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业的发展

(一)国办所及其发展

在中国的法制史里面,没有严格的关于“律师”的概念。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曾起草了《律师法草案》,准备仿效英、美、德、日等国,考核选拔律师,但因临时政府很快被迫解散而没来得及颁布和实施。

1912年9月,北洋军阀曾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是旧中国实行律师制度的开端。中国的律师职业慢慢兴起。1922年,上海成立了律师公会,至北洋军阀政府垮台,全国约有3000人从事律师业务,多集中于上海、南京、武汉、天津等大城市。

新中国成立之后,旧的律师制度不仅从法律上被否定了,也从社会上被彻底清除了。

1953年起,我国进入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新时期,经济的发展要求司法制度、律师制度随之发展。从1954年至1957年,我国律师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到1957年,我国有1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委员会,设立了820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572人,兼职律师350人。

1957年开始反右整风运动,《律师暂行条例》(草案)被打入冷宫。1959年,各地的律师机构全部撤销,从此,我国出现了二十多年没有律师的空白时期。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社会运行主要靠大量的党和政府的政策、行政命令和计划。而80年代后,社会运行虽然仍靠许多政策和行政命令,但市场经济、民主法治越来越得到加强。这两种情况是不可同日而语的。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至此,中国的律师制度才开始恢复重建与发展起来。当初的律师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其编制、待遇均纳入国家干部管理体系。

80年代后,最早出现了法律顾问处,那时不叫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国办所。当时因为还没有学习法律的学生毕业,仅有极少的法律教育(1978年才恢复正规的法律教育),所以那时律师和法官许多是从转业军人和公安人员等人员中选拔而来的。当时主要的案件是民事诉讼(婚姻诉讼等)和刑事案件,也正是从那时开始,有了法律服务的概念。那时《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的权利和现在相比也不太一样。1980年初,邓小平强调,律师队伍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这一指示为律师制度的恢复定下了总基调,明确了律师业发展的方向。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1年3月,国家司法部作出《关于健全律师工作组织机构问题的批复》。全国各地据此建立起法律顾问处1465个,在各顾问处从业的律师工作人员总计约5500人。

1982年,我在北大上学的时候,我的老师在做兼职律师。正是他把我做律师的胃口吊起来的。当时有一个重大案件,涉及“投机倒把”罪,即假如一个东西1万元买,2万元卖,便是投机倒把。这个法律现在当然已经没有了。从那个大案件开始,我接触到了法律实务。

那时候没有多少法律可学,只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宪法》,没有《民法通则》、《公司法》。我们上课就学政策、行政命令。学了半天,也不清楚法律是什么。只有接触到了案件,才有了一些思路,才明白法律是如何解决问题的。

当时的法律顾问处规模很小,业务也很局限。大概法律顾问处一年的收入也就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在那里工作的人员每月收入只有几十元。

80年代末,国办的中信律师事务所是最顶级的律师事务所。但是后来改制,这个律师事务所经历了重组,很多人员去其他地方开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

我接触的第一个案子是一个40万元的贸易纠纷案。折腾了几个月以后这个案子和解了,第一次办案我和我的朋友每人挣了三百多元。那时已经算是很大一笔钱了,因为正常的本科毕业生第一年每月的工资应该是46元。

(二)合作所试点及其发展

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制定《律师法》的立法议案,律师立法被纳入有关方面的正式议事日程。1988年6月,司法部发布《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打破了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格局,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这种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完全不要国家经费,并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必须辞去公职。司法部曾在辽宁、河北等地选点试办合作所,由于当地的律师都不愿辞去公职,试点工作迟迟没有进展。1988年在深圳成立了第一家试点合作所。我在美国的两位朋友注意到了以后,希望能与我合作开办事务所。当时初生牛犊,不怕失败,开办了我们的合作所。当时有四家特别批准的试点,我们是第三家。

当时必须要经过司法局的批准,才能开办合作所。合作所就相当于中国的私人事务所的开始,那时还不叫合伙所,为的是避开资本主义私有的概念。

1992年之前,总共只有这么几个试点。除了我们这四家合作所,其他都是国办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合作所属于非体制内,属于“几不管”地区。后来司法局逐渐把我们纳入到正规的管理体系当中,开会的时候也把我们叫上。

早期能够做涉外商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很少,所以我们能够参与几个大的投资项目,包括中国最大的中美合作平朔煤矿项目;另外还有中日合作的,在人民大会堂签约的煤炭液化项目。当时的国家领导人都参加了,我们作为其中的项目律师,能够参加这样的签约仪式,感觉还是很好的。

1992年司法部逐渐开放合作制试点,1994年开始转为合伙所制度,几家大的律师事务所就是在那时成立的。

(三)合伙所、合作所及其发展

1993年以后,很多既在国内也在国外学习过的人回国,这些人不仅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还有一定的实践基础。而且中国的经济有了大的发展,业务量逐渐增大,比如股份制改造、境外上市H股、境内上市A股等业务逐渐增多。早期的上市不是保荐制,而是计划制,即国家下指标给各省市和各部委,然后找对应的企业。于是股份制业务便成为律师的主要业务。

1991年我去英国的时候,我对证券、上市等没有什么概念。现在我却还算是个证券法律的专业律师,正是国内的环境给了我们很多机会学习和成长。

房地产业务也是另外一项重要业务。外资方面,也有了投资、转让的业务。1992年以前的事务所,一般在10个人左右。到了1995年以后,很多家事务所增加到了几十人,收入由几百万升到几千万人民币。

(四)加入WTO后的巨大变化

中国作为一个主要的经济增长区域,在加入WTO之后,更多外资进入了中国市场,而且很多外资直接参股、并购。从产业政策限制,到收购的技术问题都变得复杂得多,所以业务量又有所提高。国有企业开始深化改造,过去是部分改制,现在是整体改造,这样企业规模就越来越大。比如中石化、中石油、中国人寿、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都进行了改制、重组、上市,还吸引了外资作为战略投资者。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宏观、深化、资本运作的改制过程。

经济发展也使得律师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此时的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发展到了几百人,一些更大的律师事务所甚至人员过千,收益也从数千万上升到数亿人民币量级。

(五)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

到了2008年9月,贝尔斯通、雷曼兄弟倒闭。从此,经济形势开始逐渐变差。整个外资运作的步伐、泡沫增量的步伐、流动性资金以及境外融资大量减慢甚至停止。业务的总量也因此出现了巨大的变化。新的经济形势下,怎样调整便成了重要的问题。

贝尔斯通倒闭直接影响了我们,因为贝尔斯通是我们的客户。贝尔斯通当时跟中信证券商量换股的问题。我们代表贝尔斯通与中信证券协商了很久,马上就要签约了,但是却宣布倒闭了。不仅后续的业务没有了,还要追索之前的债务。总体的法律服务市场,就像一个屋子断了电,业务总量出现了重大变化。国内的顶级事务所,都面临新的环境下如何调整的考验。

不过,从趋势上讲,中国经济还处在蓬勃的上升期,空间还很大,而且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有理由相信相应的法律服务需求是不断扩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