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商之道: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36计
- 年青 年鹤童
- 2字
- 2021-03-29 21:29:34
分则
刑事
2014年12月21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了《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报告中写明,2014年度搜集到的犯罪民营企业家(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有677名,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其中发案频率靠前的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9次,职务侵占罪99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假冒注册商标罪45次,挪用资金罪44次,合同诈骗罪40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9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污染环境罪24次,行贿罪18次,集资诈骗罪14次等。
“企业家犯罪”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思。一味看重经济发展的时代已然过去,在法治越发健全的新形势下,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已经势不可挡。依法治国的政策给企业家敲响了警钟——违法敛财、唯利是图的结局必然是身陷囹圄,唯有守法经营、合法取财才是安身立命之本,才是企业长盛不衰之根。
预防犯罪,企业家要树立红线意识,要知法、懂法。本章将结合笔者办案经验,并参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选取民营企业家易发、高发罪名进行一一讲解。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或者致使国家被骗税款达到法定数额的行为。
案例:
A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12年2月1日,A为了使B公司少缴税款,以B公司名义从C处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价税合计162万余元。C按照A的要求,制作了一批虚假的买卖合同及货物单据等凭证,从而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抵扣税金23.5万元。不久后,C因涉嫌销售增值税发票被抓。根据C的口供,A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被曝光。A和B公司均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
经审判,A和B公司均被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B公司(在案发后已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处罚金20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个销售凭证,它还是一份可以抵扣税款的证明。有一些企业为了多抵扣税款,会想方设法把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金额做得远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甚至根本没有实际交易、凭空捏造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篇案例),以此来逃税。
为了保护国家税款、保护我国发票管理制度、惩罚这种作假逃税行为,便设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退税、抵税作用发票的行为进行惩罚。
下面我们来看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此罪。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单位或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2.关键行为是“虚开”,主要体现在所开的票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等。
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有“虚开”行为。
“不懂法、不知道行为违法”“不是为了牟利”“不知道别人是为了牟利”这些理由都不能排除主观故意,因为当事人对“虚开”行为是明知的;而只有“不知道票面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才能证明行为人对“虚开”行为不知情。
举个例子,A从B处买一批建材盖房子,A让B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将建材成交价格多写了200万元,跟B说目的不是逃税,而是为了给房主证明建材质量好。B同意并照A要求多写了200万元,A用此发票逃避了税款30万元。B虽不知A的逃税目的,但其“虚开发票”的行为是故意的,所以依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假如,还是A从B处买一批建材盖房子,双方谈好B供货5吨,总价款50万元。但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B一时着急把总价款错写成500万元,A用此发票逃税。B由于没有主观故意(不知道自己写错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定罪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三)量刑标准
1.构成此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指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3.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或虚开税款数额接近50万元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刑罚。
开篇案例中,公司与个人的行为都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还被判处了20万元罚金;A自己既被判了处有期徒刑,又被判处了罚金,可谓“人财两空”。
所以,在税务问题上,企业家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严格规范企业,坚决杜绝违法行为。
风险防范第[1]计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就可立案侦查。企业一旦涉及此罪,基本涉案金额都会较大,按照司法解释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企业家一定要引起注意。
2.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一般都采取双罚制,企业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缴纳罚金,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和罚金。所以,贪图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是得不偿失之举。
3.案例中销售增值税发票的C本身构成了犯罪,其案发后,A和B公司的违法行为被曝光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巨大。
4.“营改增”企业要注重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采购和销售环节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人员的分工要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互不认账;相关人员之间要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5.企业一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应积极寻找证据证明并未实际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
例如,证明是因为交易存在居间合同、垫付资金、转让债权等情况导致了票、货、款不一致,且事实并未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就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二、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案例:
浙江亿万富姐吴某,早年靠做生意积累起创业资本。2006年一年之内,吴某就注册成立了12家实业公司。当年,吴某被媒体曝光资产总额达38亿元。但是,出身清贫的她怎么会有这么多资金来进行商业运转呢?2006年12月,吴某被人扣押。公安机关发现这里面必有蹊跷,于是展开调查。2007年,吴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法院查明,吴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用集资诈骗款虚假注册成立众多公司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吴某在已经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依然肆意挥霍财产,故意打造“亿万身家”的富姐形象,并进行“盈利”的虚假宣传,继续向社会大量集资,填补资金黑洞。吴某集资诈骗的受害人,也大都是掮客介绍的放高利贷的人员,吴某明知这些人的资金也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来。
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故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看完这个案例,可能你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个人(或单位)向社会公众集资犯法吗?
