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谈辩证法

1944年暑假后,我是西南联大哲学系四年级学生,第一次选修贺先生的“黑格尔哲学”课程。所以,在贺先生的学生中,我已经属于比较年轻的后辈了。那时同班同学记得只有五个人:邓艾民(可惜他已经作古了)、曹贞固(石坚)、杨中慎、高崇学(这两位后来一直没有联系)和我。我们是在晚间到北门街贺先生家里上课。贺先生讲课时允许我们提问,互相讨论甚至争辩;有一次师生争得面红耳赤,下星期去上课时,师母还专门做点心给我们吃。1985年12月我去昆明参加“一二·一”学生运动40周年纪念活动时,几次走过北门街,看到贺先生住过的那座小楼还在,现在已经改成粮店了。当时上课的情况还历历在目。1945年暑假,我考取北大文科研究所研究生,因为导师陈康先生常在重庆中央大学授课,隔一年才来北大,所以我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后来陈先生不在北大时对我的考察,汤用彤先生都交给贺先生管,同时让我在贺先生主持的“西洋哲学名著编译会”兼一点工作。因此,我有机会读贺先生翻译的黑格尔《小逻辑》的部分手稿。黑格尔说:“此外,辩证法在哲学上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古代,柏拉图被称为辩证法的发明者。就其指在柏拉图哲学中,辩证法第一次以自由的科学的形式,亦即以客观的形式出现而言,这话的确是对的。”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54年版,第178页。我想,简单地介绍柏拉图在他的《对话》中是如何谈论辩证法的,用来祝贺自昭师的学术活动,也许是比较合适的。

古代希腊哲学家中,谁是第一个将“辩证法”当作专门的哲学术语使用的?

在第欧根尼·拉尔修的《著名哲学家的生平和学说》一书中就有不同的记载。它有两处(第八卷第五十七节和第九卷第二十五节)提到:“亚里士多德在《智者篇》中说,芝诺是辩证法的发明人。”《智者篇》据说是亚里士多德早年写的一篇对话,现已不存,这句话被收辑在《亚里士多德残篇》中。在塞克斯都·恩披里可的《反逻辑学家》第一卷第七节中也有类似的记载,说芝诺是“辩证法”的发明人。但是,拉尔修在同上书第三卷第二、四节中,又说柏拉图是“第一个在哲学讨论中使用‘正反’、‘元素’、‘辩证法’、‘性质’、‘长方数’、‘在界限中’、‘平面面积’,还有‘神意’的人”。在第三卷第五、六节中,拉尔修又说道:正像悲剧经历过三个发展阶段一样,“哲学也是,最初它只讨论一个主题——自然,苏格拉底加上第二个——伦理,柏拉图又加上第三个——辩证法。这样,哲学就完善了”。

大家知道,苏格拉底是经常进行辩证讨论的哲学家。色诺芬在《回忆苏格拉底》第四卷第五章第十二节中记载:“苏格拉底说,必须这样,才能成为最高尚、最幸福和最有辩证能力的人。他认为,‘辩证法’这个词就是由人们聚在一起,共同讨论,按事物的本性进行分辨。他认为这是每个人的职责,于是他献身于这种技艺,全力研究它。依靠辩证法的帮助,可以成为最高尚的、能指导别人的、敏于讨论的人。”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一卷第六章论述柏拉图哲学时,讲到毕达哥拉斯学派将“数”和“一”同事物分离开来,苏格拉底寻求事物的定义,柏拉图由此引入“理念”时,插了一句话:“更早的思想家们没有辩证法的气息。”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987b31。《形而上学》第十二卷第四章中讲到哲学家在变化的事物中寻求永恒的东西,苏格拉底寻求定义也就是寻求事物的本质时,说:“因为当时人们还没有辩证的能力,可以没有本质的认识也能思考相反的东西,以及探讨是否用同一门学问研究相反的东西;有两点应当归于苏格拉底——归纳论证和普遍的定义,这二者是科学的出发点。”同上书,1078b25—30。亚里士多德的意思似乎是说:直到苏格拉底时,人们才有辩证的能力,哲学才开始有辩证法的气息。

