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侯邦国分立体制的确立
迟到的封建化
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由于帝国初期存在强大皇权,德意志的封建化直到11世纪后期才初步形成,故而被历史学家称为“迟到的封建化”。
推动德意志封建化的动力来自于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实力的对比发生逆转。皇室连年征战,消耗严重;诸侯借助东扩,建立边区马克,实力大增。第二,皇权的衰落。在与教廷的斗争中,皇权受到极大削弱,地方势力乘势而起,自亨利四世后各地出现了大量以城堡为中心的地方政治单元。到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 II.,1194—1250)时,因皇帝多年待在意大利,德意志诸侯的权势得到巩固。第三,教会的封建化。《沃尔姆斯宗教协定》在理论上将皇权与教会的关系视作封建关系,教会贵族的独立性助长了诸侯们的离心力。第四,皇室的鼓励。面对社会结构的变化,霍亨斯陶芬王朝诸皇也不得不努力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出台了一系列封建法令,如1180年的“采邑强制”条款规定国王必须在一年零一天内把无人继承的采邑再次分封出去,又如1232年“沃尔姆斯特权”规定世俗领主也有独立于国王的权力,允许诸侯在辖区内实行采邑制和铸币。
选举制的变化
德意志的封建化直接导致传统的国王选举制发生重大变化。在德意志王国的历史上,国王选举制充其量扮演着配角,仅仅是对先王意志的追认而已,皇帝更是在国王人选上自然产生。然而由于教皇的干预和诸侯权力的上升,国王选举的结果便出现了其他可能性。公元1125年,亨利五世去世后,在教皇的支持下,公爵们违背了他的意愿,使萨克森公爵洛塔尔三世(Lothar III.,1075—1137)成为第一个自由选举产生的国王和皇帝。亨利六世(Heinrich VI.,1165—1197)试图用世袭制代替选举制,却因宗教诸侯的反对而不得不作罢。此后,德意志多次出现数位国王并立的情况,甚至还出现了长达20年的“大空位期”(1254—1273)。
原始文献
金玺诏书(摘录)
作为欧洲最强大的君主,查理四世并不愿意动摇选侯制。相反,他希望进一步明确德意志人在选侯制中的特权,以排除教皇的干预和其他国王的觊觎之心,并维持国内和平。在长达3个月的讨论中,皇帝严格控制了会议进程。这部帝国宪法没有提及教皇或罗马教廷,更未涉及皇帝在罗马加冕的问题。它被称为“德意志宪法史上的核心文件”,直至1806年帝国解体前始终是帝国的基本法。它虽然清晰定义了选侯权,达到了德意志人控制德意志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却进一步弱化了中央权力,推动了诸侯邦国分立制度的形成。
Ⅰ. 16.当美因茨收到罗马人之王驾崩之噩耗后,其大主教须在一个月内通知各选侯死讯并联系进行选举。若大主教忽视或拒绝从之,则各选侯在皇帝驾崩三月内当尽忠自发集会于法兰克福,以选举罗马人之王及未来皇帝。
Ⅱ. 2.选举人起誓:“我,美因茨枢机主教,德意志帝国宫相、选侯,以我对上帝及神圣罗马帝国的信仰向我面前的神圣福音书起誓:我将在上帝帮助下,尽力依照我的智慧与判断,将选票投给最适合统治基督徒之人。我将不受任何人的任何妥协、收买、贿赂承诺之类所动,自主地提议并投出选票。愿上帝与所有圣徒保佑我。”
3.选举人发誓后便要进行选举,若没有凭借多数选出一个统御世界及基督徒的罗马人之王与未来皇帝,他们就不能离开法兰克福。若起誓后三十天仍没有决议,则他们须粗茶淡饭过活且不能离开该市,直至选举达成决议为止。
Ⅳ. 2.当帝国皇位出现空缺,美因茨大主教可依据其自古以来就有的职权,召集其他选侯进行选举。他还有特权在选侯进行选举时,按以下顺序分别向每位选侯收集选票:首先是自古以来就有第一个投票权的特里尔大主教;其次是最早为罗马人之王加冕的科隆大主教;再次是因其王室头衔优先于其他世俗诸侯的波西米亚国王;第四是莱茵的普法尔茨伯爵;第五是萨克森公爵;第六是勃兰登堡男爵。之后其他选侯反过来要求美因茨大主教宣布他的选择与选举结果。在会场上,勃兰登堡男爵向皇帝供水洗手;波西米亚国王有权第一个向皇帝奉上杯子,虽然他的王室身份使得他除非情愿可以不必如此;莱茵的普法尔茨伯爵则向他奉上食物;而萨克森公爵则依照通常礼仪像他的随从一样行事。
Ⅺ. 2.现通过法律将此权利永久扩大给世俗选帝侯,包括莱茵的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男爵及其继承人与臣属。
《金玺诏书》(The Golden Bull of Charles IV.,1356),载《德意志史料集》(Documents of German History),路易斯·L.辛德(Louis L.Snyder)编,New Bruns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58年,第46—49页。
※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选侯选举制的哪些程序?
插图2.2 查理四世与七大选侯。从左至右分别为特里尔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皇帝、波西米亚国王、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边区伯爵。七大选侯被视作“照耀在神圣帝国之上的七重才智一统的七支烛光”。
13世纪中叶,选举制进一步转变为选侯选举制。公元1263年,教皇乌尔班四世(Urban IV.,约1200—1264)建议把选举罗马皇帝的权力赋予七个教俗诸侯(即选侯)。1273年,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一世(Rudolf I.,1218—1291)成为第一位由七大选侯推举产生的国王。此后,鉴于欧洲形势的变化,同时也为了适应世俗诸侯的权力变化,查理四世(Karl IV.,1316—1378)于1356年颁布《金玺诏书》,确定美因茨、特里尔与科隆三大主教,波西米亚国王、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边区伯爵为七大选侯。
《金玺诏书》颁布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王朝更迭,帝国的皇权进一步衰落。14世纪后半叶,西欧的英国、法国和西班牙陆续崛起;帝国东部边疆不得不再次面对波兰人和匈牙利人的威胁;南部的意大利人也不再欢迎德意志人南下,马克西米利安一世(Maximilian I.,1459—1519)由于威尼斯人的阻挡,只能获得“当选皇帝”的头衔,事实上标志着帝国皇冠与罗马从此脱离干系。自弗里德里希三世起,奥地利的哈布斯堡家族成为帝国的统治者。这是一个在德意志、乃至欧洲都极具影响力的皇族,然而它从未致力于统一皇权的使命。相反,哈布斯堡王朝的皇帝们更关注奥地利的扩展,为此,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甚至拒绝建立以集权为目标的帝国政府,取而代之的竟然是一个默认地方分治权利的帝国议会!就这样,在14世纪末15世纪初,在新世界的入口处,神圣罗马帝国已经沦落为一个单纯的德意志帝国,并进一步成为奥地利帝国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