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章

绝社(圣)弃知(智),

〖而〗民利百倍;

绝仁弃义,

〖而〗民复孝兹(慈);

绝巧弃利,

盗贼无有。

此三言也,

以为文未足,

故令之有所属:

见素抱朴,

少私〖而〗寡欲,

绝学无忧。

根绝聪睿而摈弃智慧,

百姓会由此获益百倍;

根绝仁德而摈弃义行,

百姓会重返孝悌慈惠;

根绝巧诈而摈弃贪欲,

盗贼自会敛迹而退。

这三句话呵,

若以为道理还有欠完备,

那就使其义有所归:

把握纯素而守持淳朴,

去除私念而节制嗜欲,

摈绝学尚而消解忧愦。

【校释】

(圣)弃知(智),〖而〗民利百倍;绝仁弃义,〖而〗民复孝兹(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

帛书乙本字句如上。甲本“社(圣)”作“声”(“圣”之借字),“倍”作“负”(与“倍”古音同而相通),“孝”作“畜”(与“孝”音近义同),二“民”前皆无“而”字。据帛书甲本、郭店楚简本,乙本二“民”字前之“而”字当为衍文,宜删。

郭店楚简(甲)本此节文字为:“窵智弃,民利百伓;窵攷弃利,窷恻亡又;窵窸弃窹,民复季子。”其后四句的排序与帛书本异,其三、四句为帛书本之五、六句,其五、六句为帛书本之三、四句。“窵”,“绝”之异体字;“”,通“辩”;“伓”,通“倍”;“攷”,通“巧”;“窷”通“盗”,“窷恻”通“盗贼”;“亡”,通“无”;“又”,通“有”;“窸”,读作“伪”;“窹”,当读作“虘”,诈之谓;“季”,或为“孝”之误;“子”,借作“兹”,“兹”通“慈”。校之以帛书甲、乙本,其最可注意的差异在于甲、乙本首句“绝圣弃智”楚简本作“窵(绝)智弃(辩)”,而所有传世本凡有此句者亦皆为“绝圣弃智”。何者更契老旨,殊难最终判定,今且存疑于此,以待后来。

王弼本此节文字为:“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無)有。”其与帛书本用字有出入,但句脉、文义略从同。

※诸传世本多同于王弼本,其略异者则如:易州景龙碑本,“仁”作“民”,“绝仁弃义”为“绝民弃义”。吴澄本、明《御注》本、《永乐大典》本,此节文字之句序与王弼本不同,其一、二句为王弼本三、四句,其三、四句为王弼本一、二句,整节文字为:“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无有。”遂州龙兴观碑本,“智”作“知”、二“民”字并作“人”,“绝圣弃智,民利百倍”为“绝圣弃知,人利百倍”;“民复孝慈”为“人复孝慈”。易州开元幢本、傅奕本、范应元本,“智”作“知”,“绝圣弃智”为“绝圣弃知”。唐李荣本,二“民”字并作“人”,“民利百倍”为“人利百倍”;“民复孝慈”为“人复孝慈”。释德清本,下一“利”字作“智”,“绝巧弃利”为“绝巧弃智”。周至至元碑本,“无”作“亡”,“盗贼无有”为“盗贼亡有”。

“社”为“圣”(聖)之省写,“知”即“智”(“智”与“知”为古今字)。“绝社(圣)弃知(智),民利百倍”,谓弃绝聪睿与智慧,百姓就会有百倍之利。

“兹”,通“慈”。“绝仁弃义,民复孝兹(慈)”,谓弃绝所谓仁与义,百姓就会复归于孝慈。

“绝巧弃利,盗贼无有”,谓弃绝巧诈与贪欲,盗贼也就无从滋息。

此三言也,以为文未足,故令之有所属:

帛书甲、乙本字句皆如上。

郭店楚简(甲)本此节文字为:“三言以为史不足,或命之或穴豆。”“史”,通“饰”,而“饰”有显示、表达意;前一“或”当读作“又”,后一“或”当读作“有”,“或”为匣纽职部字,“又”、“有”为匣纽之部字,其同纽而之职对转;“穴”,通“乎”;“豆”,借作“属”。“或命之或穴豆”,意为“又令之有乎属”。其用字与帛书本殊异,然文义略相侔。

王弼本此节文字为:“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其“三者”即帛书甲、乙本之“三言”;王本与之用字略有出入,但句脉、文义从同。

※诸传世本多同于王弼本,其略异者则如:程大昌本,无“此”字,“此三者,以为文不足”为“三者,以为文不足”。范应元本,无“此”,且“足”之下有“也”字,“此三者,以为文不足”为“三者,以为文不足也”。易州景龙碑本、易州景福碑本,无“以”字,“此三者,以为文不足”为“此三者,为文不足”。遂州龙兴观碑本,“以”作“言”,“此三者,以为文不足”为“此三者,言为文不足”。傅奕本,“文”下有“而”字,“不”作“未”,“足”下有“也”字,“此三者,以为文不足”为“此三者,以为文而未足也”。司马光本,“文”下有“而”字,“不”作“未”,“此三者,以为文不足”为“此三者,以为文而未足”。李约本,“不”作“未”,“此三者,以为文不足”为“此三者,以为文未足”。