这样,在芝诺、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这三位哲学家中,究竟谁是辩证法的发明人,似乎成为问题了。其实,只要不死抠字眼,便可以看到:芝诺由于提出悖论即矛盾的论证,实际上开创了辩证的思维;不过他没有自觉地认识这一点,没有使用“辩证法”这个术语。苏格拉底可以说是最早自觉地使用辩证的讨论方法的哲学家,但是他自己没有写下著作。因此,从现在我们能看到的文字资料说,第一个将“辩证法”当作哲学专门术语写在著作中的还是柏拉图。柏拉图在《对话》中不仅阐述了苏格拉底的思想和方法,并且将“辩证法”确定为最高的学问——哲学,还进一步探讨了辩证法的具体内容。由此可见,正像黑格尔说的,“柏拉图被称为辩证法的发明者”,“这话的确是对的”。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哲学史家和古文字学家对柏拉图的《对话》做了比较科学的研究。他们根据30篇左右《对话》的写作先后,分为早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它们在内容上的不同,表示柏拉图的哲学是发展的,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现在学者中多数意见认为:柏拉图早期《对话》基本上是阐述苏格拉底的思想的,被称为“苏格拉底对话”;中期《对话》以《国家篇》(即《理想国》)为代表,柏拉图建立起他自己的理念论哲学体系;后期《对话》则对他原来的体系做了若干重要的补充和修正。

“辩证法”(Dialectic)一词,希腊原文就是由一个介词前缀词dia(通过)和名词lektike(谈话)复合成的。它的基本含义就是使用语言进行交谈、讨论、争辩。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也像古代中国的哲学家一样,经常在师生朋友之间会谈讨论,研究哲学问题。特别在公元前5世纪,以雅典为中心,出现了大批智者,他们就是用对话的方式向学生传授伦理和政治知识,教授论辩术和修辞术。苏格拉底使用的也是这种方法,当时人们也将他看成为一位智者,不过他的思想却是和别的智者针锋相对的。柏拉图的哲学著作也是使用这种谈话讨论的方式,所以叫作《对话》(Dialogue)。他的早期《对话》,一般认为是比较忠实地记录了苏格拉底和智者及其学生们的对话。当然,所谓“忠实”,并不是说他一字一句不差地记录了他的老师和别人的谈话,只是说他在这些《对话》中比较客观地阐述苏格拉底和别人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其基本思想。自然也不能说在这些《对话》中的苏格拉底口中说出的每个思想都属于苏格拉底本人,其中有哪些是属于苏格拉底的,哪些是柏拉图引申发挥的,现在很难分辨了。

在柏拉图的早期《对话》中,讲到“辩证法”问题的主要是《攸德谟斯篇》和《曼诺篇》。这都是他早期较后的著作,代表他由早期过渡到中期的思想,《曼诺篇》已经提出比较系统的理念论,有些哲学史家将它列为中期的《对话》了。

攸德谟斯据说是和苏格拉底同时代的一位智者。《攸德谟斯篇》讨论的是苏格拉底和智者们经常争辩的那个主题:知识是否可教?正当苏格拉底用问答的方法驳斥了别的一些智者的诡辩时,攸德谟斯站出来说:如果让我用同样的方法问你,也可产生同样的结果,将你驳倒。于是由他提问,苏格拉底回答。在回答过程中苏格拉底反提问题,要求他说明;攸德谟斯被激怒了,说苏格拉底不应该唠唠叨叨,应该听从他,只回答问题。苏格拉底让步了,他不无讽刺地说:“在这种(问答的)方法上,你比我熟练,是比我更好的辩证法家。”柏拉图:《攸德谟斯篇》,295E。

这里,柏拉图是在当时一般的意义——即问答的方法——上使用“辩证法”这个词的,甚至连智者的诡辩也被称为辩证法,智者也被认为是辩证法家。

但是在同一篇对话的另一处,柏拉图却给予“辩证法”以另一种意义。在讨论中,苏格拉底将知识(技艺)分为两种:制造的知识和应用的知识。二者不能分离,但是有区别的。苏格拉底指出:制造竖琴的人不一定能演奏琴,打猎的人获得了猎物也不是自己享用的,将军领兵攻陷了城邦却还得交给政治家去治理。正像他们一样,“几何学家、天文学家、数学家——他们也是猎人,他们不仅造出图像,而且发现了事物的实在——也是只知道如何取得猎物,不知道如何去使用,只能将他们的发现交给辩证法家去应用”柏拉图:《攸德谟斯篇》,290B—C。

