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诉讼形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六十九条 普通诉讼程序及特别程序

一、诉讼程序可分为普通诉讼程序及特别程序。

二、特别程序适用于法律明文指定之情况;普通诉讼程序适用于所有不采用特别程序之情况。

第三百七十条 普通诉讼程序之形式

普通诉讼程序分为通常诉讼程序及简易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