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小聪明赚钱—诡辩的界定

由于“诡辩”原有的“技巧”“智慧”变形走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干脆把诡辩家描绘为“假装聪明而实非聪明,而且是用表面上的聪明而非真正的智慧去赚钱的人”亚里士多德:《工具论》,165a,第15~20页。

有几个学生请教教希腊哲学的老师,什么是诡辩。

老师说:“我接待了两个客人,我给他们准备了洗澡水。而这两个客人一个很干净,一个很脏。问,谁会去洗澡?”

学生回答:“脏人。”

老师说:“不对,是干净人。因为他养成了洗澡的习惯,而脏人认为没有什么好洗的。再想想看,谁洗澡了呢?”

学生回答:“干净人。”

老师说:“不对,是脏人。因为他需要洗澡,而干净人不需要洗澡。那么我的客人中谁洗澡了呢?”

学生又回答:“脏人。”

老师说:“又错了。当然是两个人都洗澡了。因为干净人有这个习惯,学生答:“两个人都洗澡了。”

老师说:“还是不对,两个人都没有洗。因为脏人没有洗澡的习惯,干净人不需要洗澡。”

糊涂了的学生说:“有道理,但是究竟怎样理解呢?你讲的每次都不一样,而又总是对的。”

老师说:“正是如此,这就是诡辩。”

对于这样的诡辩,我们不能总说爱洗不洗,由他去吧。我们必须要弄明白诡辩的实质是什么。要像那位精通希腊哲学的老师一样,一针见血地揭露出诡辩的实质。一千多年后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直截了当地给“诡辩”下了一个定义:“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7页。这个定义实际上涉及诡辩论的三个要素:第一,论题虚假,即论题不合乎事实和真理;第二,论据虚假,即论据不合乎事实和真理;第三,论证方式错误,即论证中采用的推理形式无效。

按照诡辩论所涉及的这三点,我们可以给“诡辩”重新做一个界定了。“诡辩”就是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要求,为错误论点做辩护的各种似是而非的论证。简单点说,诡辩就是:以虚假的论据、诡诈的方式,为荒谬的观点做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