在这里,“辩证法”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的问答方法了,而是一门学问,它高于几何学、天文学和数学(这些乃是当时希腊公认的较高级的学问)。因为几何学家、天文学家和数学家虽然在各自的领域内发现了事物的实在,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发现有什么用处以及如何使用,却是不知道的;只有辩证法家才能利用他们的发现,得出更高的知识,这就是辩证法。所以,辩证法是高于一切科学的学问。但辩证法究竟是什么样的知识,有什么内容?在这篇对话中并没有进一步说明。

在《曼诺篇》中,苏格拉底和曼诺讨论什么是“形”的问题,苏格拉底提出一个答案:“形”是那总和颜色在一起的东西。曼诺说:如果有人说他不知道“颜色”是什么,岂不又要发生同样的困难了。苏格拉底回答说:“如果向我提问题的人是好辩论和好争吵的,我便会对他说:我已经提出了我的说法,你的任务就是来考察和反驳它。但是,如果像你和我一样,我们是朋友,而且愿意在一起讨论,我们就要心平气和地,以更适合辩证法的方式来回答。我以为,更为辩证的方式乃是不仅要做出正确的回答,而且要用使提问题的人能够承认的前提来答复,这正是我现在企图和你讨论的。”柏拉图:《曼诺篇》,75C—D。

柏拉图在这里是想将辩证法和当时智者们使用的辩论术区别开来。二者同样是采用问答讨论的方法,但辩论术互相打岔,找毛病,有点蛮不讲理,充满诡辩;而辩证法应该是心平气和地讲道理,使对方能够接受和信服的方法。柏拉图在《对话》中不止一处想将苏格拉底的问答方法和智者们的诡辩区别开来,但像这样只从表面态度上找二者间的不同,当然不能解决问题。这个问题只有到亚里士多德认真地分析论证的形式,找出它们的规律,创立了形式逻辑时才能初步解决。

柏拉图的中期《对话》本来是以《斐多篇》至《国家篇》为中心,建立他自己的理念论哲学体系的阶段,但在《斐多篇》中柏拉图并没有直接论及辩证法,本文仅介绍《克拉底鲁篇》、《国家篇》和《斐德罗篇》这三篇对话中有关“辩证法”的论述。

《克拉底鲁篇》讨论的主题是:名称、语言是如何构成的,它们是天然生成的,还是人为(习惯)形成的?这个问题在当时有时代背景:在雅典盛行的民主制度下,各种人都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掌权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法律制度。智者们宣扬“人是万物的尺度”,认为名称、语言、道德和法律都是人为的,是主观规定的,并没有客观的依据,陷入相对主义。在这点上,苏格拉底和智者是针锋相对的,苏格拉底主张有绝对的客观的真理。因此,名称、语言、道德、法律都是天然的,有客观的根据。这个根据就是事物的本性,即eidos(理念或形式)。《克拉底鲁篇》中的苏格拉底说了这样一个道理:木匠制造织梭,无论是用来织麻还是织毛的,他们总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制造,而只能根据梭的本性即它的eidos来制造;同样,立法者为事物定名或制订法律时,也只能根据事物的本性。他又进一步提出问题:由谁来判断这造成的梭是否符合它的客观本性呢,是那制造梭的木匠,还是那使用梭的纺织工人?回答是只有使用梭的织工才能判断木匠所造的梭的好坏。同样的道理,只有使用竖琴的演奏者才能判断琴造得好或不好;只有航海的人才能判断船造得好或不好。他又提出:使用的人也就是善于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人。“而懂得如何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人,不就是你称为辩证法家的人吗?”木匠造船舵,这舵是不是好的,只有水手才能判断;同样,“立法者定名的工作做得好不好,也要由辩证法家来判断”。因此,定名并不是像人们所想象的只是一件小事;因为名称属于事物的本性,只有注视每件事物的本性,能够通过问答认识它们的eidos的人才能发现它。柏拉图:《克拉底鲁篇》,389C—391A。

《克拉底鲁篇》主要辨别字义,在讨论“英雄”这个词时,柏拉图指出:从字义上说,“英雄”也是“善于提出问题的,精于修辞术和辩证法的人”同上书,398D。

柏拉图在《克拉底鲁篇》中虽然仍旧认为辩证法是问答的方法,但是这种问答已经不是通常一般的问答,而是要求认识事物的本性,即它们的eidos。所以,辩证法是以认识理念为目的的,这样的辩证法也就是他的理念论了。

