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论

问题提出

国际贸易规则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但也随着技术、产业组织的变化在不断演化。最早在国家之间或者不同关境区之间的贸易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是两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最终产品之间的贸易,贸易规模很小,国家之间也没有明确的贸易规则,企业之间的交易规则一般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种惯例是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由商业组织自发而成,这样可以降低国际贸易间交易的成本。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工业化进程加快,国际货物之间的交易不再是小规模的、零星的。规模化生产的产品需要寻求更大的市场,并通过国际市场获得并保持竞争优势,这样,国际贸易惯例的制度安排远远满足不了飞速发展国际贸易的制度需求,各国政府之间寻求建立国际贸易规则,但由于各国的发展存在着不平衡,国际贸易双方永远存在着一方要制订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贸易规则,另一方要寻求贸易保护,而国家之间比较优势的存在,使落后一方也有比较优势,甚至是绝对比较优势的情形,这样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达成就存在着可能。

正是各国之间在贸易投资自由化推进中存在着的巨大差异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本身治理能力和国内监管制度的薄弱,使国际贸易规则的推动力从多边转向双边、区域和诸边。进入21世纪以来,出现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协定。

相对WTO框架下的条款义务而言,国际贸易新规则沿着“WTO+”条款和“WTO-X”条款方向发展,前者是基于WTO框架下条款义务承诺的深入和拓展,后者则在条款内容上完全超越了WTO框架,这意味着协定方需要在一些全新的领域做出承诺,并且后者还涉及了国内规制或者国内监管制度改变的问题。

第一,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的参照体系是WTO贸易投资规则,相对WTO贸易规则中的标准而言,不仅体现为比WTO条款更加自由化的条款,而且出现了WTO中没有的条款。第二,欧美国家主导了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其他国家采用了跟随策略,但欧美国家的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构建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这与这两个经济体的历史演变、发展格局有关。第三,投资规则体系中的高标准由美国主导,体现为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这是由于美国将美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条款纳入特惠贸易协定,例如韩美自贸区协定中已经含有投资规则,而不是分开单独体现。第四,欧美国家在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中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集中体现在服务贸易协定谈判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中,有关协议至今没有达成。第五,21世纪的贸易规则说到底是数字贸易规则,这主要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商业模式的变化以及大数据技术对全球价值链产生的影响所造成的。

为什么说21世纪国际贸易规则说到底是数字贸易规则呢?

第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使企业商业模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以企业和政府为制订国际贸易规则的出发点到以个人和企业数据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新规则取向发展。

第二,形成了为B2C商业模式提供服务的数据技术支持、搜索与信息,自动化与协调,规模经济与平台。

第三,与B2C有关的国内监管措施逐步形成和完善。数字技术为商业提供机会和效率,但也会带来许多监管问题,主要表现为信息安全问题,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等。

在以跨境信息传输和跨境数字传输为基本要素的国际贸易逐步成为世界贸易主流的时候,原有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就需要重新构建,这样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在多边贸易规则层面上,数字经济下多边贸易规则体系是在原有构架体系上进一步深化,还是建立新的多边贸易规则体系。新数字议题长期脱离多边贸易体系可能造成的影响是什么。推动多边贸易规则下的新数字议题的突破口是什么。

第二,双边、区域和诸边贸易协定方面,美式自贸区协定强调数字贸易自由化,而欧式自贸区协定强调数据保护,在美式和欧式自贸区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存在很大差异的情况下,TISA和TTIP如何形成数字贸易自由化和数据保护之间的平衡,同时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规则制定的经验。

第三,无论是双边、区域、诸边还是多边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核心要素是基于互联网条件下的跨境信息流动和跨境数据流动,这些要素会涉及跨境信息和数字传输中的国家安全问题、个人数据保护问题、数据本地化规则以及源代码的保护等问题,如何进行平衡以及采取相应的例夕施显得尤为重要。

研究文献综述

最早在双边贸易协定中使用“数字产品”概念的是美国与智利在2003年达成的自贸区协定。

关于数字产品与价值链的关系研究,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从互联网价值链角度研究各个不同互联网价值链下的市场结构和细分市场收益。

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概念

数字贸易这个概念出现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报告中,要追溯至2013年。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第一次报告对“数字贸易”内涵首次作出了界定;2014年第二次报告对“数字贸易”的内涵进行了完善和扩充,但在报告中指出数字贸易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新议题,其内涵与外延仍在演变之中。

研究方法

其一,全球价值链方法。全球价值链是一种产品从设计环节到最终报废整个生命周期中创造价值的全部活动组合。

其二,国际经济法方法。比较分析法。横向对比美式和欧式数字贸易规则之异同,纵向比较传统数字贸易规则与数字贸易新规则之异同,并以此为基础对TISA、TTIP等的数字议题谈判做出预判,通过研究全球数字贸易的最新规则及发展趋势,从历史演变角度对新一代数字贸易规则做客观评估。规范分析法。考察贸易协定有关数字贸易政府市场开放义务与监管主权的制度安排,研究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在形成过程中如何在数据流动和数据保护、政府监管、国家安全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厘清数据保护主义与合理监管之间的边界,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关制度的应有完善。

研究主线

本书以数字产品为研究主线,分析数字产品价值链及其对贸易利益分配的影响,数字产品贸易在双边、区域、诸边和多边贸易规则的需求,现有自由贸易协定在数字贸易领域的供给及不足,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依据,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对改革WTO多边贸易规则决策和谈判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双边、区域和诸边数字贸易协定对WTO多边贸易协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寻求数字经济特征的多样性以及数字贸易协定对深化经济全球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