法律对向社会公众集资活动具有严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集资人资格、严格行政审批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和集资程序、保障履约能力等方面。如果没有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没有取得集资资格,那么其集资行为就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所谓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企业家一定要引起注意。
我们先来了解这两个罪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同时,司法解释进行了排除性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此可见,此罪的关键,在于面向“公众”。如果只是特定对象,那么行为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而不属于犯罪。
要注意,对“变相吸收存款”也要进行处罚。变相,是指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投资、购物券、代金券、会员卡等形式,但本质上仍然是吸收公众存款,符合定罪标准的仍定此罪。
2.定罪标准
可以概括为“四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范围大、造成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符合“四大”之一的(“一大”即可),应定此罪,承担刑事责任。
(1)数额大:个人吸收存款达20万元,单位达100万元;
(2)范围大:个人吸收对象达30人,单位达150人;
(3)损失大:个人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单位达50万元;
(4)影响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量刑标准
(1)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元罚金;
(2)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判处拘役或徒刑。
(二)集资诈骗罪
1.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简单来说就是以集资名义骗钱。要注意三点:
(1)有“非法集资”行为,即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用“诈骗”方法,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资金。
(3)有“占有”目的,即行为人集资目的是将所集财产据为己有。
对于有以下情形的,推定行为人具有“占有”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2)肆意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3)携款逃匿;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
(6)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8)其他。
另外,最高院曾发布《会议纪要》表示,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定罪标准
满足“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集资额达10万元,单位达50万元。
3.量刑标准
(1)构成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
(2)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4)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看得出,我国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是很严厉的,甚至可能判到死刑,如开篇案例中的吴某。
至于何为“数额巨大”,何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是没有规定的,需参照司法解释。当今社会经济高度发达,这些数额标准明显偏低。一旦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往往会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面临着十分严重的刑罚。所以,企业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守住法律的红线。
风险防范第[2]计
1.集资分为债权式集资和股权式集资。债权式集资就是以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方式筹集资金;股权式集资是以吸收股东入股的形式筹集资金。企业家打算面向社会募集资金时,要详询律师和金融监管部门,确保主体资格和募集行为的合法性,并严格遵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运作。
2.不要在公告中做出一定期限内必能返本付息等承诺,这样的承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标志。
3.如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尽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资金来自“特定人”,而不是“社会大众”;资金性质是“借款”,而不是“集资”。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来证明行为性质是民间借贷;也要熟悉“债权人”,能说出“债权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从而证明资金确系来自亲朋好友或者企业员工,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4.在对募集而来的资金改变投资渠道和用途时,要按照与募款相对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对变更原因、改变情况等进行公示,告知募款相对人,并注意保留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欺瞒的故意。
5.要尽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之所以不能返还集资款,是因为投资失误导致资金亏损,但是自己是打算归还集资款的。要有积极的补救措施,如筹款还钱的行为。
6.切勿动用集资款来进行个人消费。万不得已时,也要以“借贷”的形式“借钱”,而不是直接从集资款中“拿钱”,并且一要注意分寸,二要及时归还。
7.如果涉嫌“集资诈骗罪”,要尽量提供证据证明集资额被用在生产经营和投资上,从而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案例:
2012年,国内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大股东B,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查明,B拥有A公司近45%的股权,是A公司第一大控股股东。B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虚构合同,将A公司的资金转出到其他公司,再进行套现,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故法院认定B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决B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100万元。
可能大家会有这样的疑问,公司的老总拿公司的钱,不就相当于自己拿自己的钱吗?为什么还会构成犯罪?
