力又表现为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需要为能力规定了目标和方向,能力使这些目的得以实现,使需要得到满足。人的需要是不断分化、不断发展的,能力也是不断分化、不断发展的,能力的发展促进了新的需要产生,新的需要又要求发展出新的能力,如此等等,构成了人的生活现实,表现出人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是自觉的、自在自为的存在。

社会的活力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就是由构成社会的这些个人的活力来决定的,因为它本身就是由无数个人的活力组成的。这也就是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致性或同步性。然而社会作为无数个人构成的整体,它与个人又有着不同的质的规定性。每个人为了满足自己和自己家庭的需要,把自己的各种能力调动起来积极进行活动,尽管每个个体都充满了活力,可这些活力施展的方式和运行的方向却是不同的,在许多情况下还是冲突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而“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 [4]当由于人口规模的扩大、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了阶级的分化之后,人们之间的冲突就不单是单个个人和家庭之间的冲突,而直接地表现不同阶级和集团之间的冲突。换句话说,一定条件下的利益冲突采取了一种自觉的形式,这正如战争中的双方都以消灭对方为自己的目的一样。而共同体为了不至于在内部的冲突中走向解体,就必须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限制冲突各方的行为,为了防止无数个人行为及其结果的相互抵消而造成的巨大浪费,就必须制定出一定的行为规则。社会作为共同体,有维护统一的需要和保持稳定的需要,社会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就必须对那些处于被压迫阶级的人们的利益和活动进行限制,一部分人的发展只能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不发展的基础上,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须建立在另一些人的不自由的基础上,一部分人的权力只能以另一部分人的服从为前提。这固然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不可避免的结果,是人类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但同时必然要造成对占人口多数而且承担着社会生产任务的人们积极性的压制,造成相当程度的社会活力的戕害和活动效率的损失。当这种矛盾和对立越来越尖锐的时候,解决矛盾的时机也就成熟了,通过激烈的革命或暴动,打碎旧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使社会处于一片混乱和动荡之中,然后重新建立新的秩序。

革命的任务就是要解放生产力。打碎了桎梏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经济政治制度,将被这种腐朽的经济政治制度压抑的社会活力释放了出来,通过各种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为这些活力的发挥和使用创造出了新的条件,从而造成新的繁荣,使社会进入到更高一级的发展阶段。还不仅如此,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已经获得满足的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这种新的需要又催生出了新的能力。这既是生产自身发展的一种必然,导致生产不断向更高的水平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从我们前面对社会制度史的考察就可以看出,后起的制度,制度的新陈代谢的过程,从总的趋势上看,总是越来越趋向于更加公正,越来越有利于人的不断觉醒的自由和平等的要求,越来越有利于为更多的人发挥自己的能力提供更合理、更适宜的条件。从奴隶制度到封建制度,从封建制度到资本主义制度,基本上都是沿着这个方向不断前进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的改革更是如此,它不仅是解放生产力,更是发展生产力,即不仅要把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都利用起来,使物的因素与人的因素达到一种更合理的配置或结合,还在于以人为本,把人当作最重要的社会资源、生产力发展中的最活跃的因素,尽量提高人的发展水平和各个方面的能力。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最根本的体现,尤其在当代资本逻辑肆虐、人的异化现象处处皆在的情况下,更显得可贵和重要。

社会活力的催放和促生,既有自然的、自发进行的一面,也有自觉进行的一面,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是社会有机体的一种遗传机制,是代际经验传递的基本途径,是人才生产和培养的重要形式。如果说,在前现代社会,与当时的物质生产的狭小规模相适应,教育,无论是官学还是私学,都表现出一种小生产的模样,主要是培养精神贵族为主要目的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教育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学校作为教育的主要形式和主流途径,大批量地、规模化地进行着各种人才的生产,将人类以往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将科学技术发展最新的成果,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而有序地传授给青少年,同时也让他们了解和熟悉现代生活所需要的基本规则,培养他们作为一个公民所应该具备的各种基本素质。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能力和促生社会的活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相适应,受教育的权利也成为每个公民及其子女的基本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方面的不平等,一些人没有得到受教育的机会,那就等于剥夺至少也是削弱了在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能力和参与竞争的机会,直接造成了人们起点上的不平等。

细胞层面的活力是整个社会活力的基础,但仅仅在这个层面还只是一种潜在的活力,要将这种潜在的活力转化为现实的活力,还需要将这些活力有效地管理起来。抽象地说,任何社会都希望自己充满活力,任何统治者都希望自己的天下能够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能持久地存在下去。但现实的情况是,细胞层面的活力与社会稳定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矛盾,作为社会基础的老百姓的个人能力的提高总意味着对统治秩序的威胁,正因为这个缘故,古代历来的统治者都更倾向于选择愚民政策作为基本国策。孔子就曾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即使在现代社会,这个矛盾也仍然存在着,在采取中央集权体制的国家,这个矛盾会更加明显和突出,也多采取一种整体上旨在削弱细胞活力的政策,比如通过各种手段将人们固定在一定的地点或工作领域,通过各种机构和措施限制人们的自由交往和选择,杜绝和禁止各种社会性组织的出现,以便分而治之,巩固其政权。其结果是,社会表面上是比较稳定的,但这种稳定却建立在僵化的体制和缺乏活力死气沉沉的基础上,使社会不仅难以迅速地发展,而且往往陷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困境之中。在这一方面,可以说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为解决这个矛盾提供了有效的方式。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在等价交换的平等原则下以一种无人身、非人格化的客观机制来进行各种资源的分配,使得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的资源都能够自由地流动,使得每个人都既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各种法制保证着契约的执行或落实,这就使得个人的自由与社会统一的尺度获得了一种较好的结合,从而极大地释放出了社会细胞的活力,又进一步通过市场竞争激活了各种主体的活力,同时又形成了一种争而不乱、活而不乱的秩序。民主制度既为管理社会的权力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又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安排,为人民大众的基本权利与政治权力的矛盾找到了一个椭圆式的暂时解决的方式。可以这么说,市场经济是民主制度的现实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发育健全的市民社会,极大地训练和提高了人们合理地行使自己权利的意识和能力,从而激发和提高了人们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为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和主体能力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使人们能够从传统的臣民合理地转化为现代公民,进而为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人才的准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就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经济模式,绝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更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文明方式,是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