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篇 法律视角下的财务会计

第五章 会计假设、会计要素与会计原则

第一节 会计假设——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1.1 会计假设的意义

1.1.1 什么是会计假设

会计作为一种商业语言,使用一些特殊的概念、分类和方法来记录经济交易,并最终通过财务报表向我们展示一个经营中的企业的图像。然而,由于实践中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当会计人员进行记录时,他们必须首先对这些不确定因素加以限制,澄清自己的立场和方法。

例如,法学院的五个毕业生合伙办了一个律师事务所,每个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这些电脑既用于处理法律文书,同时又用于在家中玩电子游戏。那么,律师事务所的会计人员是否应当记录购买笔记本电脑这项交易?它究竟是属于律师事务所的交易,还是合伙人个人的行为?它关系到是否需要将这台电脑计入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以及在计算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成本、收益,确定事务所的纳税义务时,是否需要考虑这项资金流出。

再如,假设一家企业以每台8,000元购买了100台奔腾II电脑,但是买入电脑后,市场价格随即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型号的电脑降到4,000元一台。会计人员应当用哪个价值尺度来记录这项电脑资产的价值?如果购入电脑不久,企业就破产了,电脑也要变卖用于清偿债务,那么,原来账面记录的电脑价值是否有意义?任何一件物品上都存在几种计价尺度,例如购买时支付的买价,重新置换该物品时需要支付的价格(即重置成本),变卖该物品时的价格(即清算价值),等等。会计人员在对交易进行记录之前,就必须首先选择特定的价值尺度。而对计价尺度的选择,又是与对企业的存续状态的认定联系在一起的。

上述例子说明,一套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企业图像,是会计人员在特定的立场或者前提之下记录企业的交易活动的结果。改变记录的角度和前提,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图像。财务会计信息既然是为企业外部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进行决策服务的,那么会计信息就应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可靠性,不同企业或者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之间也应当具有可比性,为此,就必须统一、规范各种会计信息赖以生成的前提条件。

会计界将这些前提条件称作会计基本假设,因为它们是会计界在长期的会计实务中对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空间环境等有重大影响但又难以确切界定的问题,根据一般的正常情况作出的合理设定。如同数学上的公理一样,这些假设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它们构成财务会计体系运作的基础。

1.1.2 会计假设与法律的联系

一般认为,会计假设的产生直接源于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关注。在20世纪20年代,由于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美国许多企业在没有任何预警性信息的情况下突然倒闭,引致了人们对会计信息的作用产生疑问,继而引发对会计信息的法律意义的争议。为此,会计界有人提出会计信息的编制是有一定前提的,即是在特定经济环境条件下,按照通常的原则编制的。一旦这些特定的环境条件发生了改变,原有的会计信息就失去了意义,会计必须改变通常的会计确认或者计量方法。对于这些特定环境条件的概括,就是会计假设。因此,会计假设是会计界针对公众以及法律界对会计信息的有效性产生疑惑,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它也反映了会计界本身对会计信息局限性的承认,是对会计的功能认识的深化。

由于限制了会计信息的有效性范围,会计假设一旦为法律所承认,就不仅为会计人员使用特定会计方法提供了最基础的指南,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管理当局对因使用特定会计方法而出现的不利经济结果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一家炼油公司在刚刚公布了一份业绩良好的年度财务报表后,外部经营环境忽然发生剧烈变化(如石油危机的出现),原料价格猛涨而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在公布财务报表不久后就宣告破产,报表使用人就不能指控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表是虚假的。

目前,各国会计法或者会计准则所承认的会计假设的范围与内容不完全一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认定的会计假设有四项: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币值稳定假设。

1.2 会计主体假设

1.2.1 会计主体假设的含义

会计主体假设又称为会计个体假设。它的基本含义是:整套财务报表是用来说明特定个体的营业活动的,对该特定个体的营业活动的记录应当与其所有者的活动、债权人的活动以及交易对方的活动相分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5条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将会计主体假设表述为:“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当然,会计主体假设的适用范围比企业要大得多。凡是控制特定的经济资源、从事经济活动并且需要对此进行核算的一个特定单位,都可以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其核算都以会计主体假设为前提。

