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采用代理方式进口及出口货物的规定

一、代理进口货物工作流程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外贸代理进口料件,生产加工后委托外贸复出口,是双代理业务。

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退税在委托方,由于生产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其进料加工手册及进口报关单名头是受托方,无法证明是委托方进口的料件,因此料件进口后由受托方办理代理进口证明,同理货物复出口后办理出口代理货物证明。

纳税人发生进料加工代理进口业务时,在委托方办理进口料件模拟抵扣手续。具体操作方法是:

1.受托方在代理进口的料件进口后,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受托方申请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报关单;

(2)代理进口协议。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受托企业提出的《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其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代理进口料件证明》。

3.受托方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取得《代理进口料件证明》后,向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委托方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报关单;

(2)代理进口协议;

(3)《代理进口料件证明》。

4.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代理出口货物工作流程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账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时,在委托方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具体操作方法是:

1.受托方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2)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

(3)代理出口协议;

(4)出口发票。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受托企业提出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其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向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对于代理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在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正常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3)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4)出口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出口退税专用)。

另外,对于已经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若受托方在清算期内未取得收汇核销单(自动核销除外),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须函告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对已经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进行补税处理。

相关政策规定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提供“销售账”。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对山东省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出口的船舶,由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即委托方)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手续,同时在船舶出口后,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手续。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 1030号)

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