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女工权益保护

鲁英鲁英,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广东省普查总人口为8642万人,10年内增幅计37.5%,为全国之最。普查常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为2696万人,其中外省在广东流动人口数量至少在1500万人以上。根据普查数字分析,女性外来流动人口中,低教育程度者最多,一般为初中和小学文化。流动人员中至少有70%以上为外来打工者,其中70%为外来女工。她们大多工作于非公有制企业,又绝大多数工作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她们的劳动环境、劳动报酬、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在一些地区和企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的问题十分严重。因上述问题引起劳资关系紧张,企业与工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经济政策改革前的增幅成倍提高。此外,国有企业熟练女工的下岗与失业问题突出。虽然广东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政策制定的倾斜使得部分失业工人,包括失业女工回岗和重新工作,但问题仍然存在。

为此,本文将重点研讨女工权益保护与劳动争议机制的完善。

一、女工权益被侵害的状况及原因

根据调查,外来女工权益受侵害的状况是存在的,有的地区甚至十分严重,笔者将此总结为以下三点。首先,由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所造成的二元户籍管理结构,外来女工因户籍问题而得不到公有企业就业的机会,即使能到公有企业就业,但所享有的待遇也将明显低于城市劳动者,其与国有企业下岗女工相比较也存在差异。下岗女工因企业竞争机制而下岗失业,但她们有返回就业的机会,下岗期间能享有部分工资和劳保医疗待遇。例如2002年下半年,广州地区城镇登记失业总数为158632人,有57053名登记失业人员重新实现就业。2002年广东省建立特困人员再就业基地305个,安置下岗人员10万人,约有9万下岗人员再就业。此外,广东省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又推出5项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可申请享受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职介所提供免费服务;享受减免培训费。但外来女工的失业就意味着一无所有,需要重新找工作。可以说,外来打工者的户籍问题已成为社会歧视的标志。尽管政府部门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但都是小改小修,二元结构的模式仍在影响着城乡打工者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对外来女工的影响更大。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外来女工的婚姻、生育及个人发展。

其次是吸引外商投资与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地方政府在顾及外商增加投资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方面有可能处于两难困境,尤其在对待劳动成本与内外资企业资本利润的关系方面,是追求经济效益大于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含女工特殊权益的享有),还是依据国际劳动保护公法、条约、条例以及本国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坚持劳动保护权益,需要权衡。

最后,外来打工者从贫穷地区到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工作,即使权益受到侵害,因为怕丢了工作,而不敢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例如有一女工的手指头被机械切断,当她向厂方提出确认工伤时,老板即以辞退所有在厂与她一起工作的亲戚为要挟,而她的亲戚也跟着做她的工作,让她算了,“不要和老板计较了”。这使这位女工十分为难,最后,也未能做工伤认定和赔偿。

二、女工权益受侵害状况的分析

综合调查资料分析,女工劳动权益受侵害、侵犯表现在很多方面。

以女工权益受侵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受侵害的范围分布在各个方面,例如,三期保护、拖欠工资、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押金、加班费、社会保险、工伤等。从受侵害的范围方面分析,国营单位与劳动者多数以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占据首位和第二位;从侵权的企业性质分析,有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国有企业。

根据广东省仲裁委的统计,广东省2002年提起的劳动争议,总数149350人,其中女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为48016人,约占总数的32.15%。

具体分析看,女工劳动争议情况呈以下特点:

一是女工劳动报酬权受侵害较为严重。

从对广州、深圳、东莞三地仲裁委受理的女工劳动争议仲裁来看,争议范围最多的均为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

二是女工因“三期”权益被侵害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有一定数量,其中女工因产期被解除合同仍占一定数量。

三是涉及社保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较低,但据调查,并不是争议少,而是不少企业根本不为女工买保险,或是以最低的价额为劳动者买保险。多数劳动者(含女工)认为能忍受则忍受,主要怕被除名。

四是从对广州市海珠区涉及劳动争议的访谈中,我们看到区仲裁委为保护女工妇女权益,主动为争议双方调解,通常比较成功,同时在最短时间内保护了“三期”女工的合法权益。

上图中反映2002年深圳、东莞、广州海珠区三地(区)女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表现在:

1.深圳男女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男女比例趋向一致。根据调查结果,其原因主要是深圳市女工获得普法教育与男工一样多,女工能够认识到权益被侵害时,自己应当进行自我保护。

2.东莞市仲裁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集中在一部分企业,不能反映乡、镇、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统计及女工权利的状况。

3.海珠区女工主张权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人数是男工的两倍,这是因为海珠区是广州市老城区,并以重工业、轻工业的国有企业为多。经济政策的变动,使女工“优先”于或多于男工下岗或被辞退。

此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四种突出的情况是:

