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地方文献研究需要以开放的心态进行跨专题、跨地域、跨学科的深度拓展

目前,以地方文献为支撑的区域史研究已经成为一门国际性显学,越来越引起学界的关注。藏学、敦煌学和徽学被誉为“中国三大地方显学”,无论是研究的成果积累,还是学科建设和学术影响,这“三学”都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呈现出自己的特色,在国际上享有盛誉。

“三学”之所以能在国际上负有盛誉,是与它研究群体的国际性分不开的。徽学,除本地区的赵华富、卞利、刘伯山等外,国内其他地区的傅衣凌、杨国桢、周绍泉、栾成显、王振忠、阿风,日本的岸本美绪、寺田浩明、中岛乐章、臼井佐知子,韩国的朴元熇,美国的居密都有杰出的研究部分可见: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中华书局,2007;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周绍泉、林甘泉、童超:《中国土地制度史》,文津出版社,1997;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王振忠:《徽州社会文化史探微:新发现的16~20世纪民间档案文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日〕藤井宏:《明代盐商之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一)、(二)、(三),《史学杂志》1943年第54编第5、6、7号;〔日〕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一)、(二)、(三)、(四),《东洋学报》1953~1954年第36卷第1、2、3、4号;〔日〕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60; 〔日〕臼井佐知子:《徽州商人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2005; 〔日〕寺田浩明:《日本对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载《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 〔韩〕朴元熇:《明清徽州宗族史研究:歙县方氏的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郭万平、高飞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美〕居密:《十九、二十世纪中国地主制溯源》,《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6。。敦煌学更是如此,所谓“敦煌在中国,敦煌学在世界”(季羡林语),即一语中的。所以,就《南部档案》的研究而言,我们的研究群体不能仅仅局限于川东北地区乃至四川的学人,而要以开放的心态,更多地吸纳海内外同仁加入研究阵营中来,相互切磋,共同进步。

学术创新不能全凭题目的新颖度分辨,一些看似陈旧的题目实际上可能会有新的学术增长点。试举几例:(1)在传统地方社会中,“乡约”“保甲”“团练”“公局”等因处于国家与社会的中间地带,已引起学界关注部分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11;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董建辉:《明清乡约: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段自成:《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邱捷:《晚清广东的公局——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权力机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梁勇、周兴燕:《晚清公局与地方权力机构——以重庆为例》,《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6期。Bradly W. Reed,“Gentry Activism in Nineteenth-Century Sichuan: The Three-Fees Bureau, Late Imperial China”, the Society for Qing Studies, Vol.20, No.2, 1999, pp.99-127。。但其功能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怎样的此消彼长,在相同的场域中他们各自又有怎样的表现,为何又会有这些变化,既有研究着墨甚少。(2)对地方社会的“健讼”问题。已有的研究认为明清时期是一个健讼的社会相关的研究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9,第277~302页;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龚汝富:《江西古代“尚讼”习俗浅析》,《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邓建鹏:《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但什么是健讼?是“谁”在说“谁”健讼?健讼有无标准可言?诉讼规模是否能测算得出?健讼与厌讼、无讼与息讼之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逻辑关系?这些却没有引起学者足够的重视。(3)前人的研究也说明了在清代地方社会中,普通乡民在诉讼中多运用诉讼策略,甚至不惜以诬告的形式将“小事闹大”,以期达到衙门受理词讼的目的〔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王亚新译,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第214~218页;〔日〕滋贺秀三:《清代州县衙门诉讼的若干研究心得——以淡新档案为史料》,姚荣涛译,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法律”,中华书局,1992,第527页;〔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第157页;Meliss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559;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纪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徐忠明:《诉讼与伸冤:明清时期的民间法律意识》,载徐忠明编《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第270~277页;胡震:《清代京控中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和官方的结案技术》,《法学》2008年第1期。。地方官员也意识到乡民的这些诉讼策略给官府工作和普通百姓带来的困扰与危害。照理说,只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诬告者加以惩治就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县官却并没有这样做。其原因何在?现有的研究付诸阙如。(4)“早婚现象普遍”是学界对传统社会婚姻状况的既有判断。何谓早婚?是指没有达到国家或法律规定的婚龄而提前结婚。然而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结婚男女双方低于国家允许的结婚年龄的,总体上的比例并不高,并不构成早婚普遍现象一说如刘翠溶根据宣统三年(1911年)浙江萧山《塘湾井亭徐氏宗谱》得出男女平均年龄各为21岁、16.1岁(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中研院经济所,1992,第55页)。刘素芬根据刘翠溶对南北50部家谱中有关长子出生时的父母年龄推算,得出男女的平均结婚年龄是22.36~24.36岁、18.85~20.85岁(刘素芬:《清代皇族婚姻与宗法制度》,载李中清、郭松义编《清代皇族人口行为和社会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第98、101页)。李中清从辽宁档案馆所藏内务府庄丁户口册道义屯人口资料,统计出1774~1840年平均初婚年龄男女各为22.31岁、19.78岁(Li Zhongqing, Fate and Fortune in Rural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Population Behavior in Liaoling 1774-187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p.88)。郭松义根据档案、年谱、文集及地方志等资料获得17174名女子、676名男子的初婚年龄,得出初婚的平均年龄为男子19.76岁、女子17.28岁。结合其他情况,认为把清代男女平均年龄分别定在20~21岁、17~18岁是比较合适的(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第198~202页)。王跃生主要利用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刑科题本,得出18世纪后期女性的初婚年龄偏低,全国平均水平为17.41岁,南方地区稍高于北方。16~20岁初婚者占70%以上。男性初婚年龄平均为22.15岁。南北差异不突出(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个案基础上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0,第52页)。张研、毛立平通过对徽州地区259件档案和8部族谱的记载,推算出安徽中下层家庭初婚年龄男为27.3~29.3岁,女为24.4~26.4岁(张研、毛立平:《19世纪中期中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44页)。朱琳根据徽州地区地方志的记载,从3394位女子初婚年龄中,统计出其平均值为17.97岁(朱琳:《明清徽州女子婚龄浅探——以地方志资料为中心的考察》,《安徽史学》2005年第6期)。。事实究竟如何?诸如此类的问题不胜枚举。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发掘考古资料,收集族谱、碑刻、契约文书、科仪书等民间文献,及时公布公藏机构新发现的资料,特别是系统地利用地方档案可能是有效的解决路径。