在《国家篇》中,柏拉图建立了他自己的理念论哲学体系,给辩证法以至高无上的地位。

《国家篇》第六卷结尾处,柏拉图继承巴门尼德,将客观实在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可见的现实世界即感觉认识的对象,是低级的存在;另一部分是可知世界即理性认识的对象,是高级的存在。可见世界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现实世界的具体事物,第二部分只是具体事物的影子,如水中的映象。可知世界也可以相似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相当于哲学的对象(柏拉图在这里并没有叫它哲学),第二部分则是数学、几何学等科学的对象。柏拉图指出这二者的区别有两点:第一,科学是从假设出发。数学和几何学先要假定偶数和奇数、各种图形、三种角等,以这些假设作为自明的(不再需要说明的)东西;由它们出发通过推理达到结论。它们必须依靠假设,不能超越假设向上达到第一原理。而哲学却以假设仅仅作为假设,以它们作为起点,还要追究它们的根据,上升达到绝对的第一原理,然后才能向下达到结论。第二,在科学研究中,必须利用在它们下面的那一部分即可见世界中的具体事物作为基础;而在哲学研究中不依靠任何感性事物,只使用理念;从理念出发,通过理念,最后归结到理念。柏拉图将相当于哲学的这部分和辩证法联系起来,说这部分知识就是“逻各斯凭着辩证能力而达到的知识”,他称之为“理性”(“努斯”);说他所做的这种区分就是“将辩证法所研究的知识和实在同那些将假设当作原理的所谓技艺的对象区分开来”柏拉图:《国家篇》,510A—511D。。在这里,柏拉图实际上是将哲学和科学区分开来,认为它们的区别在于以上两点。他所说的“辩证法”相当于后来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第一哲学”。

《国家篇》第七卷讨论理想国中的教育问题时,柏拉图又进一步阐述了这个思想。他说:要学习数学、几何学、天文学等学科。但这些学科只能算是真正学习的导论,它们对实在虽然有了某种认识,却是如梦境一样;他们使用了假设而不能说明,就不能清醒地认识实在。因为,如果前提是不知道的东西,结论和达到结论的中间步骤也是不明白的,怎么能是真正的知识呢?同上书,533B—C。一个人只有靠辩证法通过推理,而不靠感官知觉,达到事物本身(事物的本质),并且坚持靠思想达到绝对的善时,才达到可知世界的顶峰。同上书,532A—B。他说:“因此,辩证方法是一门唯一的学问,它能不依靠假设而一直上升到第一原理本身,在那里找到可靠的根据。”同上书,533C。“一个能正确论证每个事物的真实存在的人,才能被称为辩证法家。”同上书,534B。在柏拉图开列的课程表中,辩证法是最后最高的学习课程。当人学习到20岁时,要求他们将以前分散学习的各门课程加以综合,研究它们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和事物本质的关系。这才是获得永恒知识的唯一途径。“它也是考察有没有辩证法天赋的主要试金石,因为只有能在联系中看事物的人才是辩证法家。”柏拉图:《国家篇》,537C。

综合起来,柏拉图在《国家篇》中:第一,明确规定了辩证法的地位,认为它是最高的学问,只有它才能认识真实的存在、事物的最高本质。第二,指出辩证法和其他学科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他学科必须依靠假设推出结论,而对假设本身是不明白不知道的;辩证法却要穷根究底,探究假设的根据,直到最高的第一原理。因此,其他学科必须依靠感性的现实事物,只有辩证法不需要感性事物,只是做理性的,理念和理念之间的推论。第三,对于辩证法本身,他只是抽象地说它是理性的推理;要从理念出发通过理念,最后归结为理念;以及要认识理念的相互联系、事物的本质、最高的善,等等。对于这些内容,他只是使用了像太阳等比喻的说法,并没有正面做出具体的说明。因此,“辩证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柏拉图哲学中成为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了。