1.2.2 会计主体假设的意义

第一,会计主体假设确定了特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对象,澄清了会计人员进行记账的立场。会计是对经济活动中资金运动的反映,而资金运动有一个来龙去脉的轨迹,从不同的对象角度对资金运动进行表述,其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甲出售给乙50万元钢材。从法律的角度看,一份合同就可以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清楚。然而,从会计反映的角度看,由于甲、乙双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了完全对立的变化,因此必须分别针对不同的主体来分别反映:在这项购销交易中,甲的“钢材”资产增加了50万元,“银行存款”减少了50万元;乙则相反,其“银行存款”增加了50万元,同时有了“销售收入——钢材”50万元,另外,乙原有的“钢材”资产减少了一定数额。这样,通过澄清会计人员的记账立场,会计数据就能准确地反映特定主体的财务状况。实践中,一份财务报表的抬头必定有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主体的名称,其原因就在于此。

第二,确认了会计主体的独立性,划清了会计记账的范围。一个会计主体既然是一个有独立核算要求的特定个体,对它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交易的记录必然要与对其他主体的交易记录区别开来。例如,A企业是一个会计主体,在反映A企业的经营状况时,就不能将A的股东进行的交易与A的经营活动混杂一起,也不能将A的雇员为个人目的进行的交易作为A的经营业务入账,否则,就不可能对A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正确的反映,作出准确的评价。

会计主体假设所强调的会计主体的独立性,在个人进行经营活动的场合特别有意义。例如,某人作出一项投资决策,设立一家独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这个人可能一方面是企业的经营者,另一方面又是一个在社会中生存着的自然人。因此,他进行的交易活动可能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也可能是属于企业的营业范畴。会计信息系统既然是为投资决策或其他决策提供信息,就需要把该独资企业(其本身是一项投资决策的结果)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加以反映,因此就应当特别注意区别哪些是股东个人的行为,哪些是独资企业的行为。从会计发展的历史来看,“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等式就是会计上区别企业与投资人的结果,它将所有人的投资视为企业对所有人的一项“负债”,所有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无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等式是会计核算的起点,它奠定了财务会计核算科学化的基础。

第三,明确了会计主体是一个独立的整体,一套财务报表应反映会计主体整体的财务状况。会计主体整体的经营成果是通过一个会计主体与外界的交易而实现的,如企业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会计主体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易,如一家公司的下属某分公司向另一家分公司融资,或者分公司向总公司销售商品,都不能够增加该公司整体的资产或者债务,也不会形成公司的收益或者损失,因此,在反映这家公司的财务状况时,要消除内部交易造成的资产、负债、收益或者损失的虚增部分,从而准确地反映该公司在与外界经济环境进行的交易中取得的成果。

某公司上海经销分公司向公司设在江苏的加工厂购入A产品5万元,江苏厂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为4.5万元。由于江苏厂与上海经销分公司均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因此江苏厂记录其实现了销售利润0.5万元,而上海经销公司记录其购入了“商品A”资产5万元,而不是4.5万元。但是,从公司整体的角度看,上述销售业务不过是内部的物资流动,并没有真正实现利润。因此,在编报公司整体的财务报表时,必须将虚增的0.5万利润以及0.5万元资产价值剔除掉。

1.2.3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的联系与区别

会计主体假设产生的前提,是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与投资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需要对该经营实体的盈利状况进行单独反映。因此,合伙企业的出现,特别是现代资本主义企业组织——公司的产生,以及法律上将其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确认,导致了从会计上进行独立反映和计量的必要。诚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资本主义企业的现代理性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如没有其他两个因素就是不可能的,这两个因素就是,把事务和家庭分离开来,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合乎理性的簿记方式;前一个因素绝对地支配着现代经济生活。”一般认为,法律主体的概念是会计主体假设形成的直接动力。

但是,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两者界定的目的不同。会计主体假设是为了明确财务报表信息的反映对象,划清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而法律主体的界定是为了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者。(2)二者的范围不同。会计主体泛指任何有独立核算要求的个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合伙、独资企业。而法律主体仅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个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个人合伙、独资企业通常认为不是法律主体,其法律责任由合伙人或者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但是这两类企业完全可以成为会计主体,因为它们本身都是投资人的一项决策,因此,投资人都有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独立考察、评价的要求。

1.3 持续经营假设

1.3.1 持续经营假设的含义

持续经营假设的含义是:会计个体的经营活动将按照现在的形式和既定的目标无限期地继续下去。换言之,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计主体不会进行清算,它所持有的资产将按照预定的目的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或转让,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如期偿还。

