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省管县体制研究:以浙江、宁夏为例
- 钱滔
- 918字
- 2020-06-24 17:06:24
1.4.2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区各地、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并制定了配套的改革措施。二是1996年对分税制体制的调整。根据分税制体制运行两年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调动自治区与市县两个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对自治区与市县部分税种的分享比例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三是2002年所得税改革。按照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要求,通过两年的时间,自治区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打破隶属关系,实行了中央、省、市县三级共享。四是2004年重新确定区属增值税企业户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自治区下文重新明确了31户区属增值税企业户数,对区属收入的范围和户数作了进一步明确,分税制体制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预算司,2006)。
表1-7 分税制时期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体制的收支范围划分
资料来源:财政部预算司编:《中国省以下财政体制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表1-8 分税制时期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的基数与上解体制
资料来源:财政部预算司编:《中国省以下财政体制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其中,银川市与石嘴山市,从1994年开始,停止执行总额递增分成办法,完全按新体制运行。对因分税制改革造成新体制下收入减少的部分,自治区将以1993年为基数,给予税收返还;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湖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劳改劳教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1994年起停止执行,按新体制运行。
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自2000年开始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在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对原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2006年对该办法又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遵循稳定增长、综合调控、规范公平和增量调节四个原则,运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操作,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转移支付的依据。由于宁夏为少数民族自治区,不再单独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合并,统一设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并统筹其他财力性补助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财政部预算司,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