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政府长期倡导的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它的主要内容及准确表述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逐步形成的,在文字表述上也是逐步完善的。早在解放军准备打过长江前,毛泽东在1949年4月30日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名义发表的声明(简称“李涛声明”)中说明:未来新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为英国军舰暴行发表的声明》,第1461页。。这里虽然主要是谈的建交问题,但也初步表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即未来的中外关系必须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本质特征则必须是平等。

在建国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李涛声明”中提出的建交原则。《共同纲领》的第七章“外交政策”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13页。

上述原则第一次被包含在中国与外国的双边条约中,是1950年2月14日中苏签署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该条约第五条规定:“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1950年2月14日,韩念龙主编:《当代中国外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01页。中苏同盟条约中的文字有两方面的发展。其一是在文字上增加了互不干涉内政的内容;其二是将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建交扩展到发展其他方面的关系,从而凸显了这些原则在中国对外关系中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这项条约本身包含军事同盟的内容,即在第一条中规定,两国中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扰,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这两部分内容表明,中苏同盟条约已经包含了互不侵犯的内容,不必再以专门的文字说明。可以说中国和平共处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大部分文字,在中苏同盟条约中已经存在并基本表述出来了。由于中苏关系在当时的特殊重要性,中苏同盟条约中的这些内容及其文字表述等,对后来是有明显的示范作用的。

在中国外交的论述中,“和平共处”这个概念最初是在1951年11月19日周恩来的一项声明中出现的。他在阐述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和平政策时说:“两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基于和平共处的原则,曾经与许多和新中国社会制度基本不同的国家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建立了正常外交关系。”《外交部长周恩来关于赞同苏联政府向联合国第六届大会提出的四项和平建议的声明》, 1951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51—1953)》(2),第55页。周恩来的声明第一次将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等原则,概括到和平共处的思想中。此后在中国的外交论述中,和平共处的概念成为对中国处理与社会制度不同国家关系的政策的概括,其中也包括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政治报告》,195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51—1953)》(2),第122页。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接见印度谈判代表团时提出,中印两国应遵循“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处理两国间的关系。从中印两国关系的复杂性和后来两国关系的曲折发展看,周恩来当时系统地提出这些原则,是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预见性的。对其中每一项原则的理解和执行都影响着中印关系的发展。在中印两国于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文中,双方同意“基于(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人民日报》1954年4月30日。。这是第一次在国际协议中完整地表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4年6月25—29日,周恩来利用日内瓦会议休会期间,访问了印度和缅甸,分别同印度和缅甸领导人签署了《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和《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这两个联合声明中都专门写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都表示同意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发展中印、中缅相互关系的指导原则。两个联合声明并都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在两个公报中,均将原来的“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这更接近中苏同盟条约中的用词。《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1954年6月28日;《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1954年6月29日,《当代中国外交》,第402—403,404页。

1955年4月19日,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发表演讲。他在演讲中谈到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可以和平共处时,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这个发言有文字稿,而且同样更接近中苏同盟条约中的表述。周恩来说,根据上述原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是可以实现和平共处的。在保证实施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国家间的争端没有理由不能够协商解决”《周恩来在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的书面发言》1955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档案选编(第二集)中国代表团出席1955年亚非会议》,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可以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终的即现在仍在使用的表述方式,是在万隆会议上确定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有思想的渊源,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发展的现实背景。从思想渊源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源于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列宁根据当时世界政治的基本特征,提出社会主义可以在一个或几个国家中首先胜利,而不是像马克思、恩格斯等预言的那样,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必须是世界性的。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实践也表明,社会主义在一国首先胜利后,并不必然会立即引起世界范围的革命,帝国主义国家也不可能用武力消灭社会主义国家,暂时的力量平衡导致双方都需要和平相处。因此列宁提出了和平共处的思想,中心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存在一个互相不发生武力冲突的和平时期,在这个时期它们可以和平共处,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进行正常的国家交往。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为了能够和平共处,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民族自决、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

苏联在斯大林时代提出了三大矛盾的学说,即世界政治中存在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社会主义国家与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帝国主义宗主国与殖民地国家之间等三大矛盾。在这三大矛盾中,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帝国主义宗主国与殖民地国家之间的矛盾等,都超过了帝国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矛盾,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政治运动是社会主义的同盟军,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可以与帝国主义国家和平共处,而且需要和可以与获得民族解放的原殖民地国家和平相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上述思想,它的核心就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需要也可以和平共处。在1954年6月签署的中印联合声明中明确记载:“在亚洲和世界各地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只要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些差别就不应成为和平的障碍或造成冲突”。《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1954年6月28日,载韩念龙主编:《当代中国外交》,第402页。周恩来在万隆会议的发言中阐述了同样的思想。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反映和继承了中国近代外交思想中的理想主义。在中国近代思想中,包含着大量追求国家之间应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内容。中国革命运动的理念中有一部分继承了中国近代的平等思想。早期共产党人赞扬并试图效法俄国的十月革命,很重要的原因是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府曾经公开表示,愿意废除沙俄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平等对待中国。十月革命对于中国人不仅意味着社会革命和政治革命,而且是要建立一种以平等为基本价值的国际新秩序,受压迫民族和国家可以获得平等的和受尊重的地位。

