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研究
- 曹务坤
- 4212字
- 2024-11-02 10:54:54
(三)清代贵州田土制度研究
到了清代,贵州与其他省份的交流更加频繁,经济活动更加活跃,社会关系结构更为复杂,同时,移植和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已成为一种“时尚”,这也许是清代贵州私法比明代贵州发达的因子,如出现了大量文书和碑刻。这为中国法制史学家研究清代贵州田土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学术土壤,所以研究清代贵州田土制度的学者较多,清代贵州田土制度研究成果也不少。概括起来,学者们对清代贵州田土制度的研究呈现了三个特征。一是宏观性研究。不管是对清代贵州清水江契约文书的研究,还是对清代贵州土地习惯法的研究,都是侧重于宏观维度的解读和分析。二是史料汇编。对清代贵州契约文书和一些有关田土制度方面的碑刻进行了汇编,这在全国的史学界、民族法学界影响较大。三是采用历史人类学和法人类学的研究方法,这是学者们研究清代贵州田土制度的趋同方法。
何伟福从田土功能和赋率两重角度对清代贵州田土进行了分类,他认为,清代贵州田土包括了民苗田、土司田、官田、归并卫所屯田、赈田、学祭田、官庄赈恤田、山地、租地和旱祭田。“在清代,贵州田土的类别大致有民苗田、土司田、官田、归并卫所屯田、赈田、学祭田、官庄赈恤田等,此外,根据赋率得不同,还有山地、租地和旱祭田。”[39]何伟福教授对清代贵州田土的类型化值得商榷。科田属于屯田,还是属于民田或官田,不得而知,有些赈田、学祭田属于官田,有些赈田、学祭田则属于土司田土或民田。笔者认为,应该采用蒲坚先生划分田土的方法,即从田土功能和田土所有权主体不同对田土进行类型化。根据田土功能和田土所有权主体不同,可以把清代贵州田土分为官田、民田、土司田土三种不同类型。
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和中国科学院贵州分院民族研究所共同辑要了清代贵州的垦荒、屯田等方面的田土制度史料,史继忠先生运用历史学和民族学的方法研究了清代贵州土地所有制的变迁,从政治学及民族学等维度探讨了清代贵州领主制不断向地主所有制转化,探讨了奴隶制与原始公有制日益解体的主要原因。吴大华、潘志成汇编和诠释了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制度和林木契约文书,孙兆霞等收集和整理了吉昌契约文书,杨有庚、罗洪洋等收集、整理和分析了锦屏林业文书,张新民等收集和整理了天柱契约文书,汪文学等收集和整理了道真契约文书,徐晓光回顾和分析了清代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方面的制度,他认为,锦屏契约并不能证明“林地家庭私有制的产物”,从清代锦屏诉讼文书看,清朝中期以后锦屏土地和生产资料还是家族公有的。邓建鹏、邱凯等学者揭示了清至民国清水江纠纷解决的特质:从合意到强制。林芊研究了清代天柱乃洞侗族地区的土地买卖和地权分配,徐莉莉分析了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的林权流转,龙泽江、李斌、吴才茂等学者探讨了清代清水江下游苗族的土地制度,吴大华等分析了清代侗族保护森林资源的规约。罗时法探讨了清代前、中期贵州矿业制度,陈纪越诠释了贵州清代土地开垦制度,付可尘论述了清代贵州屯田的民地化,王彪阐述了清代贵州学田制度。“呈现凸洞有土地兼并势头而无土地集中现象,故不存地主所有制,是一个以自耕农为主构成的侗乡社会,即类似经济史家所谓‘农民所有制’”。[40]
