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
- 于立深
- 1365字
- 2020-07-09 17:19:39
自序
本书是我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05SFB3001)的成果之一,全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我的博士学位论文,原论文题目是《公法哲学意义上的契约论》,出版时作了简单而必要的修改。第二部分是我2000年以来已经发表和未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和小品文,它们都与契约或者公法基础理论有关,记录着我对契约方法论和公法哲学基础问题的点滴体会和见解,我之所以想把它们集结发表,是因为契约精神和方法常常体现在看似平常的公共生活之中,只能用身心慢慢地去感触,这些不太规范的文章也许能感染读者和决策者。
1998年以来,我的学术兴趣集中表现为两个领域:(1)行政立法与管制;(2)公法哲学和契约哲学。在独自思考公法哲学和契约哲学基本问题的过程中,我作为主要参加人协助导师崔卓兰教授完成了两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分别是《行政规章研究》和《地方立法实证研究》,虽然立法研究更强调实证性和技术性,但是我从中也发现了立法与契约的关联。我对美国的州际契约(interstates compact)和中国“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出现的新的立法形式——“省际协议”具有浓厚的兴趣和乐趣,因为它们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契约精神、契约原则和契约方法在公共生活领域里是生生不息的。至于中国法秩序中的“盟”与“约”以及那些被美国学者宋格文,被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寺田浩明所开掘的“乡规民约”,更确切地表明“约”的文化和制度安排原本就是中国的一种本土资源和“草根民主”的基础。
窃以为,公共领域的基本问题是如何解释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如何在制度上安排和解决个体与共同体的利益冲突问题,这里面有三个基本概念:个体的主体性、共同体的合法性以及个体和共同体各自的效率性。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基本上存在三种状态:无政府主义、强制和契约化。实际上,中国的很多公共问题都游离于强制和无政府主义之间,前者如专政、帝制和通过行政命令和强制表现出来的计划国家,后者如军阀混战和公共组织的“散沙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最好的描述)。
人权、公权和契约是公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契约范畴是西方公共领域里最基本、最核心的社会关系范畴。契约首先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现象,而不仅仅是经济现象。经济契约与社会契约并非次第出现,经济契约对社会契约的影响是很微妙的。契约是整个文明的产物,而不仅仅是商业和工业的结果。霍布斯契约方法论的出现改变了人类公共生活的制度建构和思维模式,也奠定了近现代以来的公法哲学、公共哲学、政治哲学的主题。在全球化的今天,契约论的知识结构和方法论特色将深刻影响及至重新塑造中国公法哲学的理论结构和制度模式。
当命令和强制不能解决人际交往关系的一片散沙状态时,为什么我们不给契约一个机会呢?只有理解契约这个范式和隐喻,才能理解人类社会及其交往关系,才可能在共同体的共存与个体人格的完整性之间、强制与自由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和谐社会的治理目标和手段之间找到阿基米德式的支点。
在社会变迁中,契约方法论担负着重要功能。从霍布斯到高夫,再到罗尔斯和埃拉查……契约论者一直思考着人类的基本问题,基本问题可能不是宏大问题,甚至不是重要问题,但是是根本问题。
“光阴的眼中你我只是一段插曲”,学者的内心平安来源于自己的思索。契约论是一首绵绵不断的经典老歌,历久弥香。
是为序。
于立深
2007年4月5日
青青象牙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