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的特点与农业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农村因地制宜地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取得了十分显著的增产效果。有的地方一年巨变,有的两年翻番。贫穷落后地区很快改变了过去生产靠贷款、吃粮靠返销、生活靠救济的困难局面。经济比较发展的地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也都有进一步的提高。广大社员的生产积极性高涨,整个农村的面貌正在迅速改观。农业生产责任制正在我国农村显示出巨大的威力。

考察一下三年来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就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由不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向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发展。许多地方,先是实行小段包工,定额管理的不联产计酬责任制形式,之后逐步发展到实行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形式,包括“联产计酬责任到组”、“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等。三年来的发展过程中,联产计酬责任制发展很快,它在生产责任制中所占的比重迅速扩大。从1979年开始,至1980年底,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的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就已经占到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总数的51.8%,1981年春季增至64.2%,超过了生产队的半数;至1981年10月进而增长至81.3%,近一段时间来还在继续增加。而实行不联产计酬的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则逐渐减少。1980年1月实行定额包工,不联产计酬的农村基本核算单位的比重为55.7%,1980年底降为39%,1981年春季降为27.2%,1981年10月则降为16.5%,之后继续下降。目前,联产计酬责任制形式已经成为我国农村中的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从运用范围来看,这一形式也逐步由粮食种植业发展到各种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牧、渔业等各种经营项目,越来越具有多部门的适应性。

回顾一下我国自农业合作化以来,农业生产责任制产生和发展的总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农业生产责任制就是从不联产计酬发展到联产计酬的,与近年来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恢复和发展具有同样的规律性。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的建立,逐步产生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它的出现,最早是采用不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形式,之后再发展到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具体做法则是由定额计工、包工到组、按工计酬,逐步发展到包产到组,按产计酬。

我国农业生产责任制发展的实践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为什么联产计酬责任制在农业中有这样快的发展?为什么农业生产责任制要由不联产计酬发展到联产计酬?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为什么能够发挥这样大的增产效果?等等。正确回答和深刻认识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提高我们贯彻执行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自觉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它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

一 生产的特点决定责任制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决定管理,一定的生产管理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特点所决定的。认识生产对管理的决定作用,首先应该看到,它既表现在生产力对生产责任制的决定作用上,也表现在生产关系对生产责任制的决定作用上:

第一,生产力的水平决定生产责任制的存在和发展。

生产力的状况决定责任制的状况,这是生产决定管理的根本方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农业生产责任制就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考察一下生产责任制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出现与分工协作密切相关。马克思曾经指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指出了生产责任制产生的经济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分工协作劳动,而不是独立生产者的孤立的劳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在逐步发展,社会分工也在发展。在这种条件下,每个劳动者都有一定的劳动岗位,对整个生产各负有一定的责任,并在生产劳动中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他们需要有统一的指挥和监督。生产责任制就是把生产劳动中劳动者之间的这种经济关系制度化,把它用来作为集体生产,共同劳动单位的一种管理措施。这种措施能保证整个生产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由一家一户孤立、分散地进行。他们进行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满足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需要。在这种生产方式之下,生产力的水平很低,生产工具很落后,没有什么分工,甚至也没有多少协作。即使有些乡邻、亲友之间的零星协作,但不占主要地位。因此,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生产责任制。

同时,也不是一切共同的、规模较大的劳动都要求有生产责任制。在原始狩猎经济时期,生产活动是集体进行的,但是这种集体劳动只具有简单协作的性质,而没有明确的分工,因此,也不能明确责任,不存在生产责任制。与此类同,在古代也有过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例如,修建长城、开凿大运河、修造金字塔等。这种大规模的协作是以直接的统治关系和从属关系为基础的,不是自由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没有明确的分工,因而也不存在我们今天所说的生产责任制。

工场手工业时代有了生产的内部分工,协作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资本主义生产则是建立在生产力迅速发展基础上的社会化的大生产,大机器工业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程度上要求劳动的协作分工,因而产生和发展了各种适合资本特性的生产责任制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虽然目前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也是社会化的大生产。它以实行分工协作的劳动为特点,要求比较严密、有效地组织生产劳动,因此也存在着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的客观要求。

农业生产责任制不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以“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与一般的联产计酬责任制相比,前者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较高水平上,对作业组或劳动者实行农、林、牧、副、渔等各项生产的专业承包,已经具有很明显的专业化分工的特点;后者则建立在相对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作业组或劳动者一般是综合承包多种作物和生产项目,在不同程度上仍然具有“小而全”的特点,因此,前者较之后者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大的经济效果。它的实行代表了责任制的发展方向。