徐晓光、程昭星、贵州民族研究所等学者和研究部门以清代贵州契约文书为中心,在对清代贵州民田制度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富有见地的观点。徐晓光认为,自然分界对山地产权确认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各家族林业经营的相对独立性,家族间的林界往往采用自然分界。一般情况下以山脊为界。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以牧场或人为壤沟为界。这些自然界线不仅起到了隔分各家族林地、明确产权的作用,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山火的蔓延以及盗伐、盗采,对维护林区的规模性封闭经营同样不可或缺。苗族理词和侗族款约中多处强调各家族的林地要以山冲、山脊为界,道理正在于此。”[41]贵州民族研究所认为,道光、咸丰年间,天柱县已存在大地主。“据天柱县城龚继昌(黔东南自治州政协委员)先生说:道光、咸丰年间,天柱县的大地主,如吴增爵、李文才、龙运昌、杨沛泽四家,都各占有田地四五万担(每六担约合一市亩)。”[42]何伟福认为,清代贵州推行了土地重新登记制度,推行了开荒制度。“时任贵州布政使的黎培敬改军需局为善后总局,下设清查局,制定发布了《核定清查田业章程》《清厘田亩粮田示》《续定清查田业章程》等文件,以清理土地产权为重点,恢复并重新界定土地原有主人所有权,发给田契执照,永为己业;对无主荒土或‘逆产’,由官府招抚流亡,奖励开垦。”[43]程昭星认为,清代贵州土地所有制已发生较大转变,即封建领主经济已向地主经济转化。“当时这些地方的社会经济已开始向地主经济转化。这种转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买卖土地现象的出现。随着民间买卖土地的现象日渐普遍以及劳役地租逐渐为实物地租甚至货币地租所替代,这表明封建领主经济已向地主经济转化。”[44]
向零、雷广正等学者探讨了清代贵州村寨田土制度问题和田土章程。向零对高增的“二千九”社会组织的土地制度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为了确保和平,大家商定请来各地方的头人,划分山河地界。关于这件事,在‘二千九条规’中(清朝雍正时期以前)有如下的叙述,款词写道:小黄村脚有加告;岜扒寨头有贾与;高增、平求有水闷、小松;寨神有故哄;母寨有故风;平瑞有华雷;丙梅有华千。从弄林田界,到弄硬平应;经岜扒山岭,进到关现、邓满;经面留,过枫树坳;经召耕半坡,汇合已列山界;到归那河归列,到烈山、领那山;这些山河溪,是‘二千九’的地方。经盘流亚朗,过变下和变亚;经关那、堂某、归己;这些田和水塘,归‘二千九’所有。岑夏岭,八店河口往下拐弯到黄江已湖;经过已湖,下到岭布王述到达八姑河,往上苟论,往下苟路;上到苟论坳卡河高岜坳卡;划到村七,下论鲁高岜鲁;这些山、坳卡河路,是‘二千九’的地方。由高岑岭顺着山岩,到河口下到燕;再上山,到归落沙;再溯河而上,到孟井庆这个深潭。以上这段款词,详细地叙述了划分山河地界的情形。经过各寨的头人讨论、勘查、界定,明确了‘二千九’山林、坳卡、河流、溪沟、田坝、水塘河道路等的范围。”[45]雷广正探讨了高兴村的土地章程。“高兴村在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制定的章程条例规定:山场界址:东方以公妹坳为界;西方以归利、攀了为界;南方以歇气坳为界。四至历明。凡山场各寨各自管业。华有以老砍、茶山地为界;俾丟寨周围上下左右伊自管业;苗老李所种之地归利管业;”[46]
吴大华、邵泽春等学者以碑刻为文本,探讨了清代贵州土地习惯法,尤其是吴大华等所撰写的专著《侗族习惯法研究》的学术影响较大。“立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的《文斗六禁碑》是先民们精心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约:众等公议条禁开列于左:一禁:不俱远近杉木,吾等所靠,不许大人小孩砍削,如违罚艮十两。一禁:各甲之阶分落,日后颓坏者自己修补,不遵者罚艮五两三钱,与众修补,留传舌世子孙遵照。一禁:四至油山,不许乱伐乱捡,如违罚艮五两。一禁:今后龙之阶,不许放六畜践踏,如违罚艮三两修补。一禁:逐年放鸭,不许众妇女挖阶前后左右锄膳,如违罚艮三两。