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就算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也只能向公司要债,不能要求股东替公司还钱。同样,股东也不能随便动用公司钱,否则对债权人就不公平了。从公司老总到董事、监事、高管、出纳等工作人员都不能随便动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设立目的,就是确保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不受侵犯。
我们先来了解这两个罪名:
(一)职务侵占罪
1.构成要件
借着自己工作职务的便利条件,把单位的财物(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有两个关键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可以是窃取、骗取单位财物,但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者一定是单位的人员,并且一定是借着职务的便利进行窃取、骗取的。比如董事长借着可以支配资金的便利将单位资金转移给自己,财务人员借着可以接触钱款的便利私自扣留部分钱款,经理借着可以采购电脑的便利自己私扣一批电脑等。
(2)“占为己有”,是指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如果仅仅是借用单位的钱款,打算日后归还,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仅仅是借用单位的物品,就不构成犯罪,无须受刑事处罚,但有可能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2.定罪标准
达到法定数额,是指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具体由各省在该范围内自行规定。
3.量刑标准
(1)构成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涉案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涉案财物达到10万元,可认定为“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1.构成要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职务侵占罪相同),把单位的钱拿来自己用,或以自己名义借给别人用,但没打算不还钱。同时还需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如果挪用单位小额资金,或数额虽大但已尽快归还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法律不予追究。
(2)“数额较大,未超过3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由于挪用资金三个月内归还的不定罪,就有可能有人钻法律的空子,短期挪用为自己谋利。为此,刑法规定就算没有超过3个月,挪用大额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的,仍要定罪。这里的营利性活动主要指经商、投资、买股票或债券等。
(3)进行非法活动。主要指走私、赌博等行为。
2.定罪标准
(1)“数额较大”,指达到1万元至3万元以上。
(2)“进行非法活动”,指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
各省可以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
3.量刑标准
(1)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何判定
两种罪名指向的行为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单位财产权的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占有”财产的主观目的。有,就是职务侵占,没有,就是挪用资金。那么如何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占有”目的呢?
主观的东西是无形的,我们只能从行为上进行推断:如果行为人在占用了公司的财物之后不但不及时返还,反而有逃跑、肆意挥霍、做假账填平缺口等行为,或者明知无能力偿还而支走大量资金等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就可以初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罪,那么就推定行为人无罪。所以,如果行为人动用了单位资金后,没有以上行为来证明行为人具有“占有”单位财产的目的,就推定行为人没有“占有”财产的目的,从而以“挪用资金罪”定罪。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处罚比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要轻很多。
风险防范第[3]计
1.企业家要明确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均无权随便取用公司的财物。这两个罪名的起刑点和“数额巨大”的标准都偏低,企业家如果有擅自动用单位财物的行为而涉嫌这两个罪名,往往都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面临的刑事处罚往往都很重。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
2.股东少的公司尤其要注意,要有清晰的账目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没有混同。
3.向公司借钱,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擅自从公司拿钱。
4.情急之下挪用单位资金,要在3个月之内及时还清。如果3个月内无法还清,要有分期还款的行为,以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如果亟须资金进行投资经营,从而挪用了单位的资金,要立刻归还,因为这种情况是没有“3个月”的宽限期的。并且,不要直接用挪用的那一笔资金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6.如果涉嫌“职务侵占罪”,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归还的意愿。
7.如果涉嫌“挪用资金罪”,应提供一切有可能的证据,证明被挪用的资金是用在了单位的“公事”上面,只是改变单位的资金用途,就不构成犯罪,否则挪用资金为己所用,就构成犯罪了。
四、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
2007年,中国某知名饮品企业董事长A,被举报涉嫌偷税。举报人称A隐瞒了巨额境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达3亿多人民币。同年11月,A被当地地税局立案调查。但发现,A已于1个月前补缴了2亿多元人民币税款,尚余未缴税款仅达几百万元人民币。
A表示,其“巨额境外收入”的来源是B公司,但B公司每次向自己支付报酬的时候,数额总是比合同约定的数额少,导致自己认为B公司已经为他缴过税款了。另外,按照中国的法律,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为扣缴,所以自己也认为B公司已经为自己纳过税了。A表示自己是由于疏忽导致没有缴纳税款,不存在主观故意。
同时,A表示,自己在此前已经听说有人要检举自己存在税务问题,于是引起了重视,立即开展自查,发现自己果然没有缴纳个税。于是积极联系税务部门,补缴所欠税款及产生的滞纳金。至于“尚余未缴纳”的几百万元税款,是由于计算错误导致。
最后,A没有被移交司法机关。
看完这个案例,你可能会产生疑惑,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逃税罪?A欠了那么多税款,为什么不构成犯罪?补缴税款之后是否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为了解答第一个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下逃税罪:
“逃税罪”的“前身”是“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现在的“逃税罪”,从此不再有“偷税罪”。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2.逃税行为人必须是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主观故意。