第二,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生产责任制的社会本质。

在生产力起决定作用的同时,生产关系的状况决定责任制的状况,也是生产决定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告诉我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一定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生产责任制是生产关系的范畴,它的性质受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制约。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生产责任制具有不同的社会本质。这一不同,表现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性质等各个方面。

首先,不同社会制度下,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不同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资本主义利润,马克思指出,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资本主义实行生产责任制是为了向工人(包括农业工人)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列宁就曾经指出资本主义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本质。他说:资本家所关心的是怎样为掠夺而管理,怎样借管理来掠夺。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实行生产责任制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制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农村推行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其目的就是在于使农民摆脱“左”倾错误的长期影响,使他们在迅速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治穷致富;就是为了加强农业这个基础,迅速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为提高全国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提供更雄厚的物质力量。

其次,不同社会制度下,生产责任制的性质也不同。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生产和管理时曾经指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值过程。与此相适应,资本主义的管理也有二重性,即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给工人(和农业工人)规定各种生产责任,首先就是行使资本主义管理的后一种职能,用以对工人加强剥削和压榨。列宁分析了资本主义管理的泰罗制,他指出,资本家利用最丰富的科学成就,按科学来分析人在劳动中的机械动作,制定出工人的生产责任制度,用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对工人进行剥削。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灭了剥削。实行生产责任制,其性质正如恩格斯早在1847年就曾经设想的那样,根本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指资本家——引者注)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一切生产部门都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也就是说,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来经营。我国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正是这样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是为了广大农民和全国人民的公共利益,在国家总的计划指导下,由农民群众来直接管理。农民是农业集体经济的主人,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广大农民自己的要求,因此,农业生产责任制在我国农村中迅速恢复和广泛推行,并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果。

对于必须区分两种社会制度下生产责任制的本质,马克思早就指出,不能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从共同的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他明确指出:资本家之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之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我国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责任制,它的性质由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与资本主义的生产责任制有根本的区别。

二 农业生产的特点要求实行联产责任制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特点不但取决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关系的性质,而且也取决于农业生产过程的特点。这是因为,生产决定管理不但要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决定方面,而且也要包括生产过程特点的决定方面。一个国家的生产不是抽象的生产,而总是一定社会制度、一定生产力水平和一定生产过程特点下的生产,因此我们研究农业生产责任制,就不仅要看到社会制度和生产力水平,而且也要看到生产过程的具体特点。认识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农业生产责任制不同于工业生产责任制,才能在对生产与管理之间的关系有全面理解的基础上,认识我国农业生产责任制发展的特殊规律性,从而自觉地采取适宜的生产责任制形式。

关于农业生产的特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许多论述,学术界也作过多方面的研究。从决定农业生产责任制特点的角度来看,至少可以举出以下几个方面:

从总的方面看,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不同,它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有机体,动物和植物都有其自身发育生长的规律。农业的再生产过程,是同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的,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从此又可以派生出许多其他的特点,例如:

(1)农业生产有季节性。农业生产的这一特点来源于农作物的自然生长特点,其季节性状况因作物和地区而异。例如北京地区小麦种植的季节要求是“白露早寒露迟,秋分种麦正当时”。各地收割小麦季节十分紧张,“龙口夺粮,麦熟一晌”。农业生产季节性的这一特点要求农业劳动和措施要有及时性,以保证农活的质量。

(2)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农业生产是生物因素和环境因素的统一。它是大面积露天分散作业,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同样的生产措施,同样的劳动,在不同的自然条件下,往往不能得到同样的效果。有的情况下,不顾条件,实行某种生产措施,甚至会成为无效劳动。农业生产的这一特点,要求农业劳动和采取的技术措施,不但要看数量,而且要看质量和效果,即看劳动和措施的有效性。

(3)农业生产对象的生长连续性。农业生产是具有生长连续性的生产。作物从种到收,牲畜从出生到长成都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它们的生长过程不能中断,整个生长过程也不能分解成几个部分独立地进行。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生产,它不存在阶段产品的概念,没有零件,也没有半成品,只有生产全过程的完成,才能得到最终产品。与此相应,农业生产的一切劳动,其结果也都要表现在最终产品上。农业生产的对象具有生长连续性的这一特点,要求我们对农业要十分重视最终产品。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劳动和生产措施是否有效,所起作用的大小,都要与最终产品相联系来衡量。