1.劳动争议案集体仲裁远远多于经济贸易纠纷仲裁案。

2.一般女工(或男工)申请劳动争议胜诉占90%以上,不同于经济贸易仲裁或诉讼案件。

3.珠江三角洲地区近几年中毒案件、火灾问题较为严重,但是相当数量的女工在权益被侵害时,不能依法维权、主张权利。例如,东莞安加鞋厂的38名正乙烷中毒女工没有一位女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中毒女工病倒后一个一个回了家乡或到了其他地方。又例如,深圳宝安永福镇新日东电子厂有26名正乙烷中毒女工,另有两百多名员工存在中毒隐患,也是通过媒体报道才引起政府重视。

威胁女工生命安全的另一隐患是火灾。1999年广东地区就有三家外资企业发生特大火灾。例如深圳、东莞都先后发生重大火灾,致使女工数十人死亡及上百人伤残。据报道,厂方消防不力是一大原因,更严重的是女工睡觉后,厂方管理人员即将大门上锁,火灾时女工无法逃生,而扩大了死亡人数。

4.近几年女工的人格权受到侵害。2001年龙岗镇56各女工被搜身;2002年8月6日广州市从化区旗杆镇永创钻石厂又发生因丢失4粒钻石,对103名工人强行搜身检查的事件,其中有八十多名女工也被迫脱光衣服一丝不挂地接受检查,女工的人格尊严遭到严重侮辱。

三、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与劳动争议法律机制的完善

女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完善。

(一)女工劳动权益的立法保护

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及制定公共政策,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全球性的保护,不分种族、性别。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反映在两方面:一是与男工享有同等保护,二是对女工的特殊保护。后者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第二,是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第三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上述法律保护均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因为劳动者相对于资方或私营企业雇主、厂方来讲,是处于劣势地位,尤其是在经济改革发展而法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更应趋向于对弱者的保护。因此,根据国际公约、条约、条例以及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及相关法律给予劳动者保护,同时给予女工特殊的法律保护,是各国政府及企业的承诺和责任。

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根据法律效力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部门法、行政法规、条例、规章、政策等。具体分类有:

1.宪法。它是劳动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原则性规范。

2.民法。它是规定劳动契约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民法通则》第105条就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3.劳动法。它属于部门法,是对劳动关系给予规范的法律,是劳动者劳动权益直接得到保护的法律。广义的劳动法包括直接的劳动法律、法典,如《劳动法》;其次包括单行劳动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其三是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职业教育法》等;其四是专门立法对妇女劳动权益的规范,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4.行政法规。是指劳动行政法规及相关行政规范,涉及对女工特殊保护的法规有多部,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标准化实施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请管理办法》等。

5.规范性劳动政策,如:(1)劳动政策;(2)劳动标准;(3)行政机关为实施劳动法规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4)工会规章制度;(5)劳动部门规范性劳动法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

从现有人大立法和行政法规、部门法规综合分析,我国对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以及女工的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是重视的,但在执行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在完善劳动立法的同时,应加大对违规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二)劳动争议法律机制的完善

1.问题。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女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由于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工资、经济补偿、押金、加班费等,数额不大,但对劳动者来说是借以生存的资本;而对于行政、诉讼部门所受理的案件来讲,数额是很低的,容易造成忽视。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冗长的程序,要么放弃权利,要么放弃工作打官司。

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因此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

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需求。而且劳动争议案件仅是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一种,目前法律援助中心还不可能建构专门的劳动法专家代理机制。

四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往往持不支持态度。

2.对策。尽管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其法律价值是为维护劳动者包括女工的权益,但实际情况是女工的社会保护、法律保护不够全面。对此,本文认为要使女工的权益得到保护,不仅要帮助女工树立经济公正、自我保护的观念,而且应当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

对此,作者认为应建立劳动争议两元立法的框架: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和劳动争议诉讼两审终局。申请人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

根据作者了解,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于2000年在全国率先专门成立了劳动仲裁院,这也是全国唯一专门审理劳动争议的仲裁院。它有一支专门的、稳定的仲裁员队伍;劳动争议仲裁院虽未能脱离劳动局,但仲裁机构已与劳动局的劳动关系处分离。

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和“快”,以方便劳动者,尤其是女工。例如,一件资方欠薪劳动争议案,需经历一裁二审,最快也要半年以上,对于女工来说,往往比男工更早放弃仲裁和诉讼请求权。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

此外,应确认和发挥民间劳动争议代理制度以补充国家设置的援助机构的不足,以督促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完善、公正。

劳动争议的成因就目前的劳动环境氛围来看,可以说主要是资方的明显违法违规所引起,尤其是部分中小外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其次,法律条文理解的差异以及法律的瑕疵和不完善,以及一部分劳动法律、法规正在修改和制定中,在经济改革开放与吸引外资外商的同时,是否应禁止、阻止野蛮生产;是否应强制违法资方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是否应重视对资方、企业负责人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资方和企业尊重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人身健康、人身安全以及人格尊严,制定法律、公共政策中,并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使女工得到企业的保护、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