档案区别于地方志、考古资料等文献的一个最大优势在于它内容记载的丰富性,并常常能为我们提供意想不到的细节,而且档案内容的真实程度也要高于日记、实录等资料。对此,张伟仁先生曾言,档案与实录等资料不大一样,不管地方也好,中央也好,这些东西本来并非为了留下来给后人看的,被篡改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清朝的官吏任期较短,新任官员上任后不会花时间修改前任的档案,因此档案基本上是可靠的资料张伟仁:《张伟仁先生谈法史研究》,载李贵连主编《近代法研究》(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300~309页。。但档案也可能会存在“虚构”的情况,这是需要警惕的。曾任美国历史学会会长的戴维斯在阅读“隆省档案”“日内瓦国家档案”“国家档案”“巴黎警察局档案”等档案中保留的16世纪的赦免状后,就发现赦免状里所记载的赦罪故事具有强烈的文学与虚构色彩Natalie Zemon Davis, Fiction in the Archives: Pardon and Their Tellers in Sixteenth-Century Franc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中译本为:〔美〕娜塔莉·泽蒙·戴维斯:《档案中的虚构——16世纪法国司法档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叙述者》,杨逸鸿译,(台北)麦田出版社,2001。。其实,即使某些记载是不真实的,甚至有伪造的事实,只要我们处理得当,借此去揭示作伪的社会理由及其背后所蕴含的社会机制,在“不真实”中找到“真实”,或许能让这些文献获得更深层次意义的“再生”参见张侃《田野工作、历史文献与史学研究》,《光明日报》2008年8月31日。

对于地方文献的研究,我们通常会遇到“区域史”与“整体史”、“区域史”与“地方史”、“个性”与“共性”、“碎片”与“碎片化”之类的困惑。也有不少学者担忧,利用区域性的碎片资料会让研究失去说服力,最终导致研究者的自说自话。目前有特色的“华南模式”被人戏称为“鸡零狗碎”的研究,华北的历史人类学研究模式也被描述为“进村找庙、庙里寻碑、碑外访人”。笔者认为,困惑是必然的,担忧是多余的。随着各种文献的整理进程的日益加快以及研究方法的创新与突破,我们能利用的资料日益增多、日益丰富,学者们的研究旨趣也从以前的宏大叙事转向微观史的研究。研究帝王将相、精英的历史也在让位于普遍民众的历史,一些诸如妇女、老人、儿童、官代书、吏役、乡约等社会群体,以及性别、身体、形象、记忆、语言、迷信、大众娱乐等新话题进入了我们的研究视野。试想,这些不正是一个完整社会的有机组成吗?我们反对的不是碎片——那些发掘和整理出来的看似零星的史料,也不是碎片研究——那些通过研究碎片来还原历史的真实,而是碎片化——那些只满足于史料堆积而缺乏深层次的思维,轻视理论和整体研究参见韩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世界史学科体系:争辩与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我们反对的也不是区域史研究,而是画地为牢,把地方与国家分离开来,就地方谈地方的“孤立化”的“地方史研究”。那么应如何做呢?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萌芽的年鉴学派到今天的新文化史、微观史、大众文化史研究都有成功的案例。如法国年鉴学派第三代著名史学家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所写的《蒙塔尤》一书,他依靠雅克·富民埃任帕米埃主教时的审判记录讲述了13世纪末14世纪上半叶发生在法国南部讲奥克语的一个牧民小山村的日常生活。作者以现代史学、人类学和社会学方法再现了六百多年前该村落居民的生活、思想、习俗的全貌和14世纪法国的特点。尽管在这之前,有德国的多林格尔、法国的夏尔·莫里尼埃等利用这个审判记录做了研究,但没有一位研究者能做到像勒华拉杜里那样都能挖掘到它蕴含着的丰富的内容Emmanuel Ladurie, Montaillou: The Promised Land of Error, Trans. by Barbara Bray, New York:G. Braziller, 1978。中译本为:〔法〕埃马钮埃尔·勒华拉杜里:《蒙塔尤:1294—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山村》,许明龙、马胜利译,商务印书馆,2007。。孔飞力的《叫魂》则是从1768年发生在江南地区的几个“叫魂”案入手,研究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把我们对历史问题的认识、历史研究的方法引入了一个新的境界Philip Kuhn, Soulstealers: The Chinese Sorcery Scare of 1768,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中译本见:〔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

综上所论,地方文献的研究是一门既古老而又新兴的研究。利用地方文献进行研究,不仅承载着传承中华地域文化的责任,而且还面临着研究理论和研究范式的创新问题。如何才能突破?首要的是,我们得以开放的心态吸纳海内外同行学者共同参与,也要以全球化、整体史的视野开展跨专题、跨地域、跨学科的深度研究,为构建严密与科学的研究体系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