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出口退税的税种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西方被称为间接税,而且我国的增值税已实行价外税。这种价外税在生产、流通环节是采取价税分别记账,价税分栏开票,价税合计收费方法实施的,它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这种转嫁,税负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了。因此,可以说价外税(间接税)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对消费者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出口货物不在国内消费,而是在国外消费,按照国际惯例,应该予以退(免)税。

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