1.3.2 持续经营假设对会计核算的意义

持续经营假设是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以及一系列会计核算方法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例如,资产的计量尺度有历史成本(购买成本)、重置成本、现行市价、变现价值等多种形式。在一份财务报表中究竟采用哪一种计量尺度,就与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下去这个前提有密切的关系。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拥有的资产是过去交易的结果,应按照历史成本而不是现行市价进行计量;同时,由于资产将按照预定的用途加以使用,不会在近期出售,因此不能用变现价值来记录。又如,由于企业持续经营,固定资产的投资就不必在固定资产购买的当期作为一笔费用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本中,而是可以资本化,在以后的经营期内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分期地、逐步地计入成本中,这也导致了“折旧”的概念和相关的会计处理。

在负债方面,由于企业持续经营下去,对他人的负债会按期偿还,因此,将企业的负债区分为流动负债(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并在财务报表上按照流动性以及到期时间来排列,这些会计信息就是有意义的。

持续经营假设的反面就是清算。如果企业破产、被他人兼并或者与他人合并,企业必须进行清算。此时,持续经营假设就不存在了,它导致原来的资产计价、债务清偿、收益确定、费用递延、折旧、摊销等一系列的会计方法都必须发生改变,财务报表也必须重新编制。例如,在破产的前提下,企业要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负债不必再按照长期与短期分类排列,因为所有的债务都必须马上偿还。资产也没有必要保持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分类,因为所有的资产都要立即变卖,用于偿还债务。而且,既然资产是用来偿还债务,它就必须按照清算时能够变卖的价值来进行估价、记录,原先账面记录的价值——资产的历史成本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又如,在企业被他人收购或者兼并其他企业的前提下,为了合理确定购并价格,计算新企业股东的权益份额,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资产都要进行评估,按照当时的重置成本而不是账面成本(即历史成本)对资产进行计价,并编制新的资产负债表。因此,改变“持续经营”这一前提条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会计信息的内容,从而描绘出完全不同的企业图像。

1.3.3 持续经营假设在法律规则上的体现

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的前提,是经济生活中合伙、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出现并作为一种永续存在的人格在法律上得到确认。此前,贸易活动往往以一次性的方式进行,如中世纪时航海贸易。每次贸易活动结束后,有关当事人(通常是经营者)就要对所余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确定可以折现的价值,按照事先商定的分配比例在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之间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形下,资产的原始成本没有意义,资产的存续状态(是一次性消耗的流动资产还是可以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也无关紧要。从17世纪开始,英国、荷兰等国出现了一种“持续经营的企业”,它们所从事的仍然是海外探险与贸易活动,但是其存续的时间可达十余年。海渥著:《会计史》,文硕等译,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这就对会计反映提出了新的要求。工业革命后,现代化的企业组织方式使得经济活动呈现连续的、周而复始的运行状态,因此,对于资产的分类、计量、记录、表述方式就具有特殊的意义;同时,负债按照偿付时间的远近来加以区别、排列,并按期偿还,也有助于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

由于持续经营假设对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重大影响,它通常成为法律或者会计准则确认的对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会计政策的表达》第7项指出:“企业一般被认为将继续营业,即在可见的未来继续经营,它被假定为既不企图也不必要停业或大规模消减业务。”类似的规定也见于欧盟关于公司会计的第4号公司指令以及欧洲国家的公司法中。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在这一假设之下,我国企业的会计核算采用历史成本法记录资产价值,固定资产支出不应当作为企业的当前费用,而应当视为企业的一项长期性支出,在以后的营业年度中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此外,由于资产评估往往也涉及持续经营假设的改变,法律上一般不允许企业任意进行资产评估,通常只有在涉及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时才能改变资产的计价基础。

1.3.4 持续经营假设的适用范围

在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持续经营通常就一个企业整体的状态而言。因此当企业进行兼并、合并或者联合,就出现原有持续经营状态的中止,需要改变企业资产的计价基础,即对企业进行评估。

第二,持续经营同时也可以针对企业中个别资产的状况而言。如果企业并没有改变持续经营状态,但是某一项资产改变了其原来使用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认为改变了这项持续经营的状态,从而导致计价基础的变动。例如,当企业用一项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该项资产不再服务于投资人的经营活动,而是为其创造投资收益,因此,其资产价值就应当改用公允价值反映。

