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的主要方法

在法律研究中,需要借助演绎推论、分析归纳、系统论述、历史总结、比较等多种方法。而在本书的研究中,归纳、比较以及历史的方法是着重采用的研究方法。

归纳的方法是科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方法之一。所谓归纳的方法,是指通过观察、分析多个个别性事实材料从而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方法,也就是从个别或特殊到一般的推理过程。归纳方法的采用,有利于揭示事物的共性特征,有利于依此对未来发展情况作出必要的预测。本书试图通过分析、阐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严格证明理论探索及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描绘、展示其内在特点,归纳、概括其发展脉络,以此获得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严格证明共性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全面认识;同时,本书也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其症结加以剖析、总结及概括,从而为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存问题奠定基础。

比较的方法是一种常用的理论研究方法。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辨别长短、分出优劣,才能吸收先进的经验、淘汰落后的做法。在法学研究中,比较方法的运用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比较研究的重要意义也一直受到肯定。早在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曾对158个城邦政制进行了比较研究;而在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中,也包含对东西方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内容。在本书的写作中,笔者也侧重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不仅对两大法系在证据资格规则、证据调查程序及严格证明事项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比较,总结其一般规律,也将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现实情况与两大法系的相关做法、普遍经验进行对比,从而为审视、反思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提供依据,并为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制度提供参照。

在本书的写作中,历史的方法也是主要采用的方法之一。列宁曾经指出:“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需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在本书有关严格证明的概念界定、证据资格规范模式、庭审证据调查模式,以及严格证明的事项范围界定等问题的探讨中,笔者侧重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阐释、梳理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及地区的相应理论及实践,归纳、揭示出不同理论与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并介绍、分析其发展的基本脉络和规律,以期形成对严格证明理论及制度的全面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