乾隆叁拾捌年仲冬月 姜弘道书撰 立”[47]“立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的《文斗六禁碑》是先民们精心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约:众等公议条禁开列于左:一禁:不俱远近杉木,吾等所靠,不许大人小孩砍削,如违罚艮十两。一禁:各甲之阶分落,日后颓坏者自己修补,不遵者罚艮五两三钱,与众修补,留传舌世子孙遵照。”[48]贵州民族志编委会分析了兴义市顶效镇绿荫村碑刻。“清咸丰五年(1855年)冬月二十五日,兴义市顶效镇绿荫村村民将乡规民约刻在碑勒石上,公议:培植树木,禁止开挖,庶几龙脉丰满,人物咸宁。倘有不遵,开山破石,罚钱一千二百文;牧羊割草,罚钱六百文。”[49]“秧佑乡规碑(同治六年):一、不准估偷竹木,争夺田地,违者议该罚钱十二吊。一不准纵火烧林,违者议该罚钱一吊二。假契谋业,罚钱二十吊。”[50]徐晓光研究了黎平县茅汞乡腊洞村《永记碑》。“据黎平县茅汞乡腊洞村《永记碑》载:吾祖遗一山,土名跳朗坡,祖父传冷(吴姓)曰:无树则无以作栋梁,无材则以无以兴家,欲求兴家,首树树也……光绪六年(1881年)至宣统元年(1908年)黎平等地的人工造林不下数十万亩。在清水江流域的苗村侗寨旁都种有风景林,还栽种寺庙林、桥头林、护寨林、祭祀林等等,而且还将林木神化,致使人们不敢随便砍伐。人们还有栽培‘儿女杉’的传统。”[51]
清代贵州田土权利变动频繁,这势必会增加田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就应该解决纠纷,而清代贵州田土权利纠纷是如何解决的,其纠纷解决效果如何呢?清代贵州田土权利纠纷解决呈现出什么样的特征呢?邓建鹏、邱凯、曹务坤、刘世红等学者对清代贵州田土权利纠纷的某些方面进行了研究。邓建鹏、邱凯诠释了清水江纠纷文书所蕴含的纠纷解决理念,他们认为,“清到民国清水江纠纷变迁规律是——从合意到强制”[52],曹务坤、刘世红等从中国传统主观论的法哲学维度解构清代贵州田土纠纷制度的结构,运用比较的方法揭示了清代贵州田土纠纷解决制度的特征。邵泽春探讨了贵州少数民族田土纠纷解决问题。
固然,以上学者对清代贵州田土制度的某些方面和相关问题做了研究,尤其是对清水江田土契约文书,其研究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为本研究提供了佐证,也为本书提供了一些启示。但是,他们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一,忽视了对清代贵州民田所有权制度、清代贵州民田用益物权制度及清代贵州民田登记制度深入而系统地研究。其二,他们主要局限于从史学、文化学、政治学、法人类学及合同法理论等视角解构清代贵州清水江契约文书,并没有从物权法理论、象征资本学和社会资本学等视角诠释清代田土制度运行规律。其三,研究方法单一。他们对清代贵州田土制度的研究方法单一,即或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或采用田野调查法,而没有采用“二重”证据法。
从以上对明清时期贵州田土制度研究现状述评可以得知一个结论:现行学者对明清时期贵州民田的认识不够,对明清时期贵州民田的研究不足,其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明清时期贵州民田的概念、明代贵州民田的所有权变动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及登记制度、清代贵州民田的所有权变动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及登记制度、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变迁及其借鉴意义等仍未深入研究。二是并未从本体论层面剖析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三是并未运用物权法理论对明清时期贵州民田进行纵切面分割和诠释,并未发现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内在运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