一般学者都认为,《斐德罗篇》和《国家篇》的写作大体同时或略后。在《斐德罗篇》中,柏拉图开始探讨“辩证法”的内容。他提出,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即综合和分析。综合的原则是将分散的杂多统一在一个理念之下,比如为“爱”下定义,将杂多的爱统一到一个理念之下,无论是否正确,总可以将讨论引到明白一致的方向上去。分析的原则是将事物按照它的客观的“种”来划分,分成若干理念;如果不按照自然的“种”划分,便是笨拙得像屠夫一样将事物胡乱砍碎。前者是将“多”综合为“一”,后者是将“一”分析为“多”。柏拉图说:“我自己是爱好这种分析和综合的过程的,因为这样可以有助于说话、讨论和思想。如果有人能分辨这样的‘一’和‘多’,我将他当作神来追随他。对于这样的人,我就称他为辩证法家。”柏拉图:《斐德罗篇》,265D—266C。可见他认为用综合和分析研究“一”和“多”的关系,是“辩证法”的内容。

这里所说的“按照客观的‘种’划分”,柏拉图在同一篇对话中又做了解释。他说“要能按照‘种’划分事物,并且将众多个体置于一个普遍的理念之下”同上书,273D—E。。你要知道事物的本性和真理,必须能对它们下定义;而你要下定义,“必须知道如何将它们划分为‘种’,直到不能再分为止”同上书,277B—C。。他在这里所说的“种”,有时用eide,有时用genea,都是指普遍的“类”;作为和“个别”相对立的“一般”,“种”和“理念”并没有明确的区别。将许多个理念综合为一个理念,或者将一个理念分析为许多个理念,就其为理念来说,它们同是普遍的一般的理念;但在分析和综合中,有上一层的理念和下一层的理念的区别。用后来亚里士多德的术语说,如果将上一层的理念叫作“种”,下一层理念就是“属”;如果上一层理念是“属”,下一层理念就是“次属”。所以,各种不同的理念有上下或并列的关系,辩证法便要研究这些关系。这样,柏拉图的理念论就向后期过渡了。

《巴门尼德篇》、《智者篇》、《政治家篇》和《费莱布斯篇》都属于柏拉图后期《对话》,在这几篇《对话》中,柏拉图都直接谈到“辩证法”的问题。

《巴门尼德篇》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在前一部分里,主讲人巴门尼德批评了少年苏格拉底的理念论。这种理念论的特点是:个别事物和理念是分离的,这就是说理念也像个别事物一样,是独立存在的。巴门尼德批评他说:如果理念是这样的存在,个别事物便不能分有它;如果理念和个别事物是绝对分离的,人根本不能认识理念。这样的理念论当然失去了存在的根据。

巴门尼德所批评的少年苏格拉底的理念论是不是柏拉图自己的学说?哲学史家中还有争论。我们以为,这两种理念论至少在某些基本点上是有相似之处的:不但个别事物和理念之间有分离的问题,而且在理念和理念之间也有分离的问题,即认为理念和理念之间,特别是在相反的理念之间是不能彼此结合、相互分有的。柏拉图原来的理念论,如在《斐多篇》中认为理念是绝对的、永恒不变的,因而也是孤立的。“美的理念”就是绝对的美,不包括其他性质,更不能存在丝毫的丑。“美的理念”和“丑的理念”是彼此分离,不能相互结合或分有的。这样便产生了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柏拉图正是因为发现了他原来理念论中存在的这些弱点,才要补充和修正它。

少年苏格拉底的理念论被驳倒以后,巴门尼德说了一段话鼓励他:“苏格拉底呵,这是因为你在训练自己以前,就从事分辨美、正义、善等理念。我前天在这里听到你和别人的辩证(谈话),注意到你的(辩证)论证有很大进步,这是高贵的,神圣的。当你还年轻时,你应该借着那看来是无用的,被称为闲谈的方法(辩证法)训练你自己,不然真理便将避开你。”柏拉图:《巴门尼德篇》,135C—D。以下便转入这篇对话的第二部分,巴门尼德以八组假言推论来训练苏格拉底。可见这些推论就是“辩证法”的训练,柏拉图认为这才是达到真理的正确方法。

巴门尼德提出的这八组极复杂的假言推论,实际上论证了一个问题:如果“存在”和“一”这两个最普遍的理念不能相互结合,便不能和其他任何相反的理念相结合。最后,“存在”既不存在,也不能被认知。因此,只能承认相反的理论才是真理:如果“存在”和“一”可以相互结合,便可以和其他任何相反的理念结合;“存在”既是“一”又是“多”,既可以“变动”又可以“静止”,既是“同”又是“异”,等等。这样的“存在”既可以存在,又可以被认知。这个结论告诉我们:理念不再是绝对的、彼此分离的,而是可以相互结合和分有的,即使相反的理念也是如此。所以,“美的理念”不再是绝对的美,而是可以分有“丑”了。这样就有了后来辩证法所说的对立面互相联系的意义。柏拉图对原来的“辩证法”做了重要的修正,向现代的辩证法靠近了一大步。