这也是开篇案例中,A欠税3亿多元却不构成逃税罪的一个原因——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A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二)定罪标准
达到法定数额:纳税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达到5万元并且占应缴税款额达10%;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达到5万元(对扣缴义务人没有“10%”的数额占例限制)。
多次逃避缴税或不缴、少缴税款,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三)量刑标准
1.构成犯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没有具体数额规定,看实际情况个案处理)且占应纳税额30%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逃税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刑罚。
企业犯逃税罪,不等于企业家犯逃税罪。如果企业家不直接主管财政、税务,也没有指示、参与企业逃税行为,并且对企业逃税行为并不知情,是因为管理疏漏导致财务人员逃税,就不能判处企业家逃税罪,而应该追究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例如,2004年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被以偷税罪(当年还没有修改为“逃税罪”)判处罚金710万元,总经理(主管财务)靖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被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没有参与偷税,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纳税义务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逃税罪的,在同时满足5个条件时,不追究刑事责任:
1.足额补缴所欠税款;
2.缴纳滞纳金;
3.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4.在5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5.在5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2次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
(五)现在我们来解答后两个问题
1.A欠了那么多税款,为什么不构成犯罪?
A欠缴个税3亿多元,但A在税务机关立案前已经补缴了2亿多元,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立案后,所欠税款仅为几百万元。我们来推算一下,假如A应纳个税为3亿元,那么3亿元的10%是3000万元,大大高于几百万元。A所欠税额虽然多,但没有达到应缴税款额的10%,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A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逃税罪的主观要件。所以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那么对A拖欠巨额个税的行为就不处罚了么?当然不是。虽然没有对A进行刑事处罚,但A面临着高昂的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2.补缴税款之后是否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不一定。上述5个条件全部满足的,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如果有任意一个不满足的,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风险防范第[4]计
1.企业家要依法纳税,并经常对个人税务和企业税务进行自查,避免因管理疏漏出现税务问题。逃税罪的起刑点一个是5万元,一个是应缴总额的10%,两者要同时满足。在自查过程中要以这两个数为节点,时时警惕。
2.当发现出现税务问题时,要第一时间与税务机关沟通,补缴欠税、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
在接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尽量保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税务机关做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的表示,比如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请求等。
3.要严肃对待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如果欠税额度已经达到定罪标准,税务机关会先下达追缴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处理。如果当时人逾期未做处理,税务机关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后,税务机关就不再接受补缴(这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排除个别地区税务机关依然接受补缴),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只能等待着接受刑事处罚。
所以,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书时,必须引起重视,积极联系税务机关,按照追缴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处理。
4.如果在是否应该纳税、纳税数额多少方面与税务机关的意见不一致,要按法律程序提出异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绝不能因为意见不一致就不缴税或不足额缴税。
缴过的税如果征收不当,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的。但是如果不缴、少缴,一旦达到法定数额,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5.如果在5年之内已经因税务问题(不要求达到逃税罪标准)受到2次或2次以上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就一定要高度警惕,此时一旦再出现税务问题,就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6.逃税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逃避纳税义务。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都可以被认为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企业家要注意企业账目。如果企业有虚假做账情况,那么就可能会被推断为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
五、商业贿赂类犯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非国家公务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案例:
著名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公司因涉嫌商业贿赂被调查。经公安部门查明,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一些高管与几家旅行社勾结,采用虚增会议规模或者虚报会议的方式,通过旅行社套取巨额现金,一部分自己留用,另一部分则用于贿赂一些地方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医院及医生等,从而提高公司产品销量。同时,旅行社为了长期承揽“业务”,还以现金、免费旅游等手段贿赂这些高管。
