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的西藏政策(1989~2005)
- 孙勇主编
- 2343字
- 2020-08-29 11:52:51
五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1984年,中央召开的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明确指出,西藏“应少搞国家经营的工商企业,主要发展个体和集体经济,大力扶持各种专业户,除国家调拨的商品外,西藏本地区的产品可以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指导意见,西藏进一步放宽经济政策,扩大市场开放,大力建设必要的高层设施,方便自由交易。规定农畜产品除麝香、贝母、虫草外,一律实行市场调节,许多工业品价格也相继放开,放手发展集体和个体经营,鼓励农牧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鼓励长途贩运,让利于民。同时,鼓励和欢迎内地省份到西藏从事各种形式的餐饮、服务业和从事集市贸易。198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工商业和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促进了西藏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想》的通知建议,新发展的工商企业,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对适合于集体、个体经营的以发展集体、个体为主。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发展我区个体私营经济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个体和私营经济经营范围,支持城乡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个体私营经济,制止纠正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据统计,1991年,全区个体工商户达到3.93万户、从业人员达5.43万人。与此同时,私营企业也应运而生,到1991年,西藏私营企业已发展到60余家。至此,西藏个体私营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方便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后,西藏个体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自治区1993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提出,凡是个体、私营能干的事情,放手叫他们去干,同时加强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同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适时地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点由城镇转移到了农牧区,并在农牧区实行了“先经营后登记、免收费”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牧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了农牧区经济的发展。为了增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竞争中抗风险能力,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向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走规模化经营的路子。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区党委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1999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中指出,应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加快西藏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重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鼓励放手发展。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得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经营,经营方式不限。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实行信贷、工商、税收优惠政策。对农牧民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坚持“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继续执行农牧区各项优惠政策。区外人员可申请在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各方面待遇与区内人员相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经营活动及收益,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和改组,并与国有企业同样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此后,非公有制经济迎来了加快发展的春天。
进入21世纪以来,自治区坚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2002年,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应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扶持那些解决就业多、纳税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帮助它们解决投资、征地、销售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扶持那些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私营企业,帮助它们解决启动资金不足、周转困难的问题。
2003年,自治区党委六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要求,应营造公平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让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贷款担保体系,创造更有利的融资条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上规模、上档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重视自身信誉的塑造。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促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04年,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一样享受职称评定、政治荣誉等方面的待遇,一样作为各级领导的政绩看待。同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发《区党委统战部、区工商业联合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联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2005年,自治区在关于“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应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投资、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把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调整所有制结构的关键环节,完善和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消除体制性障碍,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创造有利的融资条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上规模、上档次。这进一步指明了西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向。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区登记个体工商户为6.19万户,从业人员为11.58万人,资金数额达10.87亿元。全区私营企业发展到2631户,雇工人员为4.36万人,注册资本达71.28亿元。2005年个体私营经济共创产值14.78亿元,营业收入和社会商品零售额分别为49.86亿元和41.19亿元,实现税收2.14亿元,占全区税收总额的14%。个体私营经济对西藏经济的贡献率达到20%以上。