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法典
- 黄道秀
- 2641字
- 2021-03-29 23:48:45
第五章 案件的代理
第54条 通过代理人在法院参加行政诉讼
1.如果本法典没有规定代理人必须参加诉讼,则具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亲自参加和(或)通过代理人参加自己的行政诉讼。公民亲自参加行政案件不剥夺他在该案中指派代理人。
2.无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收养人、监护人或联邦法律赋予相关权利的其他人在法院维护无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他们所选择的代理人在法院代理行政案件。如果本法典规定代理人必须参加诉讼,则法定代理人还必须委托他们所选择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3.未满18岁的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由他们的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联邦法律赋予此项权利的其他人在法院维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法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被代理人有权实施的全部诉讼行为,同时受到联邦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他们所选择的代理人代理行政案件。如果本法典规定代理人必须参加诉讼,则法定代理人还必须委托他们所选择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4.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正在解决强制将被告安置到精神病学医疗住院机构的问题,而该被告又没有代理人,以及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由法院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
5.组织的独任管理机关或在联邦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组织的设立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工作的被授权人员,或者组织的代理人,可以在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6.被授权的清算委员会代表以被清算组织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7.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中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成员,或者社会团体或宗教组织的参加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8.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领导人或代理人有权以上述机关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9.在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的案件中,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办法确定的人员在法院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利益。
第55条 对代理人的要求
1.律师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在监护或保护之下并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人,方可在行政案件中成为代理人。
(本款由2016年6月2日第169号联邦法律修订)
2.下列人员不得在法院担任代理人:法官、侦查员、检察长以及联邦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人员,但作为有关机关的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外。协助进行行政案件的司法人员也不得成为行政案件参加人的代理人。
3.律师应该向法院提交证明其依照联邦法律具有律师资格及其权限的文件,而其他代理人应该向法院提交证明其本人教育程度、法律地位和权限的文件。
(本款由2016年6月2日第169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56条 代理人的权限
1.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而在必须由代理人参加行政案件的情况下,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但由被代理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及在法院认为必要时要求被代理人参加实施诉讼行为的情形除外。
2.在被代理人签发的委托书或其他文件中,应该专门约定代理人实施主要诉讼行为的权利,以及独立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或经被代理人同意方能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委托书还应约定以下权利:
(1)在行政诉状上和答辩状上签字并提交法院;
(2)申请实施行政诉讼保全;
(3)提出行政反诉;
(4)订立和解协议或双方当事人就行政案件事实情况达成协议;
(5)完全或部分放弃行政诉讼请求或承认诉讼请求;
(6)变更行政诉讼标的或理由;
(7)向他人移交代理人权限(转委托);
(8)在要求根据新发现的情况对法院裁决进行再审的申请书上签字;
(9)对法院裁定提出申诉;
(10)提交进行追索的执行文件;
(11)领取所判的资金或其他财产。
3.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颁发的委托书中,可以专门约定代理人对行政案件提出结论的权利。
第57条 代理人权限的办理和证明
1.法定代理人的权限由他们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其法律地位和权限的文件证明。
2.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领导人的权限,由他们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其职务地位的文件证明。
3.在联邦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组织的设立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组织的名义进行工作的组织领导人的权限,由他们向法院提交的证明其职务地位的文件以及组织的设立文件或其他文件证明。
4.律师在法院代理行政案件的权限由有关律师组织颁发的律师函予以证明,而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委托书证明。
(本款由2016年6月2日第169号联邦法律修订)
5.其他代理人在法院代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应该在依照联邦法律颁发或办理的委托书中表示,而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其他文件中表示。代理人的权限还可以由被代理人在审判庭以口头申请的方式表示,对此应记入审判庭笔录,被代理人也可以向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对代理人有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代理人还应向法院提交证明符合这些要求的相应文件。
6.以组织的名义颁发的委托书应该由该组织的领导人或组织的设立文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组织的印鉴。
7.以个体经营者名义颁发的委托书,由个体经营者签字并加盖他的印章,也可以依照本条第8款的规定进行证明。
8.公民授权的代理行政案件的委托书,应该进行公证或者由委托人学习、工作或服役的组织的公职人员进行证明,也可以由管理单元楼房的住房所有权人合伙、住房合作社、住房建筑合作社或其他专门消费合作社证明,还可以由委托人住所地的管理组织、委托人所在的居民社会保护机构的行政部门以及住院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证明。军人、部队工作人员、军事院校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授权的委托书,由相应部队、军团、机构和军事院校的指挥员(首长)证明。处于羁押场所或剥夺自由场所的人员的委托书由相应机构的首长证明。
第58条 案件参加人及其代理人权限的审查
1.法院必须审查案件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的权限。
2.法院根据对上述人员向法院所提交文件的审查解决是否允许案件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3.证明代理人权限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在必要时应附于行政案卷或者将有关信息记入审判庭笔录。
4.如果案件参加人或其代理人不提交必需的文件以证明其权限,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在本法典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拒绝承认相应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此应记入审判庭笔录。
5.如果案件参加人不具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委托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由于法定理由无权在法院代理行政案件,则法院中止行政诉讼,并向有关机关和人员提出委托代理人或更换法定代理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