第三,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是否意味着企业本身持续经营的中止,在实践中有争议。这里的投资人变更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大宗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对于该股东而言,转让子公司的股权可以视为是一项企业重组行为。对于公司本身而言,由于股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股权转让前后公司仍然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因此从理论上说仍然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不需要按照经营中止假设重新评估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否则不仅增加了股权转让交易的成本,而且提供了操纵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机会。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如果一家公司A在股权转让后,几乎全部为另一家公司B所拥有(通常在97%以上)、且公司A没有大量发行在外的债券或优先股时,公司A不再适用持续经营假设,其向SEC呈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反映资产与负债,新的控股股东所花的代价与所取得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这种做法被称为“下推会计”。

目前,我国以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进行的资产重组情形也非常普遍,法律尚未要求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调账。199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虽然有此规定,但并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实践中,当上市公司股权被转让时,是否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调账,相关当事人有很大的自主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财务报表的不可比性。

1.4 会计期间假设

1.4.1 会计期间假设的含义

会计期间假设的基本含义是: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可以被划分为相等的时间单位,以便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及时的、连续的反映。这种为了会计核算的需要而人为划分的相等时间单位,就称为会计期间。会计人员通过计算一定会计期间内的收入和支出,确定财务成果,编制财务报表,便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层以及外部的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会计期间假设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修正。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时间上是持续不断的。分析一个企业的经营是否成功,最精确的方法只能是等到企业最终歇业时,将企业的净资产与投资人原来投入的资本进行比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显然是行不通的。企业的股东需要评价投资效果,管理层要对经营决策进行评价和修正,国家要征税,银行以及其他债权人需要评估企业风险与偿债能力。因此,不论是企业内部还是外部的利害关系人,它们为了各自的利益或者决策,都要求会计系统提供“现时有用”的信息,定期编制、披露财务报告。因此会计期间的划分是必然的。同时,会计期间能够提供企业期初与期末财务状况的变化情况、本期与以前各期的经营成果的对比性信息,向企业内部管理层提示了改善经营、持续发展的途径,也为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方揭示了企业长期发展的趋势。

从历史上看,会计分期的做法起源于13世纪前后意大利的商人金融家管理国外分店(代理店)的实践。意大利的总店要求其海外代理店定期结账(通常是每年结1次),并编制类似于今天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性质的文件,以便于总店分配利润。

1.4.2 会计期间假设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由于财务报表按期编制,经营成果就必须按期核算,从而产生“本期”与“非本期”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会计期间假设直接导致了会计确认、特别是时间确认问题的产生。实践中,企业取得的收入或者支出的费用可能是与几个会计期间有关的。什么时间确认收入、什么时间确认费用,对于特定会计期间的利润水平影响很大。

例如,企业赊销产品,本年12月发出一批货物,次年3月才收到货款,销售收入以及相应的销售利润属于哪一个年度?又如,某律师事务所与A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法律顾问合同,A公司一次性支付了3年的顾问费——15万元。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这笔收入应在哪一年纳税?对于A公司而言,这笔支出应在哪一年作为经营费用而在税前扣除?

在会计的时间确认问题上,有现金制与权责发生制两种确认原则。多数国家都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但是,如后所述,权责发生制本身也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人们普遍认为,强制性的会计分期与持续性的经营活动之间的矛盾,是会计数据失实、缺乏意义或者被操纵的主要根源。

1.4.3 会计期间的划分

根据经济管理的不同要求,会计期间可以划分成月度、季度和年度。其中以12个月为间隔的会计年度是最重要的会计期间,从国家的财政收支角度,称为财政年度;从企业的利润核算角度,称为会计年度。它一般与公历年一致,但也可能不一致。例如,在美国,政府财政年度从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同时,法律上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周期选择会计年度。企业通常以一个营业周期的低潮作为会计年度的起始,以便于核算。例如,零售商店通常以圣诞节为营业高峰,进入1月份后逐渐进入消费淡季,因此许多零售商店都以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我国《会计法》第11条规定,国家统一采用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无论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还是财政预算,都是如此。这种强制划一的会计年度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管以及财政收支的计划有序,但是不利于企业按照自己的营业周期进行财务核算。同时,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都集中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五个月内,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造成一定的压力。1999年《会计法》修改时,对会计年度进行灵活处理的呼声很高,但是最终未获得立法机关的首肯。