虽然在当代哲学史家中对于《巴门尼德篇》的解释,以及对柏拉图后期理念论的看法,还存在很大分歧,但是有一点是多数学者比较同意的,即认为在前期对话中,柏拉图主要探讨的是个别事物和理念之间的关系;而在后期有几篇《对话》中,他比较更重视探讨理念和理念之间的关系了。

这种说法可以从另一方面得到证明。已经公认为写作时期仅略后于《巴门尼德篇》的《智者篇》,它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讨论最普遍的“种”即理念是可以互相联结即分有的,被称为“通种论”。

柏拉图在《智者篇》中提出,普遍的“种”和“种”之间的关系只有三种可能:或者是所有的“种”彼此全能联结,或者是全不能联结,或者是有些能联结,有些不能。他认为前两种不可能,只有第三种才是真正可能的。如同字母一样,母音和子音有些可以结合拼成音节,有些不能;也像音调,高音和低音有的可以结合成为和音,有的不能。既然承认普遍的“种”有些可以相互结合而有些却不能,便必须有一门专门的学问来研究它们:是不是有贯穿一切的使它们能够互相分有(联结)或互相分离(不联结)的原因?柏拉图认为这是一门最大的学问。我们给它什么名称呢?这就是哲学(《智者篇》原来探究什么是智者,要发现智者的定义。对话的主角——来自爱利亚的客人说:“我们还没有发现智者,倒发现了爱智者——哲学家。”),这也就是辩证法。他说:“按‘种’划分,不以‘异’为‘同’,不以‘同’为‘异’,这是属于辩证法的。”只是善于使用辩证法的人才能清楚认识那贯穿于多中的“一”,以及彼此分离的“多”,能够分辨哪些可以结合,哪些不能。“只有精通哲学的人才能掌握这样的辩证法。”柏拉图:《智者篇》,253A—E。

接着,柏拉图选择了三对最普遍的对立的“种”:“存在”—“非存在”,“动”—“静”,“同”—“异”,详细讨论了它们相互之间联结和不联结的情况。这就是所谓“通种论”。从《巴门尼德篇》以假言推论的形式说明“一”和“存在”的结合,可以推论出和其他各对对立的理念相互结合,到《智者篇》以推理的形式说明这六个最普遍的“种”之间如何结合又如何不结合的情况,说明柏拉图这一时期注意的重点已经转移到如何以抽象的推理形式研究理念和理念之间的关系了。这种以推理形式组成的理念关系的网,被有些哲学史家称为“辩证的网”。柏拉图说:“只要我们将他圈在论证的网上,他就再也逃不掉了。”柏拉图:《智者篇》,235B。这种“辩证的网”大概可以说是黑格尔的“逻辑”的最初形式。

柏拉图后期原来计划写一组三篇对话,分别讨论什么是智者、政治家和哲学家,为他们各自下定义。现在只存《智者篇》和《政治家篇》,我们更感兴趣的《哲学家篇》可能没有写成(据说亚里士多德早年也写过一篇对话《论哲学》,现在也只留下一些残篇了)。柏拉图在为智者和政治家下定义时,主要采用的是“二分法”,即将事物分为“甲”和“非甲”(或“子”),再将“甲”分为“乙”和“非乙”(或“丑”),“乙”又分为“丙”和“非丙”(或“寅”),如此类推。然后将“甲”、“乙”、“丙”等综合起来便成为某物的定义。比如将事物分为“生物”和“无生物”,又将“生物”分为“动物”和“植物”,将“动物”分为“两足的”和“四足的”,等等,这“两足的动物”便是“人”的定义。《智者篇》便是采用这种方法为智者下定义的。

