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按照国家新外贸法规定,出口退税的主体可以是企业、其他组织、个人。约定俗成地,我们说起出口退税主要指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占出口退税绝大部分比重,它是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也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它与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都是纳税人,享受人只是纳税人的一种负概念。享受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所有事项,否则应由该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外贸企业。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外贸企业。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5.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6.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型企业。

7.国家规定特许退税的企业:

(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2)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3)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

(5)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6)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7)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8)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9)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10)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2005年7月1日后停止执行);

(11)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12)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3)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