1.5 货币计量与币值稳定假设

1.5.1 基本含义

货币计量与币值稳定假设的基本含义是:整套财务报告以货币作为基本衡量单位,而且假设货币的币值是基本稳定的。因此,不存在因不同时期币值的变化而调整账面数据的问题。

1.5.2 货币计量的意义与局限性

货币之所以成为会计信息的基本工具,是因为其所具有的下列功能:(1)货币是价值尺度,无论实物、劳动还是其他财富形式,大多可以用货币来表示;(2)货币是交易媒介,是对经济交易从价值方面进行记录的最好的单位;(3)货币可以作为信用的衡量尺度和延期支付的标准,因此它是借贷合同或者其他长期性契约赖以产生和顺利履行的基础;(4)货币作为财富的一种标志,是企业组织投入与产出的最终形式。因此,以货币为工具来记录、计量、描述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是一种必然选择。

当然,货币计量也有其局限性,它意味着财务报表的内容只限于那些能够用货币来计量的经济活动。对于那些只能用文字描述的信息,如管理层的水平、雇员的品质、产品质量,客户满意度等,不论是好是坏,货币计量都无能为力。上述非货币计量信息可能恰恰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对此也是极为关注的。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的盈利状况影响很大。例如,只有几十名员工的Netscape公司没有任何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或生产基础,但却在一年内创造了20亿美元的市值。这种以股票市价反映的公司价值与股票的账面价值之间的显著差异,正反映了财务会计货币计量信息的局限性。这一点在高技术企业中尤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看,会计信息系统对企业图像的描绘是不全面的。

1.5.3 币值稳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由于持续经营假设的存在,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使用、摊销,长期负债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偿还,股东在企业中权益份额也往往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渐增大。因此一张资产负债表上的数据往往是企业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发生的交易的累计结果。为了使财务报表上的数据有加总、比较、分析的价值,必须假定货币的币值是稳定的,这样,不同时期发生的同类交易(例如购买固定资产)就可以加总计算。

但是,货币本身也有价值,其价值的波动体现为货币购买力的变化,这在通货膨胀期间最为明显。因此,货币作为交易媒介以及本身作为有价之物的二重性,导致“名义货币”与“实际货币”的分离。实际货币又称为“货币购买力”。在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购买力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机械维持币值稳定的会计假设,可能极大地歪曲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给报表使用人造成误导。

例如,在通货膨胀的早期,企业利润普遍增加,其原因在于产品销售价格受物价普遍上涨的拉动,而企业消耗的原材料、使用的固定资产都是通货膨胀之前购入的,投入成本较低,这样,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使得当前的利润水平陡然上升。然而,当企业进入下一轮生产时,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势必会在企业购买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方面以增加投入的方式显现出来,造成盈利的急剧下跌。这种盈利变化完全是通货膨胀造成的,与经营管理的改善或者资本运作效率的提高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它很可能误导报表使用人。

因此,币值稳定假设这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在70年代以来世界性的通货膨胀面前受到很大冲击。人们试图通过不同的方法消除货币价值变动对财务报表的不利影响。例如,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进行重新估价。在美国,税法则认可后进先出法的采用。

此外,英国、荷兰等国家允许企业在通货膨胀达到一定程度时,采用一般物价变动水平会计准则来调整资产计价,即按照通货膨胀系数对资产的历史成本进行调整。但是,由于通货膨胀对于不同资产项目的影响程度不一,而且通货膨胀对负债项目的影响方向与对资产项目的影响方向恰恰相反,即导致债务人因债务的实际贬值而受益,因此,就现有的技术手段而言,按照通货膨胀因素调整财务报表,也很难达到人们所期待的客观性与准确性。例如,房地产公司由于其资产负债表上最大的项目通常是来自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往往发现经过通胀因素调整后它们的损益表显示了异常好的经营成果。结果,公司的利润可能因其财务结构的特点而在通货膨胀调整前后出现戏剧性的变化。实践中,针对一般物价水平变动会计的未尽如人意的状况,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往往要求企业同时披露按照币值不变假设与历史成本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1.5.4 货币计量与币值稳定假设在我国法律规则上的体现

我国会计法规对货币计量假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币种选择方面。《会计法》第12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第7条除了重述《会计法》的上述规定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对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海外企业的币种要求:“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综述之,会计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记账货币,但是在编制向国内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投资人报送的会计报表时,必须用人民币编制反映。

会计法规对币值稳定假设的规定,一方面隐含于“货币计量”的要求当中,另一方面是与历史成本计量原则结合在一起的。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9条最明确地反映了这一点。该条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价值的波动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态,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没有再强调币值稳定假设,仅仅规定了“货币计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