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对这种“二分法”做了比较认真的讨论。他指出:必须在合适的“点”(也是“种”)上划分,才能得到正确的结果。他举的例子:将“动物”分成“两足的”和“四足(多足)的”并不能得出“人”的特征,反而将人和鸟分到同一类去了,必须将“两足动物”再分为“有翼的”和“无翼的”,只有“无翼的两足动物”才是“人”的定义。柏拉图:《政治家篇》,266A—E。而且,不能只从事物的一个方面划分,还要考虑它的其他方面。比如,只说“政治家”是“统治人的”,还不足以说明政治家的特征;必须将“统治”也分为“依靠暴力”和“根据自愿”的两种,依靠暴力进行统治的是暴君,只有根据自愿统治的才是真正的政治家——王者。同上书,276D—E。所以,这种划分不仅要选择正确的“种”,而且要从不同角度选择不同的“种”。柏拉图将这种方法和纺织术相比:必须选择合适的经线和纬线才能将羊毛织成织物。而且,纺织虽然是将不同的纤维组合起来,但在组合以前必须先行划分,梳洗羊毛就是将纤维划分开来。纺织必须有划分和组合这两道工序。同上书,281A—282B。只有能正确理解并掌握这种划分和组合的方法,才能探讨事物的定义。

为了强调这种方法的重要性,柏拉图指出:那些自以为博学的人往往不能在正确的“种”上把握事物,不恰当地进行划分和综合。他认为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一个人如果开始看到许多事物的统一性时,不要停下来,还要继续探索,直到发现包含在其中的,形成不同的‘种’的所有一切不同之点;反之,当他在多数事物中看到所有的不同时,也不要停下来,直到把握住它们的相似性,能将它们综合在一个单一的实在‘种’之中。”只有这样,“才是辩证法家”柏拉图:《政治家篇》,285A—D。。这就是说,辩证法既要能从“一”中看到“多”,又能从“多”中看到“一”,将“一”和“多”统一起来。他又特别指出,有些人往往忘记了:实在的事物的相似性是很容易看到,很容易掌握的;但是,那最伟大最高贵的“种”的相似性却是人们看不到的,只有理性的讨论才能认识它们。因此,必须训练我们自己对存在的东西能做出理性的说明。同上书,285D—286A。柏拉图做出结论说: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这种方法,它能够按照真正的“种”划分事物,这才是“真正的辩证法,它能够使人更好地通过理性发现真理”。同上书,286D—287A。

《费莱布斯篇》的讨论主题又是伦理问题:“善”究竟是快乐还是智慧?这是柏拉图早年《苏格拉底对话》中经常讨论的题目,但《费莱布斯篇》的思想和早期有明显的不同。它不像早期对话那样简单地得出知识就是道德的结论,而对快乐、知识、道德都做了认真细致的分析。他开始就指出:如果说“善”就是快乐,可是快乐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的还是互相反对的,比如:不节制欲望可以引起身体的快乐,而节制也是一种快乐。柏拉图指出:快乐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就它们同是快乐说,又是同一的。这就是“一”和“多”的问题。在具体的对象中,说“一”和“多”同时存在,是没有困难的;但对没有产生和毁灭的东西(抽象的一般),如“人”、“牛”、“美”、“善”,说它们既是“一”又是“多”,便有困难了。他认为,这是只有思想才能做到的。思想如何认识“一”和“多”同时存在,这就是我们应该研究的问题。柏拉图:《费莱布斯篇》,12B—16B。

柏拉图又利用希腊神话,说这种知识是神经过普罗米修斯,和火同时传给人类的。他说,古老的传统就说“一”和“多”同时存在,就是有限和无限的结合。柏拉图强调说,这种结合“乃是安排世界的秩序”同上书,16C—D。。怎么样认识这种“一”和“多”呢?他说:对于每一个东西,我们要先找出它的一个理念;找到这一个以后,再找第二个;如果不只是两个,就找第三个或更多的数目。然后再对每一个进行分析,依此分下去,直到最后,我们看到开始的那个“一”既是“多”,又是“无限”,它又有一定的数(“有限”)。而且,在我们找到介于“一”和“无限”之间的所有一切数以前,决不要将“无限”直接归于“多”;只有当我们发现了“一”和“无限”之间所有的中介,才能放心让“一”进入“无限”。柏拉图说,这就是神教给我们的学习和研究的方法。他说:现在有些人很快地从“一”直接到“多”,忘记了中间的东西。“这就是辩证法和论辩术的区别。”同上书,16D—17A。他在这里对辩证法和论辩术所做的区别,显然比以前深刻了。他指出:虽然辩证法和论辩术都是探究“一”和“多”的关系,但论辩术是简单地直接将“一”归为“多”,或将“多”归为“一”;而辩证法却应细致地探究“一”和“多”之间的各个中间环节,真正认识“一”和“多”之间的复杂关系。