2014年9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GSKCI对非国家行政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亿元;原GSKCI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某等直接责任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驱逐出境;收受旅行社贿赂的高管黄某同时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行政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分析案例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商业贿赂类犯罪的这几个罪名,用简单的话来概括就是:
行贿罪:个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行贿罪:单位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个人或单位贿赂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对单位行贿罪:个人或单位贿赂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贿赂。下面我们逐条了解这几个罪名:
(一)行贿罪
1.构成要件
(1)贿赂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贿赂目的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或者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比如,政府招标,几家企业投标。其中一家企业为了中标,私下给政府官员送钱,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再如,某企业家与政府官员是多年好友,企业家很有钱,逢年过节会送一些精美礼品给政府官员,但是从来没有要求官员借着职务便利给自己提供任何“方便”。这就只能认定为普通交际馈赠行为,不能认为企业家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3)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注意,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那么依然要定行贿罪。比如某国家机关招标负责人向本无法中标的投标公司提出:“你给我10万块钱,我就让你中标。否则我就把你刷掉。”投标公司给了钱,中了标。这种情况下,投标公司已经取得了不正当利益,还是要定行贿罪。
2.定罪标准
1万元。
3.量刑标准
(1)一般犯罪(1万~2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情节严重,或使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的,处5~10年有期徒刑。
认定标准:①行贿金额在20万~100万元;②行贿金额在10万~20万元,但向3人以上行贿;或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或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药品、安监、环保等部门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或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行贿影响公正司法、执法的;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认定标准:①行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②行贿金额在50万~100万元,但向3人以上行贿;或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或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药品、安监、环保等部门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或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行贿影响公正司法、执法的。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二)单位行贿罪
1.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2)贿赂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贿赂目的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意:因行贿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
2.定罪标准
(1)行贿金额达到20万元。
(2)行贿金额10万~20万元,但是向3人以上行贿;或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或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行贿影响公正司法、执法的;或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量刑标准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里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贿赂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或排除同类竞争者等。
此罪规范的是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所以诸如公司职员为了晋升而向老总送礼、学生家长为了关照向教师送礼、病人向医生送礼等行为,不构成此罪。但,教材教具生产供应商为了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而向学校负责采购的教师送礼、医疗器具药品生产供应商为了与医院签订采购合同而向医院负责采购的医生送礼,达到法定数额就要定此罪。
2.定罪标准
(1)个人行贿金额达1万元;
(2)单位行贿金额达20万元。
3.量刑标准
(1)个人犯罪:
①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 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
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四)对单位行贿罪
1.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3)贿赂目的是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定罪标准
(1)个人行贿金额达10万元;单位行贿金额达20万元;
(2)个人行贿金额8万~10万元、单位行贿金额10万~20万元,但是向3人以上行贿;或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或向党政机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行贿影响公正司法、执法的;或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量刑标准
(1)个人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主体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3)为他人谋取利益。
无论“利益”是否合法、正当,也无论有没有实际上为他人谋得利益,只要有允诺(明示以及默示)行为即可。
2.定罪标准
5千元。
3.量刑标准
(1)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风险防范第[5]计
1.法律对不同种类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区分和规定,主要是因为对不同行为的处罚轻重不同。但大致处罚原则就是: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比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重;为个人利益进行贿赂比为单位利益进行贿赂重。
