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五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204字
- 2020-08-26 14:20:03
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