柏拉图在这些《对话》中所说的“一”和“多”,至少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科学的分类,用后来亚里士多德规定的说法:在上一级的“种”可以分析为下一级的几个“属”,“属”又可以分为更下一级的几个“次属”,可以继续分到许多级次,直到最后是一个一个的个体。在个体以上的都是一般,这种一般有无限级次,它们的关系是相对的:上一级是下一级的“种”,下一级便是上一级的“属”;“种”加“属差”便是“属”。我们只有认识这个“种”、“属”系列,也就是为事物分了类,才能为事物规定定义,认识它的本质。另一种是哲学上的意义,“一”和“多”的关系就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理念和个别事物的关系就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柏拉图在前期理念论中,只说一类个别事物分有一个共同的理念。这种“一”和“多”的关系便是简单的、直接的。在后期《对话》中,他补充和修正了原来的看法。《巴门尼德篇》论述了理念和理念之间互相联结的复杂关系;《智者篇》和《政治家篇》更看到在定义的二分法中还存在理念和理念的上下层关系。理念和理念的关系结成无限复杂的网,在“一”和“多”之间存在无限中介过程,决不能简单化。研究这个复杂的结构(“安排世界的秩序”)才是真正的辩证法。

这样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柏拉图的这几篇后期对话中花了那么多篇幅,反复讨论综合和分析的方法,读来使人觉得冗长琐碎。原来是柏拉图在努力探索如何正确理解“一”和“多”的方法,也是他企图发现这个被安排得有秩序的世界结构。柏拉图自己并没有得出满意的结果,但影响了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向这个方向发展,以后一直到黑格尔都是循着这条道路前进发展。

《费莱布斯篇》的后一部分,柏拉图又对辩证法的性质做了一个说明。他说:有两种数学,一种是普通人的数学,一种是哲学家的数学。普通人的数学是计算那些单位并不相等的具体事物的,比如两群军队、两头牛,或者大大小小的现实的事物;而哲学家计算的东西,它们的单位是彼此绝对相同的。前者如建筑术或贸易中的计数,后者如哲学的几何学或数学(柏拉图所说的“哲学”含义很广,数学、几何学都可以包括在内)。前一种学问是不纯粹的,后一种学问是纯粹的。其他任何学问都可以分为这样两种,连快乐、智慧都有纯粹和不纯粹之分。纯粹的数学在精确性上远远高于那不纯粹的,但如果将这类纯粹的学问说成是最精确最高的知识,必然要遭到辩证法的抗议。那么,什么是辩证法呢?柏拉图回答说:“我相信,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会承认:辩证法是一种关于存在、实在,以及同一和不变的知识,是一种真实的、最正确的知识。”柏拉图:《费莱布斯篇》,56D—58A。柏拉图重复了他原来的看法:辩证法是高于一切其他科学(包括纯粹的数学在内)的,是关于真实存在的最正确的知识。在这个根本点上,柏拉图是始终坚持的。

以上简单介绍的,仅仅是柏拉图自己直接提到“辩证法”这个术语的有关章节。因为柏拉图是将“辩证法”当作最高的哲学的,所以他的哲学即理念论所包含的一切内容都可以说是他的辩证法。有的哲学史家就以“柏拉图的辩证法”为题论述他的哲学思想,像回忆说、心灵转向以及自然哲学都包含在内。本文不做这样广泛的论述,只是从他直接论述“辩证法”的有关章节,企图为柏拉图哲学思想的发展勾画一个简单的轮廓:在早期“苏格拉底对话”中,他还是一般地认为辩证法是问答讨论和认识真理的方法。到中期对话建立理念论体系时,他认为辩证法是高于其他任何学科的一门学问,能认识理念以至最高的“善”。但对这门学科的具体内容,他并没有深入探讨。在后期对话中他认识到原来理念论的弱点;看到“一”和“多”的复杂联系,探讨理念和理念的关系,企图发现它们的秩序结构(对于这些问题的详细论述,留待他日)。这样,他就为“辩证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1987年7月

(原载《会通集——贺麟生平和学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