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会计机构人员的配备

2.2.1 总会计师

《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那么什么是总会计师,这一职务承担什么样的职责,总会计师需要什么样的任职资格等,是我们下面将要讲解的问题。

总会计师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同会计员、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不是一个系列的概念,它是企业中的一个管理岗位。从《会计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总会计师的设置,法律仅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而在很多民营的企业中,多数设置了财务总监,或负责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这一职位,从职能上讲,财务副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这三个职位是基本相同的。

总会计师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因为对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财务会计工作往往由多个部门协作完成,例如有结算中心,负责货币资金的支付;有会计部,负责账务处理;有计划部负责财务预算的制定,监督执行等,总会计师需要对以上多个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

综上所述,对于总会计师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总会计师是企业最高领导层中负责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总会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1.哪些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9条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根据以上规定,需要设立总会计师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而且此类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是强制性的;

(2)事业单位;

(3)业务主管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也设置了总会计师这一职位。

2.总会计师的具有什么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3.总会计师需要什么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任命为总会计师。企业的总会计师应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4.总会计师履行什么职责

依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5.总会计师拥有什么权限

依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对其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6.任免总会计师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对于其他公司制企业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如《公司法》第47条就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条例》第15条规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总会计师,可以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2.2 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备要求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

对于是否要设立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我国的会计管理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2.3 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的4个方面的素质:经得住金钱诱惑;过硬的专业技能;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熟悉法律法规并坚持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表现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或者造成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等。

鉴于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重要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7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以上规定的具体内容阐述如下。

第一,明确提出了政治素质的要求。即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财务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这一要求,是通过要求他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来体现的。至于什么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需要具有哪个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如是要有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还是要有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再做进一步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同要求。

第三,工作经历。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显然是不行的,否则既会“误人子弟”(不能对下级实施有效的指导),更会贻误工作,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政策业务水平。也就是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规范。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不了解、不掌握这方面和相关管理的知识,容易使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区”或“误区”,带来危险的后果。

第五,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第六,身体条件。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

上述这些条件,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全面要求。各单位在配置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时,应该坚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这些标准,严格把关,才有利于把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做好,从而为把本单位的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做好起到积极的作用。

2.2.4 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程序

依法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保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要发挥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首当其冲。为他们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条件,这样可使他们打消后顾之忧,尽心尽责地去做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维护本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也切实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和会计法规、制度,并在需要的时候,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斗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如《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2.5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提出了3个要求,如图2-1所示。

图2-1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1.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法》第38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0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确保其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从以上的法规可见,对于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强调的是实际的专业能力,而不是是否具备会计职业资格证书。

2.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4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因为会计工作不但专业技术性很强,而且政策性、法制性也很强,还需要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与这些基本要求相距较大,不但害单位、害领导,也会毁了会计人员自己。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规范的法制经济,各个单位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这个前提下,一个单位的效率、效益怎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单位的主观努力,也就是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内的单位内各个部门和人员的努力以及在单位领导的统筹下形成的合力。显然,对会计人员提出的这些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

(1)会计专业职务种类。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2)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担任会计员的基本条件是“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认真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任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担任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或者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担任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3)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3.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4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综合素质,对他们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的学历的人员,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或者是技术上的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主要通过在职培训来解决。

单位有义务支持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4条做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这一规定保证了会计人员能够不断地提高业务技能和进行知识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