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督行政主体概述

一、监督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监督行政主体,即对行政实施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个人。

监督行政主体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行政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作为监督行政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能够对监督对象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变更或撤销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处罚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等。作为监督行政主体的人民群众,尽管不能对监督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但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或通过舆论机构揭露、曝光,引起有权国家机关重视,使之采取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最终实现对行政主体的监督。

2.监督行政主体在监督法律关系中对应的一方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是监督主体,另一方则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这类特定监督对象。监督对象中首先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次是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成为独立的监督对象。在行政监察中,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最主要的监督对象。

3.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活动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及行政公务人员遵纪守法的行为。监督行政主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督促行政主体严格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行政公务人员的监督包括对其守法和守纪两个方面,而行政公务人员的“纪”也通常是由相应的法律规范(如公务员法)加以明确规定的,因此,对行政公务人员的监督也可以归结为对其守法的监督。

二、监督行政主体实施法制监督的意义

为了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代国家无一例外地重视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具有政治和社会双重属性:行政权力的政治性体现着对国家统治、治理的需要;社会性体现着行政权力对保持社会稳定、满足社会公众的生存、生活需要。行政权力的双重性相互作用共存于一体,对任何一方的偏颇都会导致行政权力的失衡。由于行政权力所具有的单方面性、先定性和支配性、强制性等特性,使得行政权力不易受到控制和监督,在行政权力的具体运用中不时会发生与原定初衷相背离的现象,从而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失衡和变异,平衡国家的权力结构,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对行政权力加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监督行政主体实施法制监督具有下列意义和作用:

1.监督行政权力及其权力的实施者,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行政管理的权力都属于人民,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实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不偏离国家的性质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必须加强对行政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实效。

2.由于行政权力自身的属性和行政公务人员道德水准、个人素质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难免会发生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通过对行政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加强监督,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因不适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可以在侵害发生以后,及时追究有关机关与个人的责任,对受侵害一方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