所以,在犯罪情节一样的情况下,行贿罪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都判得重。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在判断是“行贿”,还是“交际馈赠”时,往往要考虑收受双方关系、感情、交往情况、物品价值、是否有请托等。建议企业注重与客户关系的日常维护,而不要有事请托临时抱佛脚送礼。
4.行贿数额是累加计算的,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分批次行贿。
5.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日常运作中,要做好充分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确保公司行为合法性。在公司职员、高管行为涉嫌商业贿赂时,企业要证明公司对此是明文禁止并且不知情的,涉案人员系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
6.企业家要提高警惕,不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收钱犯法,企业家收别人钱,利用职务之便为别人牟利的,同样会构成犯罪。企业家同样需要要求自己做到“清廉”。
六、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
A公司法定代表人B,代表A公司与某区政府签订工业园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约定由某区政府提供1500亩的土地使用权,由A公司投资人民币10亿元。合同签订两个月后,某区政府按照A公司要求,出具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声明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证件要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才能取得。
B在没有经过法定审批程序取得有效证件,10亿元资金也没有落实到位(经查,当时A公司所有的资金不超过20万元)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并以购买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投标的C公司52.2万元。随后A公司因未按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B未经开标、评标,直接以其另外一家公司——D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通知C在30日内与D公司签署正式合同。C公司认为此次招标的主体和程序都存在很大的疑点,遂多次要求B返还所交款项,B则以C公司中标后未如约签署正式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告知C公司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后C公司报案。经过法庭审理,判决B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C公司经济损失52.2万元。
做生意有风险,不履约就要被判合同诈骗罪吗?当然不是。法律允许投资失败,也允许自愿承担后果的民事违约行为,法律禁止的是借着合同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2.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定罪标准
2万元。
(三)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标准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规定。
那么,合同诈骗罪与我们正常交易中的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呢?关键就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目的。
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通过欺骗、隐瞒、捏造事实等手段骗取对方信任,之后假借经济合同外衣,让对方“自愿”交付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等财物,随后侵占财物。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假的,是行骗的手段,行为人根本没可能或没打算履行合同。
正常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一旦有一方违约,合同无法如约履行,违约方也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是真的,合同当事人没有非法侵占对方财物的目的。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侵占目的很难证明,所以法律罗列了一些客观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五种行为),来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占目的。当然,在判断时,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能力、有无诈骗行为、在合同签订后有无履约行为、对取得的财产如何进行处置、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意愿、违约原因等。
我们来看开篇的案例:A公司没有经过法定审批手续取得有效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落实投资资金,是不具备招标条件的。A公司明知并隐瞒这一点而进行招标,并收取C公司购买标书款和保证金。之后,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B没有返还款项,也没有告知C公司,而是以D公司名义通知C公司中标。在C公司察觉之后,单方没收了保证金。A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B明知A公司不具有资质仍进行招标,骗取C公司保证金不予归还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案发时,A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只应对B追究刑事责任,对A公司不再追诉。
风险防范第[6]计
1.交易本着诚信原则,尽量不要用虚假信息。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有欺瞒,要尽快进行弥补漏洞,并积极履行合同,保留证据证明自己有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行动,“欺瞒”的目的并不是诈骗对方财物。一旦签订合同之后有突发情况导致不能及时履行,要及时与交易方沟通,说明情况,表明愿意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注意保留证据。
2.在交易中,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要认真审查并前往工商局及对方公司实地查询核实对方公司是否存在、公司的经营范围、成立时间、规模、办公场所所在地、主要业务、交易记录等。同时要向对方公司核实前来洽谈合同的代表人身份、职务、工作权限,要保留对方公司认可代表人权限、愿意对代表人行为负责的相关声明或其他证据。
3.在与经常合作的公司进行交易时,也不要麻痹大意。在再次交易时,尤其是交易额增大时,一定要再次确认一下对方公司最近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代表人的工作权限是否有变动等,以此防止对方公司已陷入困境骗钱自救,或代表人已经离职后仍然以原职位名义进行诈骗活动。
4.在交易中,要警惕对方的反常行为。例如,交易额或交易量激增、故意拖延交货或付款时间、经常联系不到对方公司或代表人等。
为避免遭到合同诈骗,建议每一单合同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公司经济状况、经营运转情况等,发现异常情况(如被催债、被控告、转移财产、连续不营业等)及时取证,报告公司研究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