从20世纪30年代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到后来中共在抗战中的外交主张,再到《共同纲领》,都展示了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致的平等精神,它们与近代中国主流的进步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反映的是一个受压迫民族和国家对建立平等的国际秩序的追求与向往,这正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生命力和感召力的源泉。平等是时代给中国外交留下的巨大精神遗产,在它基础上建构了中国当代外交的基本价值和伦理,构成了中国的国际正义观的基本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也有重要的现实背景。1949年至1955年中国对外关系的特征之一,是它具有过渡性,即从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运动的对外关系向国家对外关系的过渡。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转变,其一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制定者主体的中国共产党,有一个从革命政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其二是中共领袖也有一个从革命运动的领导人到国家领导人的角色转变。这两个转变是至关重要的,从革命运动的角度考虑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和从国家的角度考虑这一问题,存在着两个基本的不同,即通过外交解决的主要问题不同,以及处理对外关系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不同。

如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的指导思想形成于革命时期。跟俄国十月革命不同的是,中国革命的胜利是通过渐进的方式实现的,中共长期以来就是一个有自己控制的地域、自己的政权和军队的非执政党。中共领导人曾经以共产党领袖的身份,同苏联和共产国际代表共同工作;以反对党和根据地政权代表的身份,与美国的总统特使和军事人员谈判,与西方国家的政府官员接触;以民族解放运动领导人的身份,与亚洲民族解放组织和革命组织的代表交往;等等。

中共领导人从这些复杂的经历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经验,并运用到后来的国家外交实践中,并展现出处理对外关系的独特行为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领导人作为国家领导人的角色变化,并不等于他们认识有关问题的角度也立即随之转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共与除北朝鲜外的其他亚洲国家基本上没有来往。中共的非执政党地位和内战爆发,使中共中央无暇考虑对亚洲国家的政策,这是建国初期中国领导人继续从革命的角度考虑与亚洲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时他们在给世界上的国家分类时,基本上是以革命与否为标准的。除苏联阵营的国家外,其他不是帝国主义国家,就是被帝国主义或反革命势力所掌握的国家。在1949年11月召开的亚澳工会会议上,中国领导人将许多亚洲国家称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论述了亚洲国家的革命形势和武装斗争的发展,并宣布中国工人阶级还负有援助那些国家中的革命运动的“繁重的责任”刘少奇:《在北京各界庆祝亚洲澳洲工会会议成功大会上的讲话》,1949年11月23日,载《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第177页。。这种认识导致难以同那些国家的政府发展正常的国家关系。

另一方面,国内经济建设迫切需要和平的周边环境。随着全国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调整对外政策已经势在必行。经济建设需要安定的国际环境,起码需要安定的周边环境,争取改善和发展同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尤其是邻近的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为了与周边国家形成睦邻友好关系,首先必须客观地认识和了解周边国家的特性和作用。其次则是需要制订适合于同这一类型国家交往的新方针,以便消除这些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误解,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这些国家的交往。

建国初期中国政府处理的主要是与苏联阵营中“兄弟党”领导的“兄弟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所遵循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与处理革命运动对外关系的原则,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在处理与其他性质国家的关系中,这种原则显然并不适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在这种特殊背景下,适应中国对外关系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发展的一个阶段性里程碑,它是从革命运动外交向国家外交过渡的一次重要转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是为处理与亚非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而提出的,但它提出之后很快就被中国领导人当作处理国与国关系的普遍准则。在1956年发生波兰和匈牙利事件之后,中国政府于同年11月1日发表声明,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苏联政府1956年10月30日宣言的声明》,1956年11月1日,《人民日报》1956年11月2日。在中国对外政策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此不仅适用于处理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关系,也被正式用于处理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从当时中国对外关系的全局来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直接针对美国对新中国采取的遏制和孤立政策,是新中国突破美国的遏制和孤立,扩大对外交往,在国际舞台上同美国开展外交斗争的重要的外交思想武器。从长远发展看,它也为中国的对外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道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