(4)农业的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不一致。马克思在谈到农业生产时说: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差别,在农业上特别显著。在农业中,一方面,生物的生长是有连续性的,农业生产对象的生长时间贯穿了整个农业生产过程。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农业劳动又是时断时续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冬小麦在整个越冬期间一直在生长,但是人们却基本不投入什么劳动。在实行粗放耕作和粗放经营的地方,农业的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就更为明显。农业的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不一致,是农业与工业生产不同的又一个特点。在工业中,除少数领域以外,人的劳动过程和产品的形成过程基本上是一致的。农业生产则不然,人的劳动过程只与生产的一部分过程相结合,劳动过程并不等于产品的形成过程。农业生产的这一特点,就要求劳动者在进行生产时,不但要关心自己那个阶段的劳动,而且要关心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例如要根据上一阶段的劳动和措施情况采取适宜的劳动措施,也要考虑到这一阶段的措施和劳动投入后,对最终的产品成果会有什么作用和影响。

农业生产的上述特点,对农业生产责任制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农业生产责任制应该是能够考核劳动和措施质量的责任制。上述农业生产季节性的特点,要求农业劳动者关心他们所做农业劳动和采取措施的及时性;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制约这个特点,要求农业劳动者关心他们所做农业劳动和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都提出了对农业劳动的质量的要求。我们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不但应该考核劳动者的劳动数量,而且应该考核劳动的质量,农业生产责任制应该是能够考核农活质量的生产责任制。

(2)农业生产责任制应该是能够促使劳动者关心最终劳动成果的责任制。上述农业生产对象具有生长连续性的特点告诉我们,农业生产过程中各阶段所付出的劳动,只有当它们能够形成最终产品时才是有效的。在农业生产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有些措施和劳动,一般说是有效的劳动(如打药治虫),但是与最终成果联系起来考察,有些措施常常就成了无效措施,甚至成了有害的措施(如过多地打药)。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要求把社员的劳动和最终的产量成果联系起来,鼓励有效劳动,避免无效劳动,争取使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都能够取得更多的最终产品。

(3)农业生产责任制应该是能够促使劳动者对农业生产过程全面负责的生产责任制。上述农业生产的劳动时间和生产时间不一致的特点又向我们提出,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只是农作物整个生长过程的一部分,劳动者不但要关心自己负责的那个部分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而且要关心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关心自己这部分劳动与其他部分劳动之间的有效配合。

从这些要求来看,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比不联产计酬责任制(如“小段包工,定额管理”)有更多的优点:

首先,就考核劳动的质量来看,实行小段包工,定额管理,在劳动定额中原来既规定了完成劳动作业的数量要求,也规定了完成作业的质量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农活作业的质量却很难监督检查。这是由于:第一,农业生产的作业繁多,定额也繁多。加上各种作业都在不同条件下进行,例如根据土质地势、耕作难易和居住远近等情况,又有各种差别定额,这就造成定额十分烦琐。一项一项检查起质量来,不但要花费很多时间,而且在目前农村管理水平的条件下,有的也很难掌握。第二,农业生产又是大面积分散的露天作业,实际遇到的自然条件多种多样。在许多情况下,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既要根据定额,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这也就很难评定得准确。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在农业生产的实践中,往往就形成了只管数量不管质量。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的理论根据是,一切合乎质量和不合乎质量的农活,最后都表现在最终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上。最终农产品把一切合乎质量的农业劳动都包括在内,把一切不合乎质量的劳动都排除在外,而且也计入了某些“有害”劳动所造成质量抵消的影响。在农业生产中,按照最终产品考核劳动者的生产责任,也避免了记工和评工手续上的烦琐。

其次,就促进关心整个生产过程和最终劳动成果来看,实行“小段包工,定额管理”,社员的责任是某项农活或某一段的农活,而不是整个生产过程;考核的是阶段劳动而不是最终产品成果。某些一般说来是有用的,但是对取得最终农产品产量实际上又是无效的劳动也得到了承认,并据以付给了劳动报酬。这就容易使社员只关心某一工序、某一阶段,而不关心整个生产过程;只关心劳动了多少,取得工分多少,而不关心最终劳动成果(产量)多少。这也就是在不联系产量计酬情况下常常出现“只顾千分,不顾千斤”现象的经济根源。实行联产责任制,其特点是社员承担了最后产量的责任,他们要对整个生产过程和最终农产品的产量负责,因而就避免了单纯追求工分,不顾产量的问题。

