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子章句上
【原文】
告子曰:“性犹杞柳也[1],义犹桮棬也[2];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棬。”
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棬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
【注解】
[1]杞柳:即榉柳。[2]桮(bēi)棬(quān):是杯盘一类的用器。桮,同“杯”。
【译文】
告子说:“人性好比榉柳,仁义好比杯盘;使人性具备仁义,犹如把榉柳树做成杯盘(要靠人为的力量)。”
孟子说:“你能顺着榉柳的本性把它做成杯盘吗?还是得毁伤榉柳的本性,然后才能做成杯盘吧。假如是毁伤榉柳的本性才能做成杯盘,那么(你)也要毁伤人的本性以使它具备仁义吗?率领天下人一同来祸害仁义的,一定就你这种论调啊!”
【原文】
告子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
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
【译文】
告子说:“人性就像急流的水一般,在东方冲开了缺口便向东方流去,在西方冲开了缺口便向西方流去。人性不分善和不善,就好像水流本不分东西流向一个样。”
孟子说:“水的确本不分东西流向,但是水也不分上下一定的流向吗?人性的向善,便和水的爱向低处流相仿佛。人(的本性)是没有不善良的,水(的本性)是没有不向下流的。那水,你一拍打它使它跳跃起来,当然,一时也可以使它高出你的额头,你设法挡它,一时也可以使它飞流上山。这难道是水的本性吗?这是形势逼着它如此。人可以使之干坏事,他本性的变更也和(用外力)改变水的本性一样。”
【原文】
告子曰:“生之谓性[1]。”
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
曰:“然。”
“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
曰:“然。”
“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
【注解】
[1]生之谓性:告子的意思,大概是说人生之初,自然即赋给他以性,性都相同,无善恶之别。孟子即抓住告子“生之谓性”这句话,用“犬牛也是生而禀性,难道与人性没有区别吗”以驳之,借以证明自己人性善的主张完全正确。
【译文】
告子说:“天生的禀赋就叫性。”
孟子说:“天生的禀赋就叫性,就像白色的东西就叫白吗?”
告子说:“是。”
“白羽毛的白,和白雪的白一样,白雪的白和白玉的白一样吗?”
告子说:“是。”
“那么狗的天性和牛的天性一样,牛的天性和人的天性一样吗?”
【原文】
告子曰:“食色,性也[1]。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2]。”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
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3];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
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曰:“耆秦人之炙[4],无以异于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
【注解】
[1]食色,性也:告子这句话是说食色出自本身之所需,不是外加的,是内而不是外。下章孟子说:“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礼记·礼运》篇也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语意与告子同。[2]“仁,内也”六句:在告子看来,仁由内出,为性中所本有,义外非内,则为性中所本无。早于孟子的墨翟在《墨子·经说下》中对仁内义外之说就曾作过有力的批驳。可见关于仁内义外之争,由来已久。[3]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上句“异于”二字可能是多出的。[4]耆:同“嗜”。
【译文】
告子说:“饮食和男女两件事,是人的本性。仁,存在于人本身之内,不是在本身之外;义,存在于人本身之外,不是在本身之内。”
孟子说:“为什么说仁在身内义在身外呢?”
告子答道:“因为他年长所以我将他看作长者加以尊敬,年长在他不在于我,就好像它是白色的东西因而我认为它白,这是由于外在物的白色所决定的,(并不是我脑子里先存有白色的观念,)所以说它是外在的东西。”
孟子问道:“白马的白和白人的白固然没有多少不同,但不知对老马的尊敬跟对年长的人的尊敬是不是也没有多少区别呢?而且你所说的义,是指长者呢,还是指尊敬长者的心呢?(如果义不在于他的年长,而在于我尊敬长者之心,那么,义就还是在内不是在外哩。)”
告子(继续辩解)说:“对于我自己的的弟弟就爱,对于秦人的弟弟就不爱,这就可见爱不爱在于我自己,所以我(把仁)叫作内在的东西。尊敬楚人的长者,也尊敬我的长者,这可见爱不爱决定于他人的年长,所以我(把义)叫作外在的东西。”
孟子(继续反驳)说:“爱吃秦人的烧肉和爱吃我们自己的烧肉是没有多少区别的,看来各种事物也都有相类似的情况,那么喜爱吃烧肉的心思难道也是存在于身外吗?(这样,‘食色’还能称之为‘性’吗?)”
【原文】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一箪食,一豆羹[1],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嘑尔而与之[2],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3],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4];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5]?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注解】
[1]豆:古代用来盛羹汤或肉食的器皿。[2]嘑:同“呼”,呵叱声。[3]蹴(cù):踢。[4]辩:同“辨”。[5]得:与“德”通。
【译文】
孟子说:“鱼,是我所喜爱的;熊掌,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两者不能都得到,我就舍弃鱼而要熊掌。生命是我所珍爱的,义也是我所珍爱的;如果两者不能都得到,我就放弃生命而要义。生命也是我所珍爱的,但我所珍爱的东西中有超过了生命的,所以就不干苟且偷生的事;死亡也是我所讨厌的,但我所讨厌的东西中有超过了死亡的,所以有的祸灾就不躲避。假如人们所珍爱的东西中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凡是能够保命的手段,哪样不采用呢?假如人们所讨厌的东西中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凡是能够躲避祸患的事,哪件不会做呢?通过这种手段就能够保命,然而有的人却不采用;只要这样做就能够躲避祸患,然而有的人却不做。所以,(这样看来,)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有超过生命的,所厌恶的东西有超过死的。不仅是贤德的人有这种想法,人人都有,只是贤人不会丧失它罢了。一筐饭,一碗汤,得到就能活命,得不到就可能死亡,但如果呵叱着施舍给别人,哪怕是过路的饿汉也不会接受;拿脚踢着施舍给别人,那就连乞丐也会不屑一顾。可如今万钟的俸禄,有的人连问也不问是否合乎礼义就接受了它。万钟的俸禄到底能给我增加些什么呢?是为了居室的华丽、妻妾的侍奉和所认识的穷人(因获得我的周济)而感激我吗?以前就算是死也不肯接受,现在却为了能住上华丽的居室而甘心这样做;以前就算是死也不肯接受,现在却为了能得到妻妾的侍奉而甘心这样做;以前就算是死也不肯接受,现在却为了让所认识的穷人(因获得我的周济)感激我而甘心这样做,这些行径难道不也是可以停止的吗?这就叫丧失了他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