“文”,理、道理之意;朱彬《礼记训纂》训《礼记·杂记下》“由文矣哉”引王念孙云:“文,即理也。”

“属”,系属、归属之意;陆德明《经典释文·庄子音义》释《庄子·骈拇》“属其性乎仁义者”云:“属,谓系属也。”

“此三言也,以为文未足,故令之有所属”,谓若是以为这三句话所说的道理还不完备,那就使其有所系属。

见素抱朴,少私〖而〗寡欲,绝学无忧。

帛书乙本“私”字下有一“而”字,据楚简本、王弼本等传世本当为衍文,宜删。甲本“抱”字下尽皆残损,据乙本当为“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

郭店楚简(甲、乙)本此节文字为:“视索保窺,少寡欲,窻学亡忧。”“视”,意为“见”;《说文·见部》:“见,视也。”“索”,通“素”;“保”,通“抱”;“窺”,通“朴”;“”,“私”之古字;“窻”,“绝”之异体字。其与帛书甲、乙本用字多异,而句脉、文义从同。

王弼本此节文字为:“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無)忧。”以帛书甲、乙本勘校,王本“私”下无“而”字,乙本“无”(甲本残损)王本作“無”(此“无”非“無”之简体字,同“無”)。除此,王本字句与帛书本从同。

※诸传世本多同于王弼本,其略异者则如:易州开元幢本,“朴”作“扑”,“见素抱朴”为“见素抱扑”;磻溪大德幢本,“私”作“思”,“少私寡欲”为“少思寡欲”。“绝学无忧”句,传世本多置其于下章章首,似未妥。蒋锡昌《老子校诂》云:“此句自文谊求之,应属上章,乃‘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一段文字之总结也。晁公武《郡斋读书志》谓唐张君相《三十家老子注》以‘绝学无忧’一句附‘绝圣弃知’章末,以‘唯之与阿’别为一章,与诸本不同。当从之。后归有光、姚鼐亦以此句属上章,是也。”现据文意并参酌先贤之所断,将其置于本章之末。

“见”,知、懂得之意;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释《大戴礼记·诰志》“夫民见其礼”云:“见,犹知也。”“见素抱朴”,谓懂得并守持素朴。

“少私寡欲”,谓去除私念而节制嗜欲。

“绝学无忧”,谓弃绝学尚而消解忧虑。1

【疏解】

此章是对上章的呼应,两章之宗趣一以贯之:在上章指出由“大道废”、“智慧出”而发生的人文境况后,本章痛说“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以求“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其主旨则不外“大道”的复归。

“圣”、“智”、“仁”、“义”、“巧”、“利”皆属人为之“文”的范畴,皆有背于朴茂之“自然”。对其“弃”而“绝”之,即是要彻底否定而放逐一切关联着“文”的创设的人的作为。在老子看来,“私”、“欲”是人为之“文”创制的动力,而“学”则是推动“文”扩而大之的一种“文”,克除人为之“文”从缘起处说即在于去“私”、节“欲”并根绝为“私”、“欲”张目之“学”。如此去“私”、节“欲”、绝“学”,最终却是要“见素抱朴”或所谓“复归于朴”。“朴”——“素”亦是“朴”——在这里是真正的主题词,它述说着老子心目中的“大道”的内在秘密。

传世的诸多注本中,吕惠卿《道德真经传》对本章的注疏最可玩味,亦最具代表性。其云:“圣人知天下之乱,始于迷本而失性,惟无名之朴,为可以镇之。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乃所以复吾无名之朴而镇之也。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则不以美与善累其心矣;绝巧弃利,则不以恶与不善累其心矣。内不以累其心而外不以遗其迹,则民利百倍,民复孝慈,盗贼无有,固其理也。盖绝圣弃智、绝仁弃义,不尚贤之尽也;绝而弃之,则非特不尚而已。绝巧弃利,不贵难得之货之尽也;绝而弃之,则非特不贵而已。人之生也,万物皆备于我矣,则有至足之富。能绝圣弃智而复其初,则其利百倍矣;民复孝慈,则六亲皆和,而不知有孝慈矣;盗贼无有,则国家明治,而不知有忠臣矣。不尚贤,使民不争;民利百倍,民复孝慈,则非特不争而已。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盗贼无有,则非特不为盗而已。圣智也,仁义也,巧利也,此三者,以为文而非质,不足而非全,故绝而弃之,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乃其所属也。见素,则知其无所与杂而非文;抱朴,则知其不散而非不足。素而不杂,朴而不散,则复乎性,而外物不能惑,而少私寡欲矣。少私寡欲,而后可以语绝学之至道也。”

吕氏所注,其置“绝学无忧”于下章,未始不可再作斟酌;其以“三者”指“圣智”、“仁义”、“巧利”而非“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亦未始不无失误。但其引三章所谓“不上贤”、“不贵难得之货”及十八章所谓“六亲不和,安有孝慈;国家昏乱,安有贞臣”以印合本章却颇有见地,而其由“镇之以无名之朴”以求复乎人之天性,则尤能深契老学之三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