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解题

庚子年的义和团事件给近代中国造成的影响巨大而深远,一方面如张一麐所指出,“庚子以后一切内政,无不牵及外交”;张一麐:《古红梅阁笔记·五十年来国事丛谈》,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第59页。另一方面,中国思想界也大体经历了“从西学为用到中学不能为体”相关的论述参见罗志田《失去重心的近代中国:清末民初思想与社会的权势转移》,《道出于二:过渡时代的新旧之争》,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的转变过程。为了因应内外形势的变化,清廷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寻求富强”这是借用史华兹(Benjamin Schwartz)的书名,见其《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的新政措施,其中包括政治、法律、经济和教育等多方面带根本性的改革,以至任达(Douglas R. Reynolds)认为中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美〕任达(Douglas R. Reynolds):《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第215页。其中,法律作为国家建制和运作的基础,改变尤为巨大,从原来以《大清律例》为主体的传统法律体系,逐步转变到模范西方的新律体系。

其中,新刑律的制定,为清季修律进程(1902~1911)之焦点事件。中华法制自为体系,从春秋末年子产铸刑典开始,以强力刑罚制裁犯罪。刑法不过是君主统治之手段,亦为经世致用者必学之一科。晚清西法东渐,时人对比中外法制便发现歧异极大。严复在翻译《法意》时指出:


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令一国之必从者,通谓法典。至于不率典之刑罚,乃其法典之一部分,谓之平湼尔可德,而非法典之全体,故如吾国《周礼》、《通典》及《大清会典》、《皇朝通典》诸书,正西人所谓劳士(laws)。若但取《秋官》所有律例当之,不相侔矣。严复:《〈法意〉按语》,《严复集》第4册,中华书局,1986,第936页。


这表明当时不少国人是把“刑”(平湼尔可德,“penal code”音译)当“laws”来看的。故修律大臣沈家本提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乃先从事编辑。”《修律大臣沈家本奏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第845页。以刑罚为工具的《大清律例》首先被肢解,脱胎换骨变成新的刑法法典。

关于该法名称,沈家本在1907年上奏时称其为“刑律草案”;1909年经法律馆和法部的修订成为“修正草案”;1910年军机处、宪政馆和资政院讨论该法时均称为“新刑律”;1911年清廷以“钦定大清刑律”之名正式颁行。而报刊舆论和相关书籍的广告大多数以“新刑律”或“大清新刑律”指代该法案,正如时人马有略所言,此名已成为“我国一般人之称谓”。马有略:《大清新刑律规定缓刑之理由及各国缓刑制度之比较》,《北京法政学杂志》第1年第2期,宣统三年八月初十日,第1页(文页)。因此,本书除了需要区别历次草案和成案之处,一般称其为“新刑律”。先行研究对此有不同意见。朱勇认为:“《刑律》之前冠以‘新’字,仅是在表述中为区别于当时正实施的《大清现行刑律》所用。该《刑律》从制定到正式颁布,其正式名称中均无‘新’字。……宣统二年颁布的该刑律以《钦定大清刑律》为正式名称。”周少元表示赞同,认为“无论是官方的奏折、上谕还是人们的习惯,几乎均称《大清刑律》”,并据宣统三年六月刊印的殿本《钦定大清刑律》为正式名称(见其《钦定大清刑律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3,第1页)。但从史料看,“大清刑律”的称谓甚少见,而“钦定大清刑律”只是新刑法的最终名称,无法指代从草案到成案的诸多史实。

随着西潮影响的深入和中外商约收回法权条款的签订,朝野对于仿照西法以收回法权的方针存有共识。至于采用哪国西法以及如何采用,各人容有不同,但清季修律必将极大冲击根深蒂固、绵延千年的传统法律体系。由日本法学家起草、留学生和沈家本合力编订的新刑律草案,宣称要“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沈家本奏刑律分则草案告成折》(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政治官报》第69号,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11页。这部准备立宪时采用的新式刑法典,的确为调适中西新旧而煞费苦心,既翻译移植了欧美和日本的大量法典,兼采并蓄,又变造体例,设法保守礼教条文(如制订附则和拟订判决录),努力做到“自创良法”。邮传部质疑新刑律初次草案第八条的合理性,以日本新刑法并无其例为由,法律馆的答复稿称:“日本新刑法无此种规定,可不必过问。中国具中国之见地,何妨自创良法?”语见《法律馆答复部院督抚签注新刑律之案语原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档馆”)藏,修订法律馆,全宗第6号。以往所谓新刑律抄撮日本法律之说,不过沿袭反对者之说辞,值得认真商榷。

新刑律作为清廷立宪的重要立法事项,始终受到外交情势的有力影响。沈家本呈奏新刑律草案时提出的三大原因——收回治外法权、解决教案争端、应对海牙保和会危机,以及支持者如徐世昌、袁树勋和驻外使节的辩解,均是从外交视角着眼。部院督抚以礼教为辞群起奏驳,亦每每声言不会妨碍收回法权或造成外交上的困难。正是外交人事在清季最后十年的关键性影响,并全力为新刑律保驾护航,才使之最终微调通过。

新刑律案的纷争,反映清季朝野复杂缠绕、变化多端的人事关系。军机大臣张之洞极力主张维持礼教,出手反驳新刑律。其保荐之官员如劳乃宣、刘廷琛、曹元忠等人后亦参与论争,表面看似有“礼教派”之存在,然细究之下,各人对礼教的看法与修订的侧重点竟大有不同。沈家本与留日学生之间对于新旧法律的取舍亦甚有异同,未可一概而论。清季时人多是新中有旧、旧中有新,应落实到具体的人事中加以分析。

此案发展至最后,已超越法律史之范畴,具有政治史与思想史的意义。宣统二年(1910)九月,该案提交资政院审议后,新旧势力掺杂其中,利用法律议题进行话语权的争夺和派别的分化组合,进而形成蓝、白票党之争,是为清季政党政治之萌芽。而杨度借该案提出以“国家主义”代替“家族主义”的立法原则,虽然并未获得时人的广泛赞同,但是已为批判“三纲”(特别是君臣之纲)提供了契机。章宗祥所谓“清末新旧思想嬗换最明显之事,为改订新刑律问题”,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晚清·北洋上),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第34页。其言确有所见。

上述所言,旨在表明本书并非法史的专门研究,而是通过讨论新刑律创制、修订和审议进程中发生的种种问题,以展现清季最后十年政治和思想的历史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