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 2898字
- 2024-11-01 19:29:20
7.12 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一、援外出口的形式
我国援外出口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出口货物;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
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在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
二、援外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包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包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对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纳税人申报
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在货物出口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YW”标志。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发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税务机关审核
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的退税工作由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完成。
主管退税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是: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利用的贷款(基金)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4)申报退税的时间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主管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三、援外出口的违章处理
援外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时,提供的上述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凡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退税机关应定期了解援外企业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项目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援外企业只能就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一经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一律停止该援外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政策规定
二、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上述援外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企业。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分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三、援外企业必须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上述贷款(基金)30日之内,携带有关批文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一律不受理退税申请。
四、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三)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六)出口发票。
六、援外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时,提供的上述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凡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退税机关应定期了解援外企业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项目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七、援外企业只能就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一经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一律停止该援外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