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一、纳税人申报

生产企业完成预申报并进行了预审反馈信息处理之后,便可以进行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在正式申报之前,企业需要先将已经申报的并经征税部门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部分信息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然后录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该表可以由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得出)。对于没有经过预申报而直接进行正式申报的企业,须在录入汇总申报数据之前,进行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

数据录入完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相关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分为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其中明细申报数据包括: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明细数据、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明细数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数据、出口货物明细数据、收齐前期单证明细数据;汇总申报数据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2)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单(自营出口货物提供);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自营出口货物提供);

(4)经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提供);

(5)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单证收齐明细);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9)经征税部门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须报送以下资料:

(1)新办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2)要核销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原件;

(3)进口货物报关单;

(4)经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提供);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申报明细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须按照退税部门的规定要求装订成册。

申报方式:上门申报。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二、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退税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资料后,首先要对其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并对其他申报资料进行核实,核实通过的,收下企业的申报资料。对于病毒检测未通过或申报资料核实有问题的,应当场将申报资料退还给申报企业。

对企业申报资料的核实内容是:

(1)企业报送的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企业报送的各项报表的种类、内容、签章是否齐全、准确;

(3)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主管退税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检查无误后,将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开始进行审核。

三、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分为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两个步骤,正式审核工作须在当月月底前完成。

1.免抵退税的人工审核

免抵退税的人工审核主要是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出口货物、计税依据、退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企业申报的原始单据、相关报表和电子数据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在确保企业资格合法、申报资料完整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计算机审核。

人工审核结束后,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审核人员须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撤销企业的电子申报数据,并将全部资料退还给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回去将申报资料修改后重新进行申报。对于审核通过的,审核人员须继续进行计算机审核。

2.免抵退税的计算机审核

免抵退税的计算机审核是指对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自身逻辑关系审核,同时与海关、外汇管理、征税等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交叉对审。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审核发现疑点并进行处理,以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由于企业在申报数据的录入环节中可能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税务机关从海关、外汇管理、征税等部门获取的外部电子信息也可能出现异常。这些因素都会导致计算机审核过程中出现疑点信息,致使审核过程中断。这时就需要审核人员对疑点原因进行分析处理。

审核疑点分为三类:

提示类疑点:错误级别代码为“ ”,这类疑点不影响审核结果;

警告类疑点:错误级别代码为“W”,这类疑点影响审核结果,应检查无误后予以人工挑过或修改企业申报数据;

错误类疑点:错误级别代码为“E”,这类疑点影响审核结果,应深入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评估调查,慎作人工挑过及相应处理。

计算机审核过程中产生疑点时,审核人员须对疑点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按照疑点处理的有关规定,将核实后可以通过的疑点进行人工挑过,并将疑点核实的结论写入疑点处理意见;然后可以采用修改数据、人工挑过、函调等相应方法进行处理。对于少量需修改数据的操作,在不影响免抵退税汇总表数据的情况下,审核人员在得到申报企业的同意后可以直接调整企业申报数据。若企业申报数据中含有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错误,或对错误数据的调整会导致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的变化时,则需要将申报资料退回给企业,由企业进行重新申报。

免抵退税的疑点产生原因及调整方法参见附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疑点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四、税务机关反馈

正式审核结果的反馈包括申报资料的反馈和电子信息的反馈。

1.申报资料的反馈

退税部门将企业的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审核通过后,首先要在各种申报表中签字盖章;然后将需要返还给申报企业的相关联次整理好,并返还给申报企业。

2.电子信息的反馈

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数据在退税部门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被调整,这就会导致退税部门审核通过的电子数据与企业申报系统中的原始申报电子数据不符,进而会影响企业下期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为保证企业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与退税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保持一致,退税部门需要在免抵退税正式审核通过并将电子数据转入历史库之后,利用审核系统生成免抵退税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并交给申报企业。

申报企业取得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后,将其读入至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然后进行反馈信息处理,更新原申报数据。

五、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流程图(见图4-6)

图4-6

相关政策规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要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凭证及其相关电子数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等电子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核对,对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

第一条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二条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第五条 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退税部门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在申报期结束前,退税部门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第八条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 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执行日期:2005年5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