三 联产计酬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要求

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农业劳动组织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它在农业生产的实践中,常常与一定的劳动报酬形式相结合。这是因为,管理和分配同为农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两者在加强农业企业劳动管理,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统一目的下又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这首先表现在,没有合理的劳动组织,没有生产责任制,就没有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斯大林在指导苏联的企业管理工作时曾经批评过生产中无人负责的现象,指出:在无人负责的情况下是谈不到什么真正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而如果劳动组织得合理,如果规定每个人对一定的工作负责……就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改进工作质量,根除无人负责现象。

其次,表现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要建立在贯彻物质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对此,马克思早就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毛泽东同志也曾经指出: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实行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把联产责任制和联产计酬制结合起来,在对劳动者规定生产责任和贯彻物质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将调动起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实行农业联产责任制是农业生产特点的要求。同样,实行联产计酬制也是农业生产特点的要求。我国农业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要求实行按劳分配。但是农业实行按劳分配有自己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按照什么样的“劳”和怎样计酬的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的各种形态曾作过比较详尽的分析。有的同志根据马克思的这一分析和人的劳动在生产中的实际支付情况,归纳为三种形态,即劳动的潜在形态、劳动的流动形态和劳动的物化形态。结合农业生产的实践来看:

第一,劳动的潜在形态。在农业生产中反映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和智力。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这种劳动形态代表劳动者在生产中支付劳动的可能性。我国农业合作化初期比较普遍使用,至今有的地方仍然沿用的按劳动“底分记工”(“底分死记”),就是以这种劳动形态为基础制定的劳动计酬办法。这种劳动形态反映了一种可能的劳动支付量,与社员在生产中的实际支付量并不相同。按劳分配首先应该是按实际支付的劳动量分配。这一办法不能切实符合按劳分配的要求,它只是农业按劳分配的一种初级形式,不能切实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第二,劳动的流动形态。在农业生产中反映劳动者在农业生产(即农产品形成)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劳动量。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人在使用自身的器官进行以上活动,也就是进行生产时,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马克思这里所指的“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就是人在生产过程中支付劳动。我国农村在“底分死记”基础上后来演变使用的“底分活评”的劳动计酬办法就是在以劳动的潜在形态作基础的情况下,考虑到劳动的流动形态的一种计酬办法。以后又进一步演变为按劳动定额计酬。这种办法基本上符合按劳分配原则,比前一种办法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办法实质上还只是一种个人的个别劳动标准,而不是一个集体经济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标准。当我们把这种计酬的标准与生产责任制相联系时,就可以看到,它还存在一个缺点,就是无效劳动也计酬,实行这种办法不能控制和减少无效劳动,鼓励有效劳动,因此还不能够更有效地发挥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发展农业生产。

第三,劳动的物化形态。这种形态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流动形态的劳动凝结在农产品中从而形成最终产品。对此,马克思又指出:在劳动过程中,劳动不断由动的形式转为存在形式,由运动形式转为物质形式。一小时终了时,纺纱运动就表现为一定量的棉纱,于是一定量的劳动,即一个劳动小时,物化在棉花中。物化劳动形态是潜在形态劳动在现实农业生产中的实际发挥,是流动形态劳动中的有效部分在农业最终产品中的凝结。这种劳动形态反映了一个集体经济单位内劳动的社会必要标准,它是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存在的经济依据。实行这种办法,把劳动的三种形态紧密地联结起来,避免了单纯根据以上两种形态计算劳动报酬的缺点,也符合按劳分配的要求。因此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回顾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劳动报酬上,由初期的实行“底分死记”到实行“底分活评”,再到实行“定额记工”,又到实行“联产计酬”,反映了人们对农业劳动报酬与农业生产特点之间关系的认识深化过程。农业生产的前述诸特点,要求在农业劳动管理上要着眼生产全过程的有效劳动,要重视最终产品。而农业联产计酬制的特征正是以劳动的物化形态为依据,植根于生产全过程的有效劳动,并且实行联系最终产量计算报酬,这些都正好符合农业生产过程上述特点的要求。

(本文是我国农村改革初期,我研究农村经济的一个研究成果。提出的“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必须实行联产计酬”的学术新观点和系统理论论证,为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成果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又一次被中央明确地肯定。我当时还没有生态经济学的认识。有的专家也提出疑问:“为什么经济的发展由自然规律决定?”现在看来,发展经济正是要受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双重客观规律的制约。这篇论文也正是生态经济学研究的一个成果,有删节。原载《青海社会科学》198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