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监管体系
从2010年开始,针对境内投资者的人民币基金在中国市场上所占的筹资比例由原来的不到20%增加到80%以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数量也骤增至5000家以上。2009—2011年间中国新上市企业中有约40%在上市前接受了私募股权的投资。但是,私募股权快速增长的背后也潜藏了一系列的问题。在基金收益率普遍较高的当前阶段,各利益关系方可以容让筹资和投资活动中的法律瑕疵。当行业收益水平逐步回复正常甚至出现大范围亏损时,之前不规范的操作方式所导致的法律纠纷便会大规模爆发。
另一方面,公众投资者甚至媒体普遍缺乏对私募股权的认识,从而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机构以私募股权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譬如2011年7月宣判的汇乐集团案。这些非法集资的主体却多数是合法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这说明,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监管尚存在空白。
从实践角度来看,中国的私募股权行业监管权归属仍属于未确定状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乃至工业与信息化部(工信部)理论上都部分拥有对私募股权业的监管权限。
本章首先将先介绍美国的私募股权监管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私募股权监管的现状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