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程
- 姜威等
- 1567字
- 2020-08-28 23:48:09
第三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这里的监督管理主要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而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一些安全监察局对企业内部或者下属企业的监管。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模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落实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并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电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七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断工作;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作保险管理、未成年工以及女工的劳动保护。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在国家和行政部门之间,主要实行的是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实行的是国家监管和地方监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实行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
一、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是指由国家法规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进行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是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的工作。地方监管是地方政府对所管辖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四、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
1.权威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2.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综合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普遍约束性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不允许逃避、抗拒《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五、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③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④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⑤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⑥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看待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
2.结合实际说说如何解决我国安全生产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3.简述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4.简述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并谈谈你对此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